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汉阴县纳入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管理项目政策公示
索引号: | xzfgzbmxzfxgbm-GK-2024-0138 | 发布日期: | 2024-03-28 15:44 |
来源: | 县财政局 | ||
内容概述: | 2024年汉阴县纳入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管理项目政策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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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汉阴县财政局(县农村发展财务运行中心)纳入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管理项目政策公示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助范围 | 补助标准 | 资金来源 | 申请及发放程序 | 补助发放时限 | 资金归口 股室 | 县级主管 部门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 备注 |
1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农村承包耕地种粮农户 | 60元/亩 | 中央资金 | 组统计、村复核、镇审核、县抽查 | 农业股 | 县农业农村局 | 5215591 | ||
2 | 农机购置补贴 | 县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了省农机补贴产品目录内的农机产品 |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不超过30%。 | 中央资金 |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
农户或经营主体购置农机具后,审核汇总报县财政局,30天内
发放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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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股 | 县农业农村局 | 5210059 | |
3 | 水库移民后扶直补资金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移民 | 600元/每人每年 | 中央资金 | 根据上年度各镇核定移民直补人数,由各镇申报,县库区移民工作站审核,报财政局农村发展财务运行中心发放 | 每年3月底前发放 | 农业股 | 县水利局(移民工作站) | 5219518 | |
4 | 村干部补贴 | 全县156个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副支书、副主任、村文书、监委会主任、社区实职委员。 |
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大村每月3000元,小村每月2800元。副职补贴标准为“一肩挑”正职的80%,即:大村每月2400元,小村每月2240元。基本补贴每月发放60%,即:“一肩挑”大村每月发放1800元,小村每月发放1680元。副职大村每月发放1440元,小村每月发放1344元。绩效补贴每半年考核一次,绩效补贴占40%,由各镇按照考核办法考核发放。
社区干部补贴标准是“一肩挑”干部每月3100元,支书主任分设的每月2900元,副书记(副主任)每月2400元,实际在社区工作的委员每月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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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专款县级配套 | 村(社区)干部待遇补贴发放标准明细,由经办人、镇财政所审核人和镇财政所所长、镇党委副书记或组织委员、政府镇长分别签字后,报县财政局进行审核,逐级夯实审核责任,确保村(社区)干部待遇补贴发放规范、高效。汉组通字〔2023〕65号。 | 基本补贴按月发放,绩效补贴根据镇党委对各村(社区)干部工作实绩考核情况按季度发放。汉组通字〔2023〕65号) | 预算股 | 县委组织部 | 5212101 | |
5 |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 | 2020年第三轮退耕还林实施2.97万亩 | 2020年,400元/亩 | 中央财政 | 镇农综站初审所辖村上报的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兑现面积核实表,镇政府负责人审签后报县林业局核准并反馈。镇农综站按照政策兑现标准,填制《汉阴县退耕还林补贴兑付花名册》并将数据录入“陕西省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兑付系统”,兑现汇审表(附兑付花名册)经镇农业综合服务站负责人、镇政府负责人和县林业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审核,报县财政局进行审核后经惠农专户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 2024年11月底前兑付完毕 | 经建股 | 县林业局 | 2297301 | |
6 |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 | 2015年、2016年、2018年、2019年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面积共计2.7万亩 | 100元/亩 | 中央财政 | 镇农综站初审所辖村上报的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兑现面积核实表,镇政府负责人审签后报县林业局核准并反馈。镇农综站按照政策兑现标准,填制《汉阴县退耕还林补贴兑付花名册》并将数据录入“陕西省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兑付系统”,兑现汇审表(附兑付花名册)经镇农业综合服务站负责人、镇政府负责人和县林业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审核,报县财政局进行审核后经惠农专户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 2024年11月底前兑付完毕 | 经建股 | 县林业局 | 2297301 | |
7 | 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 公益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 | 16元/亩 | 中央财政 | 村上报镇农综站审核后报县林业局复核,县林业局审核通过后报送县财政局经惠农专户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 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 | 经建股 | 县林业局 | 2297308 | |
8 | 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 地方公益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 | 汉阴县2024年未有此项政策 | |||||||
9 | 残疾人自主创业补助 | 省级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 | 5000元/年 |
上级专款
县级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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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申报、公示、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 按年发放,每年12月15日前发放 | 社保股 | 县残疾人联合会 | 5212889 | |
10 | 残疾人专职委员补贴 | 村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 | 300元/人/月 |
上级专款
县级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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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申报、公示、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 按年发放,每年12月15日前发放 | 社保股 | 县残疾人联合会 | 5212889 | |
11 | 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 | 本县非农业常住户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 1600元/年(按暂时收到的补助标准发放) | 中央专项资金 | 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进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民政局联审;审核确认报财政部门终审并申请拨付资金;由县财政局惠农中心通过“惠农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资金。 | 按季度发放 | 会综股 | 保障办 | 5210516 | |
12 | 农村危房改造 | 农村低收入人群住房经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机经构鉴定为C/D级房屋。 | C级危房修缮加固(含翻盖屋顶、墙体加固、散水硬化)、租赁、置换的,80平米以内补助1.2万元/户,C级危房80平米以上按照户均不高于2.2万元予以补助;D级危房拆除重建的3人及3人以下按照户均不超过2.66 万元予以补助,4人户按照户均不高于2.8万元予以兑付,5人及5人以上户按照户均不高于3万元予以补助;非中央计划质量提升户按照修缮加固(置换、租赁等)1.2万元/户予以补助,拆除新建按照2.2万元/户予以补助。 | 中省市县财政 | 户申请、村评议、镇审核、县审批,经主管部门联合验收后由县财政局惠农中心通过“惠农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资金。 | 验收后30天全额兑付到位 | 社保股 | 县住建局 | 5217216 | |
13 | 残疾军人抚恤补助 |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 一级因战9689.16元/月、一级因公9296.66元/月、一级因病8908.33元/月。二级因战8768.33元/月、二级因公8230.83元/月、二级因病7819,16元/月。三级因战7693,33元/月、三级因公7164,16元/月、三级因病6647,5元/月。四级因战6305,83元/月、四级因公5640元/月、四级因病5135元/月。五级因战4925元/月、五级因公4266.66元/月、五级因病3925.83元/月。六级因战3847.5元/月、六级因公3607.5元/月、六级因病3019.16元/月。七级因战2898.33元/月、七级因公2570元/月。八级因战1830元/月、八级因公1659.16元/月。九级因战1520元/月、九级因公1209,16元/月。十级因战1067.5元/月、十级因公904.16元/月。 |
