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汉阴县政府采购行为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xzfgbm-GK-2023-0275 | 发布日期: | 2023-06-07 09:28 |
来源: | 县财政局 | ||
内容概述: | 汉阴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汉阴县政府采购行为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汉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问题
(一)严格依法采购
采购人要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采购理念,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落实采购主体职责。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规避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二)建立内控机制
1.落实内控管理主体责任。采购人是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应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内部工作制度,依法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重点加强对确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选择采购方式、公开采购信息、组织质疑答复、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按规定支付资金等全过程内控管理,确保实现政府采购预算绩效和政策目标的落实。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切实履行对所属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制定政府采购需求、选择采购方式、进口产品、信息公开合同履行等业务的管理和指导职责。
2.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采购人要明确政府采购工作 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执行管理和对外沟通协调,并至少设置2名政府采购专管员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日常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明确与所属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产及具体业务部门之间的内部工作协调机制,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的全过程、各环节。
3.科学设置采购工作岗位。采购人要发挥内部机构之间, 相关业务和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工作机制。建立办理、复核、审定的内部审核机制,分开设置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不相容岗位。制定采购需求、单一来源采购、签订合同、组织履约验收等工作均应安排2名及以上人员共同办理,并明确其中主要负责人员。建立轮岗交流制度,根据政府采购岗位风险等级设定轮岗周期。
4.健全完善内部决策机制。采购人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 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在编制采购实施方案(包含核心采购需求设置、采购方式确定、进口产品采购和供应商来源等内容)时,要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应当进行法律、技术咨询或者公开征求意见,决策过程要形成完整记录,任何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5.规范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 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及时间节点要求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具体包括: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预算,实施采购需求管理和采购意向公开、确定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采购计划备案、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编制采购文件、组建评审委员会、组织开评标、确定采购结果、回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发布中标(成交)公告、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公告和备案、组织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等。
6.规范编制采购预算和备案采购计划。采购人应当严格 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准,采购人应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严格预算执行管理。
7.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应当依据《政府采购 需求管理办法》开展采购需求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
8.依法依规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人要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机制,明确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标准和决策流程,确保依法、自主、择优选取采购代理机构。明晰政府采购代理委托事项权责,依法确定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期限和代理费用等事项,做到权责清晰。
9.提高采购文件编制水平。采购人要建立健全采购文件 编审机制。自行编制采购文件的,要严格执行复核机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的,要在采购文件发出前对采购文件进行书面确认,确保采购文件全面反映采购需求、符合采购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政策等要求,做到评审标准合法合规、明确量化。在编制采购文件时须明确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草案)内容包括合同标的、数量、价款、质量,履约时间和地点,履约验收标准和程序,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资金支付要与验收结果挂钩),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政府采购合同及融资政策告知,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的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事项。
10.加强采购重点环节管控。建立委派监督人员和委托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机制,对政府采购专家抽取、现场评审等进行监督,确保实现有效地监督和规范组建评审小组。建立采购结果内部确认制度,确保采购人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及时反馈。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答复机制和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机制,明确专人牵头负责,依法保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
11.严格管控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要建立针对不同类 型政府采购合同的内部审核制度,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约定事项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建立合同公告及备案机制,明确办结时限和涉密事项的保密要求,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按要求及时完成公告及备案工作。建立合同履行过程沟通协调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合同执行推进工作,确保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须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合同融资意向,配合有融资意向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与相关金融机构做 好合同融资的签订工作。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合同文本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切实通过合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节约供应商交易成本。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采购合同,不得延期公示或不公示。
12.强化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 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需求和采购合同约定,应针对货物、服务、工程等不同类型项目特点,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确保项目整体质量。鼓励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支持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验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邀请参加项目未中标供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的,采购人应将其出具的意见作为验收参考资料一并存档。采购人在履约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履约验收结果公告。采购人如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履约验收结束之日起15天内退还。
13.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完成 情况,压缩履约验收时限,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采购资金,不得以机构变更、人员岗位更替、内部决策程序等为由延迟付款。供应商提供预付款保函的前提下,采购人可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预付款比例、保函提交要求等要在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中约定。
14.推进采购信息全面公开。采购人应建立健全覆盖政府采购全过程的信息公开机制,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全面公开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过程、采购结果、采购合同以及履约验收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过程公开透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15.规范管理采购档案。建立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 明确档案资料归档、收集、保管、借阅、销毁等内容,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包括电子档案)资料齐全、归档及时并妥善保存。
(三)加强监督检查,完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
采购人应当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加强内部监管和制度建设,明确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采购人要严格遵守日常业务办结时限,加强对项目采购各环节、各时点的督促检查,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采购人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确定具有政府采购业务知识和信息化平台操作技能的在编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政府采购专管员要及时办理政府采购业务,协调组织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采购人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意识,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各环节、各程序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对未按文件要求建立政府采购专管员制度的采购人,财政部门有权暂停办理其政府采购业务。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履行相应监管职责。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书面报告。
二、关于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调整的问题
按照省市相关要求,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继续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的通知》(陕政办函〔2020〕98号):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指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内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工程项目,市县级限额标准为60万元.货物或服务项目,市县级限额标准为30万元。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400万元以上。货物或服务项目,市县级为 20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应在采购开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外,各单位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四)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市县级10万元以下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原则上可以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变更采购方式的办理流程及要求
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应当充分,资料应当齐全,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所列情形。
对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以及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公开招标程序结束后,按照财政部74号令规定要求,提交相应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关于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项目程序规范问题
为规范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明确采购职责,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项目范围界定: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项目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30万的货物、服务项目以及10万-60万的工程项目。
(二)采购组织实施: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实施形式及相应的项目类别或限额范围,应当在本单位内控制度中明确。
(三)采购方式确定:采购人根据项目采购预算、采购需求以及单位内控制度,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确定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1.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一般采用谈判、询价方式采购,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可直接选定供应商。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
2.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财政部门审批。
3.限额标准以下工程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采购信息公开各预算单位可以在本单位或主管单位网站发布限额标准以下项目政府采购信息。
(五)强化内控管理采购人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谁采购、谁负责”的工作机制。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项目要先进行采购计划备案再实施采购,及时发布采购信息,防止随意采购和滥用采购方式,采购完成后及时备案合同。
五、关于规范使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问题。
竞争性磋商方式是财政部针对服务类、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类项目、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而特设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应正确使用该采购方式。对于100万元(包含100万元)以上的竞争性磋商项目,磋商小组人员组成应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六、关于规范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人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平台办理备案手续之前,应当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七、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领域保证金收取行为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经济稳增长有关工作要求,持续优化提升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安康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安财采管〔2022〕4号)要求,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退还。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质量保证金。
八、关于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有关事项问题。
为规范公务车辆维修,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采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4 家企业为我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供应商。
各预算单位严格按照《汉阴县财政局关于汉阴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有关事项的通知》(汉财财管字〔2022〕7号)规定的公务车辆维修范围、中标优惠率、配件和工时费用、维修及结算程序及监督管理等要求对公务车辆进行维修并根据《安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安财采管〔2021〕13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采购单位应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
九、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各评分要素评定标准细化的问题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十、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问题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文件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财政部门将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委托代理采购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按照省市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和考核办法相关要求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督考核。
汉阴县财政局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