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5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xzfxgbm/2024-0264 | 公开目录: | 应急预案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办发〔2020〕66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9月02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9-02 16:44 |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阴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5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汉阴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汉阴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汉阴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汉阴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日
汉阴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3.1事故分类
1.3.2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指挥部职责
2.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信息监控
3.1.1建立安全生产重要信息通报机制
3.2事故信息报告
3.2.1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3.2.2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3.3预警行动
3.3.1预警信息发布
3.3.2预警信息处置
3.4事故预防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
4.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
4.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
4.1.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县指挥部应急响应
4.2.2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4.2.3县有关部门的响应
4.3指挥与协调
4.3.1县指挥部指挥协调事项
4.3.2县有关部门指挥协调事项
4.4社会力量动员
4.5应急处置
4.6应急防护
4.6.1应急救援人员防护
4.6.2群众应急防护
4.7医疗卫生救助
4.8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信息发布
5.3调查与评估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6.2应急资金保障
6.3医疗卫生保障
6.4应急物资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通信与信息保障
6.7社会动员保障
6.8技术储备与保障
6.9治安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
7.2培训
7.3演练
7.4监督管理
7.5奖励
7.6责任追究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规范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责明确、资源共享、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地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结合全县安全生产现状,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1.3.1事故分类
参照汉阴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结果,本县目前涉及的事故类别包括 19种: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1.3.2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III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I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疏散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III级:较大事故,是指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疏散转移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1人至2人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疏散转移2万人以下,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一般社会影响的事故;
(上述分级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应急救援人员应该加强自身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安全生产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特别是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水平;依法规范应急预案管理、演练和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汉阴县人民政府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和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县纪委监委、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发改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教体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卫健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文旅广电局、气象局、地电汉阴分公司、总工会、团县委、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公安交警大队、联通汉阴分公司、移动汉阴分公司、电信汉阴分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指挥部职责
协助配合安康市政府以上及相关部门做好发生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全面负责汉阴县行政区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前期处置工作;指挥、组织、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制定;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2.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中、省、市、县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承办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一般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编制和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保障生产安全;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的综合协调和归口管理工作;统一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事故信息汇总及流转、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能,发挥应急管理工作运转枢纽作用;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并牵头组织应急演练;协助指挥协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依法组织协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组织专家咨询,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建议,协助指挥决策;监督、指导、检查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指导其开展应急演练;按照应急指挥部指令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及专业应急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救援信息的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为事故调查工作做好准备;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县委宣传部: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做好事故的网络舆情监控及评估、舆论引导、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新闻媒体接待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协助、配合各行业管理部门、各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指导涉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恢复重建等重点项目规划的制定,做好重点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协调通信企业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参与电力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与电力企业协调、沟通,做好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各项应急电力保障工作,主要包括抢修或更换损毁电力设备设施,提供应急供电、备用电源等物资设备,及时恢复和保障事故现场用电等;参与组织协调油气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县教体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教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时期指导转移事故危及学校师生,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和后期处置期间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所在区域的治安秩序,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工作,保障道路畅通;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做好事故现场警戒工作;负责组织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工作;负责事故的刑侦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殡葬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福利彩票发行站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订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救济方案,组织遇难人员尸体处置、身份确认和善后处置相关事务,如事故造成大量人员转移时,会同当地政府做好转移人员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应急资金保障,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组织协调职业培训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规范全县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和用工备案制度,指导各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工作和受灾人员再就业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处置工作;负责提供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依法打击非法采矿行为,预防因非法采矿造成事故发生;指导城中村改造领域(不含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指导事故波及范围内房屋的安全检查、鉴定工作;完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领域消防安全审查,开展建设系统安全检查和城市供气系统隐患排查,负责提供地震监测、检测和地震预报、地震灾害信息的发布及地震信息预测通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建设施工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城市绿化、户外广告、市容环境卫生领域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物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建筑物恢复重建计划