上级专款
县级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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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严格按照《陕西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提供评残资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初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参加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 | 上级审核审批后计发 | 社保股 | 汉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5216292 | |
14 | 三属定期抚恤补贴 | 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烈属3075.83元/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617.5元/月、病故军人遗属2440元/月。 |
上级专款
县级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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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申请、《烈士通知书》或《因公牺牲军人通知书》或《病故军人通知书》《残疾军人证》原件;能够证明申请人与烈士关系的相关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其他用于认定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的证明材料。2、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初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终审 | 上级审核审批后计发 | 社保股 | 汉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5216292 | |
15 | 二红生活补助 | 二红生活补助 | 社保股 | 汉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5216292 | 本县不涉及 | ||||
16 |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在乡复员军人 | 1910元/月 |
上级专款
县级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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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2.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及初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 | 上级审核审批后计发 | 社保股 | 汉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5216292 | |
17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750元/月 |
上级专款
县级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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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申请书、户口本、退役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及就诊病历、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相关材料;2.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初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 | 上级审核审批后计发 | 社保股 | 汉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5216292 | |
18 | 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 800元/月 |
上级专款
县级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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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作需依据个人档案材料、结合参战参试部队目录进行核对,并有多个环节。 | 目前审批工作待定 | 社保股 | 汉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5216292 | |
19 | 涉核人员生活补助 | 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 800元/月 |
上级专款
县级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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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作需依据个人档案材料、结合参战参试部队目录进行核对,并有多个环节。 | 目前审批工作待定 | 社保股 | 汉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5216292 | |
20 | 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 1290元/月 |
上级专款
县级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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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申报(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信息采集表);2.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初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 | 上级审核审批后计发 | 社保股 | 汉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5216292 | |
21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 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 83.7*兵龄(元/月) |
上级专款
县级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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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申报(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信息采集表)后相关资料报镇退役军人服务站;2.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初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终审。 | 上级审核审批后计发 | 社保股 | 汉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5216292 | |
22 | 建国前老党员补助 | 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 社保股 | 汉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5216292 | 本县不涉及 | ||||
23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城乡低保对象补助) | 具有本县常住户口,人均月收入低于645元,且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要求的困难家庭。 | 645元/人月,实行补差,按月发放。 |
上级专款
县级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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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报财政部门终审并申请拨付资金;镇录入一卡通系统并审核上报;由县财政局农村发展财务运行中心通过“惠农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资金。 |
每月28号前发放 | 社保股 | 县民政局 | 5210011 | |
24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城乡低保对象补助) | 具有本县常住户口,人均年收入低于5370元,且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要求的困难家庭。 | 分三档。一类:448元/人月;二类:297元/人月;三类:156元/人月。 |
上级专款
县级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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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报财政部门终审并申请拨付资金;镇录入一卡通系统并审核上报;由县财政局农村发展财务运行中心通过“惠农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资金。 |
按月发放 | 社保股 | 县民政局 | 5210011 | |
25 |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补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补助) | 农村户口,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 6984元每人每年,按月发放。 |
上级专款
县级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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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报财政部门终审并申请拨付资金;镇录入一卡通系统并审核上报;由县财政局农村发展财务运行中心通过“惠农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资金。 |
