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
索引号: | xzfgzbmzfb-GK-2023-5001 | 发布日期: | 2023-12-01 19:44 |
来源: | 县市场监管局 | ||
内容概述: | 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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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第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进一步营造优质、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向全区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发布提醒:
一、自觉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经营场所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自纠,存在使用“生鲜灯”行为的,一律停用并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灯具。
二、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三、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广大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 12315、12345投诉举报。
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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