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及质量验收;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统一调集、协调道路水路运输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通道畅通,做好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公路建设等领域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通报河流、水库超保证水位警报、病险水库、堤坝险情、泄洪等预警信息;负责组织、协调供水事故、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洪涝灾害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通报农业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为及时预警预防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组织各镇人民政府做好农业领域受灾情况的统计、核实、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农业生产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编制、修订各农业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检查督导园区企业和合作社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组织协调农业园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机械使用、维修领域内和沼气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按照森林草原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等工作,严防因森林、草原火灾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责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救援工作;负责林业、草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与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联络;负责协调、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受伤人员和疏散人员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县医保局:负责监督检查涉事故人员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政策的落实;负责应急处置期间药品、医疗器械紧急调拨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在应急时期配合相关部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参与组织、协调食品、药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定事故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急处置方案,提出对事故现场相关特种设备的处置措施并参与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特种设备的监管使用;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环境、大气、水源监测、检测工作,制订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大气、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气象监测、检测和气象预报等工作,与各成员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气象信息通报机制,为及时预警预防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地电汉阴分公司: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供应和供电设施维修抢修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县人武部:根据地方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经上级军事机关批准,组织所属现役及民兵预备役应急人员、协调驻地部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县武警中队:按照指挥部要求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主要目标;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协调消防人员参与涉险人员搜救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灭火救援工作,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危险化学品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指导全县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参与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县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应急工作交通顺畅;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修订各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指导辖区内企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及应急处置情况;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编制、修订工业集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指导集中区范围内的自建项目及招商引资项目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集中区内的自建项目及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超出项目应急处置能力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项目属地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及应急处置情况;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遵照指挥部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信息监控
3.1.1建立安全生产重要信息通报机制
县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之间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通报机制。县指挥部办公室对市指挥部办公室通告的或所掌握的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镇人民政府。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对通报的各类信息及时分析处理,并就针对通报信息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及时反馈县指挥部办公室。
3.2事故信息报告
3.2.1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报告电话:县政府办值班室电话:5212015.县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5219566.
对于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和特大事故,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获知事故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对于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较大事故,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获知事故发生信息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和市应急管理部门。
对于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逐级上报时限不超过2小时。
报告时,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在抢险救援工作中,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救援情况,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不得有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现象。
3.2.2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及时续报。
3.3预警行动
3.3.1预警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进行预警。
县人民政府负责向全县或事发地发布黄色预警公告。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3.3.2预警信息处置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黄色预警公告发布后,或接到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我县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橙色预警后,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预警信息,对特别严重的情况建议县人民政府及时提升预警级别。
3.4事故预防
县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类救援队伍参与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2)发生超出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2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2)发生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跨镇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2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县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需要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4.1.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特别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跨省行政区域、跨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5)需要国务院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县指挥部应急响应
县指挥部掌握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指导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做出具体的应急处置;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制订科学施救方案,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要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县人民政府指示,及时与媒体沟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中职责进行应急响应。
当较大事故发生时,县人民政府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办(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2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掌握并向市指挥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前期应急处置,实施安全警戒,防止事故扩大;调配行政区域内应急资源;按照上级指挥部指示,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3县有关部门的响应
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县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响应。
4.3指挥与协调
4.3.1县指挥部指挥协调事项
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协调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及消防救援大队参加应急救援;协调超出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有关应急力量参加应急救援;协调其他应急资源。
4.3.2县有关部门指挥协调事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县指挥部办公室。
4.4社会力量动员
