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汉阴县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4-04-22 至 2024-05-06 来源:县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加强我县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依照《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联合印发<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结合全县经营性自建房建设、管理服务等内容,草拟了《汉阴县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为15天(2023年4月22日至5月6日)。公示期间,如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书面、电话、邮件等形式向我局反馈,逾期未反馈视为意见。

联系人:兰添 联系电话:5217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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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汉阴县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汉阴县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解读说明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22日


 关于印发《汉阴县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汉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加强我县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依照《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联合印发<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全县经营性自建房建设、管理服务等内容,特制定《汉阴县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合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管理。

  二、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相关责任

  1.坚持“谁拥有谁负责”的原则,房屋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经营性自建房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2.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严禁违规改造、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要加强房屋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用途。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导致安全事故的,以及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按照在相关审批单位备案登记的项目及范围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按照规定对房屋进行检测、鉴定,并对危险房屋采取治理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屋使用安全义务。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管理,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

  三、压实行业部门责任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常态化巡查制度,根据自建房用途情况及时更新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平台系统,明确镇村民自建房具体管理机构和审批、规划、质量安全等具体责任人员,健全完善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动态监测网格,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及时整治安全隐患。协助、配合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经营性自建房结构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多部门协调联动和全周期监管机制,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结构安全检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做好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全面摸排违法违规建筑底数,严格执法,实施整治,及时将房屋违法情况抄告相关部门和单位,防范违法房屋用于经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并定期开展规划动态监测评估。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强化自建房改(扩)建审批管理。行政审批局负责建成区经营性自建房用地、工程规划审批,负责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依法办理经营性自建房经营场所(住所)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查处涉及经营性自建房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违规安装和使用电梯等行为。

  统战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教体科技局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培训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公安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民政局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用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用于社区工厂的自建房安全管理。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交通用地红线内自建房以及用作交通场站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水利局负责指导做好河道、库区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管理。经贸局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及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文旅广电局负责用作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单位,网吧、娱乐场所、旅行社等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局配合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照职责指导企业加强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房屋的防火、防电、防爆安全检查。火灾扑救及火灾事故调查,指导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监管范围内经营性自建房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财政、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规划、支持、指导。

  全县各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要求,厘清安全管理责任链条,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在办理经营许可或登记、备案前,应当核查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的闭环管理机制。

  四、自建房安全管理措施

  (一)抓全过程管控,促建筑质安提升

  1.凡建必批。按照“凡建必管、凡建必批、不批不建”原则,新建自建房屋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严禁出现“未批先建、少批多建、边建边批、违规改建”等现象,对未经审批擅自动工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2.投用必验。新建自建房必须严格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建设,严禁偷工减料、无图施工或者擅自变更改建,确保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自建房完工后应按要求申请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对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验收通过并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对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用于生产经营且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依法予以关停。

  3.安全必鉴。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必须经具备资质能力的专业机构出具合法、真实、整体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及经消防部门出具消防安全检验报告,在确保房屋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用作经营。未出具鉴定合格证明材料的,严禁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

  (二)抓全方位整治,促管理效能强化

  4.凡险必除。对违法违规加层、改扩建、开挖地下室,以及擅自改变承重结构和超设计增加荷载,存在安全隐患和使用功能缺陷的经营性自建房,按照“三管三必须”必须抓好风险整治,在整改到位前严禁投入经营使用。

  5.凡危必关。对建构筑物出现明显结构性裂缝、墙体开裂倾斜、地基沉陷等垮塌风险或迹象,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必须责令停业、依法应予拆除的一律拆除,严禁人员居住、工作、休息和逗留。

  6.凡疏必改。对用作经营的自建房,凡疏于管理,不按要求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且不符合经营性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等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必须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严禁继续经营。

  7.凡假必究。严禁违法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县住建局应加强鉴定机构服务管理并建立鉴定机构库,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虚假评估鉴定报告的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上报提请查处一起。

  8.手续必全。对用作经营的自建房,缺乏用地、规划验收、营业许可手续的,必须督促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严禁继续投入使用。

  9.经营必审。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不得将自建房用作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对自建房内从事的经营活动要严格把控、从严审核。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经营业态的,禁止批准经营。

  10.混杂必清。对自建房内生活、经营、仓储等多业态混营,应予以清理整顿。规范“一楼多业”,严禁“一房多用”等混乱无序经营造成管理混乱和安全隐患。

  五、既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

  1.各镇要根据《汉阴县城乡居民自建房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巡查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加强日常排查力度,做好定期网格化巡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同时“一栋一策”制定整治方案,督促指导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相应处置措施,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2.经营性自建房改建、扩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各镇、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层高、风貌等要求建设自建房,确保房屋质量、抗震、消防等内容符合验收条件,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违规加层加盖等行为。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的装饰装修管理,经营性自建房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产权人和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前应向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装饰装修具体事项,镇人民政府要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依法依规开展装饰装修活动,确保房屋安全。

