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汉阴县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13-0199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3〕135号 成文日期: 2013年10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3-10-22 15:09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由县人口计生局、县财政局拟定的《汉阴县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汉阴县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县人口计生局    县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计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3〕112号)和市计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级单位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安人口字〔2013〕1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做好失独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下同)养老扶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计划生育政策实行30多年来,为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解决失独家庭在生活上、精神上面临的困难,体现党和政府对失独家庭的关心和照顾,对于医治失独家庭心理创伤、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做好失独家庭的养老扶助工作,有利于保持全县低生育水平的稳定,有利于全县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

一、扶助标准

(一)提高失独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失独家庭特别扶助标准,进一步完善扶助制度。按照省、市政府要求,根据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实际,在原每人每月补助140元的基础上,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农村居民每人每月提高到800元,城镇居民每人每月提高到1000元。提高扶助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照8:1:1的比例承担。县级承担部分所需资金纳入当年计划生育经费总量,同时建立失独家庭养老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随着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的增长,根据省、市统一要求逐步提高失独家庭的扶助标准。

(二)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标准。在独生子女家庭失去子女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农村家庭,一次性补助2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和生活补助费各1万元;对城镇家庭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

二、资格确认和资金发放

(一)失独家庭养老扶助政策

1.对象的确认。60周岁以上失独家庭夫妇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继续按照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口发〔2012〕19号)中规定的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及程序进行确认。

2.资金筹集和发放。县计生局根据各镇确认的失独家庭夫妇总数,向县财政局申请县级承担资金,并将资金直接划转至省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失独家庭扶助资金每年集中发放一次,由省确定的代理发放机构直接拨付到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3.有关政策衔接。

(1)对60周岁以下的失独家庭扶助标准仍按原特别扶助标准和政策执行。

(2)对在当年年底前满60周岁的对象,享受全年失独家庭扶助金。

(3)对再生育、再收养子女的失独家庭扶助对象,自其再生育、再收养子女的下年度起,不再享受特别扶助和失独家庭扶助政策,应根据其条件确认是否享受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4)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为“半边户”的,按失独家庭夫妇双方各自户籍类别分别发放扶助金。

(二)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政策

1.对象确认。领取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本县。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

(3)现无存活子女。

(4)2012年9月30日之前未按2002年《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领取过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失独家庭。

2.申请程序。一次性补助应以失独家庭为单位申请,原则上以失独家庭中的女方为申请人,如失独家庭离异或一方死亡,则以子女抚养方为申请人。

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独生子女死亡证明等,单亲家庭需同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等。

具体申请程序为:

(1)本人申请。失独家庭在失去独生子女时,应及时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汉阴县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申报手册》(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和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

(3)县计生局、财政局、监察局共同审核确认。

3.资金筹集和发放。

(1)资金筹集。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中、省驻汉单位失独家庭干部职工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登记备案,由原单位自筹资金发放。

(2)资金发放。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实行一年兑现一次。各镇人民政府于每年10月1日前(2013年上报时间延至10月20日)将《汉阴县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汇总表》及相关资料报送县计生局,县计生局汇总后向县财政局申请专项资金,并于12月31日前通过“一卡通”形式将资金拨付到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4.有关政策衔接。

(1)凡在1981年4月30日首部《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前,独生子女已经年满14周岁,或者独生子女已经死亡,或者领有《独生子女优待证》,独生子女死亡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和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独生子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可以按事实以有证对待;对子女在1981年5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已超过14周岁,没有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可由家庭做出不再生育的承诺,经镇计生站(办)核实签署意见后,可以按独生子女家庭对待。

(2)子女死亡后,在申报时已经再生育或再收养子女的,不纳入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发放范围。

(3)对于一方为农村户口,一方为非农户口的,以城镇失独家庭认定。

(4)夫妻户籍均在我省、我市,一方不在我县的,以女方户籍所在地进行认定。离异、丧偶的失独家庭,申请人户籍应在我县。

三、实施阶段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2013年9月15日至10月1日)。

各镇要通过上门专访的形式,对全镇“失独家庭”调查摸底和统计,并建立电子档案。

第二阶段:对象确认(10月1日至10月20日)。各镇根据《实施方案》对扶助对象进行资格确认,并将确认的对象进行公示。在此基础上县计生局、财政局和监察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扶助对象进行再确认,并将确认情况报告县政府审定。

第三阶段:资金兑现(10月21日至10月31日)。县监察局、财政局和人口计生局根据《汉阴县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汇总表》及确认的扶助对象相关资料,通过“一卡通”形式将资金拨付到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为切实做好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工作,成立汉阴县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计生局、财政局、监察局、各镇镇长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口计生局,陈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叶先进同志兼副主任。各镇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落实到人的工作机制。县监察局将按照谁调查、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工作纪律实行责任倒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优亲厚友、随意放宽政策的,实行差错责任追究。县计生局、财政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

(二)明确要求,严格把关。各镇、各单位要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失独家庭扶助对象申报确认条件和工作要求,认真细致做好审核确认工作,确保符合补助对象应补尽补。对失独家庭成员符合享受特别扶助制度的,及时纳入特别扶助。因工作不力,造成漏报或引起补助对象上访的,由各镇各单位自行承担责任并负责兑现补助资金。

(三)规范程序,按时上报。2013年10月1日前失独家庭的一次性补助必须在当年10月31日前兑现补助到位。以后年份的失独家庭必须在10月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汉阴县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申报手册》(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每年10月1日前,各镇将确认资料及《汉阴县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申报手册》集中上报县计生局。

五、执行时间

从2012年10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