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我省部分商品储备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zfb/2024-2035 | 公开目录: | 减税降费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安财税〔2024〕7 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04月03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04-16 15:10 |
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高新区财政局、税务局, 恒 口示范区财政局, 瀛湖生态旅游区财政(审计)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转发 我省部分商品储备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24]3 号) 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
2024年4月3日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部分商品储备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发布《陕西省承担省、市、县级政府储备粮、食用油、棉、糖、肉商品的企业名单》。
在《陕西省承担省、市、县级政府储备粮、食用油、棉、糖。肉商品的企业名单》内的储备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2024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子免征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承担省、市、县级政府储备粮、食用油、棉、糖、肉商品的企业名单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