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试行)
索引号: | xzfgzbmxzfxgbm-GK-2023-0707 | 发布日期: | 2023-08-18 16:06 |
来源: | 汉阴县消防大队 | ||
内容概述: | 陕西省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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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结合我省消防工作实际,下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属于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一、有固定场所、从事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或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室内市场,以及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在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建筑总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餐馆、咖啡馆等非娱乐性质的餐饮场所;
四、建筑总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洗浴、理发、美容等场所;
五、建筑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酒吧、网吧;
六、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旅店、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托儿所、幼儿园,学生住宿床位数在50张以上的学校;
七、具有火灾危险性且建筑总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或者员工30人以上的生产、制造、加工场所;
八、建筑总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网购、物流快递单位、兼有仓储的功能、图书批发市场的门店及仓库;
九.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其他个体工商户。
本界定标准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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