按月发放 | 社保股 | 县民政局 | 5210011 | |
26 | 城市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补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补助) | 城镇户口,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 840元/人月,按月发放。 |
上级专款
县级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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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报财政部门终审并申请拨付资金;镇录入一卡通系统并审核上报;由县财政局农村发展财务运行中心通过“惠农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资金。 |
按月发放 | 社保股 | 县民政局 | 5210011 | |
27 | 残疾人生活补偿款(残疾人两项补贴) | 具有汉阴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残疾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1-4级残疾人以及在册建档立卡1-3级贫困残疾人 | 成人100元/月、儿童100元/月 |
上级专款
县级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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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核-审批-资金发放 由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各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县民政局审查申请材料,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财政部门应当为残疾人保障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审核生活补贴发放方案;审批程序完结后,各镇应及时录入一卡通系统;财政拨付。 | 按月发放 | 社保股 | 县民政局 | 养老慈善股 5218080 | |
28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 |
具有汉阴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残疾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人 |
一级残疾120元/月、二级残疾80元/月 |
上级专款
县级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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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核-审批-资金发放 由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各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县民政局审查申请材料,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财政部门应当为残疾人保障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审核护理补贴发放方案;审批程序完结后,各镇应及时录入一卡通系统;财政拨付。 | 按月发放 | 社保股 | 县民政局 | 养老慈善股 5218080 | |
29 | 分散供养的孤儿基本生活补贴 | 具有陕西省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 |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在校大学生参照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400月标准。 |
上级专款
县级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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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终止 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各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县民政局审查申请材料,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孤儿;财政部门应当为孤儿保障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审核生活补贴发放方案;审批程序完结后,各镇应及时录入一卡通系统;财政拨付;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孤儿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 | 按月发放 | 社保股 | 县民政局 | 养老慈善股 5218080 | |
30 | 城市低保边缘家庭补助 | 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户籍状况和财产状况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纳入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范围。 | 按照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关于启动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发放和确定发放标准。 |
上级专款
县级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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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报财政部门终审并申请拨付资金;镇录入一卡通系统并审核上报;由县财政局农村发展财务运行中心通过“惠农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资金。 |
按月或多月不定 | 社保股 | 县民政局 | 救助股5210011 | |
31 | 农村低保边缘家庭补助 | 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户籍状况和财产状况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纳入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范围。 | 按照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关于启动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发放和确定发放标准。 |
上级专款
县级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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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报财政部门终审并申请拨付资金;镇录入一卡通系统并审核上报;由县财政局农村发展财务运行中心通过“惠农一卡通系统”打卡发放资金。 |
按月或多月不定 | 社保股 | 县民政局 | 救助股5210011 | |
32 | 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 | 全县70周岁及以上老人 | 70-7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保健补贴;80-89周岁高龄老人发给100元的生活保健补贴;90-99周岁的高龄老人发给200元的生活保健补贴;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高龄老人发给300元的生活保健补贴。 |
上级专款
县级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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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县卫健局老龄办审核确认;按资金分担原则发放资金。 | 满70周岁起直至亡故,按每季度末次月中旬前发放 | 社保股 | 县卫健局 | 5214560 | |
33 |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及独女户 |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全省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夫妇,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的奖励扶助金。
2.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全省农村年满55-59周岁夫妇,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的奖励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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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专款
县级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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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张榜公示(特别扶助对象不公示);县卫健局审核、确认并公示(特别扶助对象可不公示);市级和省级卫健部门备案。按资金分担原则发放资金。 | 社保股 | 县卫健局 | 5211680 | ||
34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 伤残对象 | 49岁以上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的,每人每月发放460元的扶助金 |
上级专款
县级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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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张榜公示(特别扶助对象不公示);县卫健局审核、确认并公示(特别扶助对象可不公示);市级和省级卫健部门备案。按资金分担原则发放资金。 | 由申请批准后当年至死亡 | 社保股 | 县卫健局 | 5211680 | |
