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G环责改字〔2023〕113 号)
索引号: | xzfgzbmsthjfj-GK-2024-0002 | 发布日期: | 2024-01-10 16:20 |
来源: | 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 ||
内容概述: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G环责改字〔2023〕113 号)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汉阴西铁义德石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X233850622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草桥村
法定代表人:哈红军
我局于2023年12月13日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对占地面积94.5平方米(长13.5米、宽7米)的易产生扬尘的砂土物料设置高于砂土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13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27090715001)、吴永江(27090715003)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 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吴永江(27090715003)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13日由执法人员张雪芬(27090715001)、吴永江(27090715003)制作,证明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现场勘察图》(2023年12月13日由执法人员吴永江(27090715003)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物料堆放的具体位置);
5.营业执照(2023年12月13日由金航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 公司法定代表人哈红军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2月13日由金航提供,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
7. 授权委托书(2023年12月13日由陕西汉阴西铁义德石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金航为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8. 委托代理人金航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2月13日由金航提供,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
你公司未对易产生扬尘的砂土物料采取围挡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消除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对你公司未对易产生扬尘的砂土物料采取围挡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谭邡跞 电 话:0915-5211602
地 址: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南街13号 邮政编码:7251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