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汉阴县财政局 汉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汉阴县卫生健康局 汉阴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汉阴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xzfgbm/2023-0257 公开目录: 优抚安置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各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退役军人发〔2023〕42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6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6-21 15:45

各镇人民政府,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障我县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现将《汉阴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汉阴县财政局

  汉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汉阴县卫生健康局

  汉阴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0日


  汉阴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全县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建立方便快捷的医疗补助机制,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六部门印发的《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陕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陕财办社〔2022〕150号)、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启用“陕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系统”的通知》(陕退役军人厅办发〔2022〕2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保障原则

  (1)属地管理;

  (2)公开、公平、公正;

  (3)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4)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县居民户籍且在本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或生活补助金的残疾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含老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军人。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为其他优抚对象。

  第四条优抚补助对象因下列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医疗美容、保健性质理疗;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付责任;自杀、自残、酗酒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手续办理完之后未能在6个月内申请医疗补助的;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第三章   资金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或生活补助金优抚对象医疗服务补助资金从上级下拨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方便优抚对象治病,全县设立16所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汉阴县人民医院、汉阴县政务大厅医疗结算窗口、汉阴县中医医院、汉阴县妇幼保健院、安康市残联精神病医院汉阴分院、汉阴县鸿济医院、汉阴县民申医院、涧池镇中心卫生院、平梁镇中心卫生院、蒲溪镇中心卫生院、漩涡镇中心卫生院、双河口镇中心卫生院、铁佛寺镇中心卫生院、汉阳镇中心卫生院、双乳镇中心卫生院、观音河镇卫生院,实行优抚对象“一站式”住院服务。优抚对象就诊享受免挂号费、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的权利。


  第五章   医疗补助方式与标准

  第七条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参保。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及二次救助或者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未就业的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医疗保障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审定后,由县级财政拨付资金给予补助。

  第八条其他优抚对象参保。其他优抚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未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纳入低保、特困人员的优抚对象,由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九条住院补助。

  (1)“一站式”住院补助,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时,由定点医院进入《陕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结算系统》实施“一站式”住院补助。需在“一站式”医疗补助定点医院住院的优抚对象,持身份证、退役证、伤残军人持伤残军人证入院治疗,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对医疗补助金进行即时结算,先行垫付医疗补助资金。每季度末送审资料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结算,经审核无误后由县级财政安排资金直接核拨至医疗机构。

  (2)医后住院补助。在非“一站式”医疗补助定点医院住院的优抚对象,治疗结束后,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及其他补助等规定报销后向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后,于每年10月份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拨付到优抚对象社保卡上。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退回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3)住院补助标准。优抚对象在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及其他补助等规定报销后,对符合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补助:1至6级残疾军人给予全额补助;7-10级伤残军人、烈士遗属(含老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个人自付部分超过1000元按70%补助;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和涉核退役人员个人自付部分超过1000元按60%补助;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人员自付部分超过1000元按50%补助。1-6级伤残军人封顶线为5万元,其他优抚对象封顶线为1.5万元。

  门诊医疗补助。门诊补助的重点是1至6级残疾军人和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重点救助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血友病门诊使用止血药物等)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其他优抚对象。补助标准为:1至6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日常门诊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其他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在年度内按60%比例补助,日常门诊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补助程序为:重点优抚对象提供县公立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慢性病补偿证等复印件,复式处方、门诊收费发票、居民医保报销结算发票等原件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人员申请表,于本年度10月底前经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后,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汇同县医保部门复审后报县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直接拨付到优抚对象社保卡上。

  十一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未就业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确认,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取得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后,有工作单位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无工作单位的按规定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十二条申请资料优抚对象申请医疗补助时,需提供下列证件及资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慢特病审批表》、个人申请、就医原始结算单、优抚对象领取定期抚恤金或生活补助的相关证明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

  优抚对象定点医疗机构在确认其身份时如有疑义,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助确认。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十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医保、卫生等部门管理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五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站式”服务补助资金的管理,完善规范程序,建立备案,健全档案和台账。

  第十六条各医疗机构在办理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入院及治疗过程中,要认真审查核实残疾军人的身份,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十七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定点医院工作人员在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八重点优抚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补助资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冒领的非法所得,停止其享受优抚医疗保障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十九本实施办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