死亡对象 | 独生子女死亡后,对49-59岁的对象,每人每月发放590元的扶助金;60岁以上的每人每月1000元的扶助金。 |
上级专款
县级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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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张榜公示(特别扶助对象不公示);县卫健局审核、确认并公示(特别扶助对象可不公示);市级和省级卫健部门备案。按资金分担原则发放资金。 | 由申请批准后当年至死亡 | 社保股 | 县卫健局 | 5211680 |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 | 无 |
上级专款
县级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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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股 | 县卫健局 | 5211680 |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二级 | 无 |
上级专款
县级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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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股 | 县卫健局 | 5211680 |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一级 | 无 |
上级专款
县级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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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股 | 县卫健局 | 5211680 | |||||
35 | 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贫困大学新生项目 |
具有汉阴县户籍,主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为主 |
本科5000元/年,专科4000元/年 | 申请-审核-审批-资金发放 由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各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县民政局审查申请材料,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财政部门应当为贫困大学生保障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审核补贴发放方案;审批程序完结后,财政拨付。 | 社保股 | 县民政局 | 养老慈善股 5218080 | |||
36 | 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 |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按照法定退休年龄的干部职工,城市户口年满60周岁的父母。 | 退休干部职工106元/月,城市户口年满60周岁,106元/月 |
上级专款
县级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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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由本人填写申请,单位签意见,县卫健局审核,由经办中心随工资发放。城镇户口由本人填写申请,社区签意见,县卫健局审核,由卫健康局发放。 | 由申请批准后次月至死亡 | 社保股 | 县卫健局 | 5214560 | |
37 |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发放年限为两年) | 按照(陕民发〔2016〕19号)文件通知规定:“按照本科以上(不含本科)3500元/月,本科3000元/月,大专、高职2500元/月,高中2000元/月,初中1500元/月标准发放。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全省统一标准的县(市、区),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放。 |
上级专款
县级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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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从系统中自动导出造册发放,每年8月1日前支付到位 | 年一次性支付,每年8月1日前支付到位 | 社保股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5216292 | |
38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 上年度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按照陕民发【2012】37号文件规定,从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开始,自主就业退役士官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比例由原5%调至10%,即:普通士官在领取义务兵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基础上,每服役一年按照退役当年义务兵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10%给予增发(义务期不计)。直招士官不领取义务兵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每服役一年按照退役当年义务兵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10%给予增发。 |
上级专款
县级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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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系统中导出审核发放,每年8月1日前支付到位 | 年一次性支付,每年8月1日前支付到位 | 社保股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5216292 | |
39 | 残疾人公益性岗位补贴 | 残疾人公益性岗位 | 3120元/年 | 村镇申报、公示、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 按年发放,每年12月15日前发放 | 社保股 | 县残疾人联合会 | 5212889 | ||
40 | 特设公益性岗位补贴 | 原2020年底仍然无法转岗就业的就业扶贫特设公岗从业人员,男女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有履职所需身体条件、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且服从统一管理者。 | 600元/月 | 各镇负责对开发的岗位和上岗的对象进行严格把关,按程序开展选聘工作,开发的岗位信息和上岗人员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扶贫公岗申请表连同公示结果登记造册上报县人社局、县扶贫局备案。 | 按月进行考核,次月5日前完成上岗核查并在陕西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岗位补贴申报,同步上报工资花名册,经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到镇,由镇打卡兑付到人。 | 社保股 | 县人社局 | 5272172 | ||
41 | 农村医疗救助 | 五保户、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户、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监测对象;其他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1.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重病患者)。 | 五保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按100%比例救助;低保户,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0%比例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监测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伏标准2000元,按照6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起伏标准5000元,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 |
上级专款
县级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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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户、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监测对象纳入医院“一站式”系统结算,实行实时报销;其他救助对象通过镇社保站申请,经各镇审核,对符合的统一报送县医保局,进行联评联审,救助资金通过农村发展财务运行中心惠民“一卡通”系统兑付。 | 按季发放 | 社保股 | 县医保局 | 5212591 | |
42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慢特病、普通门诊、住院报销。 |
上级专款
县级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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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特病、普通门诊、住院报销市域内直接在各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县内各医疗机构按月到县医保局报账,业务审核后,财务按照总额支付方案将资金拨入各医疗机构,县外报销由市医保中心负责报销资金拨付,县医保中心按照市中心每月的函业务在系统对账无误后财务账务处理。 | 市级统筹 | 社保股 | 县医保局 | 5211921 | ||
43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具有本县常住户口、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家庭儿童。其包括两大类.
