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xzfgbm-GK-2023-0248 | 发布日期: | 2023-05-20 16:39 |
来源: | 县人社局 | ||
内容概述: |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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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单位0.7%、个人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自2023年7月1日起,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18号)规定,工伤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市(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下调20%,可支付月数在17个月以下的执行我省浮动费率政策。经测算,截至2023年6月30日,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7月以下,统一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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