县人民政府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或按照上级指挥部要求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超出本县处置能力时,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5应急处置
县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测、鉴定,分析检测数据,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依据。
根据事态变化情况,当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县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6应急防护
4.6.1应急救援人员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撤离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6.2群众应急防护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要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宣传安全防护知识,及时制订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案,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7医疗卫生救助
县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县政府的要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县疾控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开展现场防疫工作。
4.8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排除后,由县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结束必须报请市指挥部批准。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Ⅲ级(较大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善后处置由安康市人民政府负责。
Ⅳ级(一般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善后处置由汉阴县人民政府负责。
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和县委宣传部负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通告、召开现场新闻发布会及记者采访等工作。县内主要新闻媒体根据县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事故情况,对报道内容中涉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重要数据,发送前应送有关部门审核;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深入报道,应听取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特别重大、复杂、敏感的事件由市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办统一发布消息。
5.3调查与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县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交警、医疗急救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驻县武警中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县、镇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为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提供必要保障。
6.2应急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3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现场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助能力。
6.4应急物资保障
县、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应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的专项保障预案,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并及时补充和更新。
6.5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6.6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安委办组织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系统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相关通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救援的通信畅通。
6.7社会动员保障
县、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调用本县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6.8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9治安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公安等部门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7.监督管理
7.1宣传
县应急管理、文旅广电、住建、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活动,各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7.2培训
各相关部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做好应急救援队伍上岗前和业务的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的技能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演练
县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根据自身特点,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要求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并及时向县安委办上报演习情况。
7.4监督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要对全县各相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备案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5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在预防事故或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6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在下列情况下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县人民政府: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等。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汉阴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3.1事故分类
1.3.2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指挥部职责
2.2.2县指挥部办公室
2.2.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专家组
2.4现场组织机构
2.4.1现场指挥部
2.4.2应急救援工作组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3.2危险源控制
3.2.1技术控制
3.2.2人员管理
3.2.3管理控制
3.3预防措施
3.4预警
3.4.1Ⅳ级预警
3.4.2Ⅲ级预警
3.4.3Ⅱ级预警
3.4.4Ⅰ级预警
3.5预警信息
3.5.1Ⅳ级预警
3.5.2Ⅲ级预警
3.5.3Ⅱ级、Ⅰ级以上预警
3.6预警响应
3.6.1Ⅳ级预警响应
3.6.2III级、Ⅱ级和Ⅰ级预警响应
3.7预警解除
3.8信息报告及现场保护
3.8.1报告程序
3.8.2报告内容
4.应急响应
4.1应急处置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3紧急处置与医疗卫生救助
4.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4.1群众的安全防护
4.5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6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调查分析
5.3.新闻发布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3交通运输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6.5治安保障
6.6经费保障
7.培训与演练
7.1宣传、培训
7.2演练
8.监督管理
8.1预案管理
8.2预案修订
8.3责任与奖惩
9.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梳理汉阴县相关部门在应对处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期间的应急工作职责,规范应急处置程序和工作内容,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快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降低事故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汉阴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文件规定,结合汉阴县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
1.3分类分级
1.3.1事故分类
参照汉阴县非煤矿山事故风险分析结果,非煤矿山事故类别主要包括:尾矿库溃坝或渗漏、火灾、爆炸、冒顶边帮垮塌、有毒有害气体、触电和机械伤害、坍塌、高处坠落、其他伤害。
可能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为:尾矿库溃坝或渗漏、火灾、爆炸、冒顶边帮垮塌、有毒有害气体、坍塌等。
1.3.2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III级(较大)、Ⅳ级(一般)等四级:
I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已经严重危及周边居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已经危及周边居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疏散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III级:较大事故,是指已经危及周边居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疏散转移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已经危及周边居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1人至2人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疏散转移2万人以下,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一般社会影响的事故;(上述分级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非煤矿山生产过程中,引发的需要县人民政府组织处置的坍塌、爆破、坠落、地质灾害、尾矿库溃坝、中毒窒息、触电、机械伤害、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全过程,适用本预案。
当上级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指令与本预案规定事项不符合时,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应急指令执行。
1.5工作原则
本县非煤矿山事故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坚持安全发展、生命至上;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快速联动、分级负责;科学决策、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进行。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镇人民政府设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常务副指挥长)任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自然资源局、交通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交警大队、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发改局、卫健局、总工会、地电汉阴分公司、气象局、保险机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指挥部职责