第一类: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第二类: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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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贫困户1000元/人/月,一般户700元/人/月,实行补差发放。 |
上级专款
县级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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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查验-确认-资金发放-终止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各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财政部门应当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审核生活补贴发放方案;各镇录入“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财政拨付发放补贴;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 | 按月发放 | 社保股 | 县民政局 | 养老慈善股 5218080 | |
44 | 独生子女保健费补贴 | 全县夫妻双方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单位的职工。 | 父母二人合计每月30元 |
上级专款
县级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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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每年9月底前对申请领取《光荣证》家庭摸底登记,10月底前将审核无误的发放名单及金额上报卫健局,卫健局审定汇总后报县财政局,财政局按一卡通发放 | 由发证次月至子女年满18周岁 | 社保股 | |||
45 | 失独家庭养老补助(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 | 全县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 一次性补助30000元 |
上级专款
县级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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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证明,经户所在地居委会乡镇镇府逐级审核,报县卫健局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发放 | 每年12月30日前发放 | 社保股 | 县卫健局 | 5211680 | |
46 | 救灾补助资金 | 主要用于解决受灾群众自身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发放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金;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一般损坏的维修基本住房;以及救灾物资采购、管理、储运等支出。 |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原则。结合受灾群众受灾情况、经济状况、自救能力等因素,统一救助标准(因死亡失踪人员家属抚慰金人均1万元;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救助人均300元;倒塌和严重损坏房恢复重建补助每户2.5万元;一般损坏房屋需修缮补助每户2500元;过渡期生活补助人均1800元;冬春口粮救助人均100元/月。)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标,及时向因灾造成生活困难人员发放救助资金和物资。 | 中省市县财政 | 严格按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资金管理使用要遵循“个人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核定发放”工作规程,并按“一卡通”政策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 收到上级拨款文件15个工作日内下发到县级,县级收到拨款文件15日内发放到户,到人 | 经建股 | 县应急管理局 | 5219187 | |
47 | 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金 | 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 | 5600元/每年/每人,每月基本补助400元,每季度考核补助200元。 | 中央财政 | 各镇人民政府按照生态护林员管护协议约定,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生态护林员补助金造册上报县林业局审核,县林业局审核通过后报送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每月发放基本补助金,每季度发放考核补助。 | 按月发放 | 经建股 | 县林业局 | 2297301 | |
48 | 贫困人口河道协管员工资 | 脱贫户及“三类户” | 500月/人 | 中省资金 | 1.收集各镇护河员工资表然后汇总;2.报送水利局审核;3.水利局审核通过后报送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农业股 | 县水利局 | 5212591 | |
49 | “雨露计划”资助 | 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 3000元/人/学年 | 中省衔接资金 | 1.申报对象按要求认真填写申请表,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确认,上报所在镇扶贫办审核;2.各镇审核汇总后上报县乡村振兴局,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人社局、教体局进行复核,复核无异议,并经县政府网站公示后,报县财政局打卡发放助学补助金。 | 每学年秋季学期内发放 | 农业股 | 县乡村振兴局 | 5213526 | |
50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 | 根据接收的补助资金和当年度实际种粮面积,测算补贴标准。县内补贴标准统一。 | 中央资金 | 农户申报、村核实并公示后报镇,镇审核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审核后,通过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将资金兑付到实际种粮农民。 | 当年内发放 | 农业股 | 县农业农村局 | 5213668 | |
51 | 脱贫户劳动力转移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 | 各镇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劳动力(男女性均为16周岁-60周岁)自行跨县就业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 符合政策对象每人每年实行“定额补助”。跨县市内转移就业人员,每人补助上限200元;跨市省内转移就业人员,每人补助上限300元;跨省转移就业人员,每人补助上限500元。资金从中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 | 中省衔接资金 | 本人携带申报资料到所在村委会(社区)进行申报。在外务工的可委托他人持申报资料到所在村委会(社区)进行申报,易地扶贫搬迁户可就近就地在所在社区进行申报,填写《脱贫户跨县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申请表》。村委会初审汇总报镇政府,由镇政府审核后报县人社局、财政局复核,公示无异议后,由农村发展财务运行中心,通过陕西惠民“一卡通”兑付系统打卡发放到人。 | 当年内发放 | 农业股 | 县人社局 | 5210052;5271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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