  3.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房的装饰装修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擅自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三)擅自开挖地面、地下室影响房屋地基以及基础结构;(四)擅自在保温外墙打孔、开挖门窗洞口等;(五)擅自改造屋面、平台或者在屋面、平台上搭建、加建;(六)损坏、擅自改动房屋原有消防、电力、供水、排水、供热、排烟、燃气、节能等设施以及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行为;

  4.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房的装饰装修涉及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外立面,依法需要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装饰装修涉及房屋楼面结构变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许可决定内容进行施工,并经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公示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

  6.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应当将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没有物业服务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和监督。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及时劝阻、制止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7.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将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通过市民服务热线或者直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六、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

  1.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负责。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活动和鉴定机构、鉴定单位的监督管理,并建立鉴定单位名录向社会公示。

  2.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原经营性自建房用于经营未开展鉴定的。(二)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出现明显异常情况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三)建筑幕墙或者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面板、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四)房屋遭受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损坏,需要继续使用的,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五)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养老服务用房、交通站场、商场等公共建筑实际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六)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公共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届满的,还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七)改变原规划、设计的要求或者依法批准的用途,改造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在取得从事经营活动许可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八)利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自建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养老服务、学前教育、村居文化等公益事业,或者出租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自建房屋给他人使用的,应当在取得从事生产经营、公益事业许可前或者出租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鉴定的情形。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发现房屋存在应当委托鉴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鉴定。紧急情况下,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房屋安全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因突发事件导致房屋处于危险状态的,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房屋安全鉴定。

  3.地下设施、管线、桩基、深基坑、爆破以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施工可能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开工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调查评估周边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情况,编制房屋安全监测方案以及安全防护方案,并在施工期间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周边房屋安全影响跟踪监测,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因建设工程施工造成周边房屋发生下沉、倾斜、裂缝等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县住建局报告,及时对周边房屋委托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相应危险治理措施。

  4.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鉴定单位应当根据危险程度提出处理意见。鉴定单位及其鉴定人员对出具的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鉴定报告。

  七、危险经营性自建房治理和应急处置

  1.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经营性自建房,鉴定单位应当在向委托人出具鉴定报告的同时报告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并会同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督促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

  2.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经营性自建房,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提出的意见和期限完成治理,消除危险;未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不具备使用条件的,不得居住或者用作生产经营场所。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绝或者怠于治理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所在地区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相关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3.对危险房屋实施维修加固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

  4.依法应当办理规划许可或者施工许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或者施工许可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5.维修加固施工完成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出具维修加固设计方案的设计单位或者其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或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验收,经复核鉴定或验收不再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当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复核鉴定报告或验收合格之日起三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6.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自行组织拆除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7.危险房屋治理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可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涉及区分所有权房屋共有部分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8.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无力承担或者无法全部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费用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请。

  9.成片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优先纳入城市更新或者改造范围。未列入征收范围的危险房屋拆除后,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重建,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应当依法审批。

  八、新增经营性自建房审批管理

  1.县城建成区(即“东以花扒村东侧边界沿月河至五一高速路立交桥垂直向南至阳安铁路,西以太平村西侧村边界向北沿二级公路至北城街西段,南、北以总体规划确定范围为界”)内应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对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自建房以及全部新建经营性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的审批手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专业设计图纸或标准设计图组织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予以出具。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强化日常安全巡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坚决杜绝新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其他原经营性自建房未进行安全鉴定的按照自建房转为经营性用途执行。

  3.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要结合“两违”清查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规经营自建房的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等审批手续,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封堵占用人员密集场地疏散通道,以及未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等违法行为。对存在问题的,按部门职责依法从严从快处置。建立健全危害房屋安全行为及危险房屋投诉、举报和奖励机制,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鼓励群众提供违法线索,情况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后予以执行。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关于《汉阴县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解读说明


现将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的《汉阴县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一)背景及必要性

  2022年4月29日长沙市望城区一经营性自建房发生倒塌造成多人死亡,中省市县领导批示要开展排查整治及后续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及《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联合印发<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汉阴县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明晰了经营性自建房管理服务等内容。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1.明确经营性自建房主体责任

  2.压实行业部门责任

  3.制定10个必须,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

  二、起草过程

  我局依照《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联合印发<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情况,起草《汉阴县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初稿,局上会讨论修后,于2024年2月18日完成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意见征求,收到回复后,对草稿进行了修改。2024年4月22日,我局在汉阴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三、主要内容

  《汉阴县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主要针对既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以及危险经营性自建房治理和应急处置、新增经营性自建房审批管理工作进行明确。

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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