研究制定本县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贯彻执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贯彻落实县指挥部和上级相关机构决定事项;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给予支持;负责辖区一般、较大非煤矿山事故先期处置;负责启动本预案,并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根据事故情况和发展趋势必要时组建现场指挥部,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政府报告现场人员伤亡、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在辖区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应急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根据事故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公众或居民的险情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危险源紧急控制工作;负责并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适时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事故的通讯报道,由县委宣传部负责,通讯报道稿件须经县指挥部总指挥审定后方可向公众发布;根据事故发展趋势和应急处置情况,结束本预案的应急响应;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县指挥部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负责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宣教工作,收集、掌握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根据指挥部命令,调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救援资源;联系或调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提供专家支持;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和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事故应对处置的综合协调和归口管理工作;统一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本县非煤矿山事故的应对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事故信息汇总及流转、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能,发挥应急管理工作运转枢纽作用;负责组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并牵头组织应急演练;协助指挥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依法组织协调一般非煤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落实情况;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组织专家咨询,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建议,协助指挥决策;监督、指导、检查辖区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指导其开展应急演练;按照县指挥部指令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及专业应急力量参与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非煤矿山事故及应急救援信息的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为事故调查工作做好准备;负责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工作;完成县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县委宣传部:按照县指挥部的指令做好非煤矿山事故的网络舆情监控及评估、舆论引导、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新闻媒体接待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协助、配合各行业管理部门、各镇开展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完成县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县发改局:指导非煤矿山事故应急保障、恢复重建等重点项目规划的制定,做好重点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协调通信、能源企业做好非煤矿山事故应急保障工作;完成县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组织警力参与抢险救援,维护秩序,疏散人员和对涉案人员的监控;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收集证据,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参与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实施综合救援工作。
县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县卫健局:负责非煤矿山事故中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援工作,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工作,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加强事故后饮用水的监测,确保饮用水安全。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各单位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工作效能进行监督检查,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责任。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查事故单位的经营资格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自然资源监管信息,参与事故抢险方案的制订及事故现场救援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运输车辆,确保人员和救援物资的道路和水上运输。
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危害监测,查清事故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应由县级财政承担的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县民政局:配合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事宜及受灾家庭(人员)的救助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工伤保险工作。
县总工会: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受伤人员与死难家属的安抚工作,维护事发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地电汉阴分公司: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确保事故救援所需用电安全,快速修复损坏的供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行动中的天气监测实况及天气预报服务。
县保险机构:负责非煤矿山事故保险理赔工作。
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和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负责先期处置、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2.3专家组
县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专家组,为全县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提供有关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
2.4现场组织机构
2.4.1现场指挥部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县直部门、救援队伍、事发非煤矿山企业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情况特殊时,可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县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2.4.2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可下设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6个应急救援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协调解决救援工作有关事项等。
(2)抢险救援组。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行动方案,调集、协调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等。
(3)治安保卫组: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当地社会秩序维护等。
(4)医疗救护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援力量救治伤员等。
(5)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金和经济补偿协调等。
(6)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上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全面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的分布和灾害等基本情况,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负责监测,同时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非煤矿山企业负责建立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包括所属矿山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上报镇人民政府和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2危险源控制
3.2.1技术控制
完善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井下“六大”系统建设,改进生产工艺,淘汰落后设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准确、全面、形象的信息、依据的手段。
3.2.2人员管理
人员的控制首先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做到人员安全,其次是操作安全。
3.2.3管理控制
可采取以下的管理措施,对危险源实行控制:
a.建立健全危险源管理的规章制度;
b.明确责任、定期检查;
c.加强危险源的日常管理;
d.抓好信息反馈,及时整改隐患。
3.3预防措施
(1)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操作规程,坚持持证上岗;
(2)督促企业做好危险设备的安全防护,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妥善使用和保管易燃物品,严格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破碎岩层进行加固处理,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
(3)矿区人员、设备设置在安全距离内。
3.4预警
依据矿山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预警级别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3.4.1Ⅳ级预警: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Ⅳ级预警。
a.有关部门发布大风、大雪、大雨、高温等恶劣天气蓝色预警时;
b.本区域发生一起一般矿山突发事故险情时。
3.4.2Ⅲ级预警: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Ⅲ级预警。
a.有关部门发布大风、大雪、大雨、高温等恶劣天气黄色预警时;
b.本区域发生一起较大矿山突发事故险情时。
3.4.3Ⅱ级预警:
a.有关部门发布大风、大雪、大雨、高温等恶劣天气橙色预警时;
b.本区域发生一起重大矿山突发事故险情时。
3.4.4Ⅰ级预警:
a.有关部门发布大风、大雪、大雨、高温等恶劣天气红色预警时;
b.本区域发生一起重大矿山突发事故险情时。
3.5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主要发布途径有内部有线和无线通信手段等。
3.5.1Ⅳ级预警:由县指挥部发布和解除,并报安康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5.2Ⅲ级预警:由县指挥部报市应急指挥部发布和解除,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3.5.3Ⅱ级、Ⅰ级以上预警:按照省应急管理厅提出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由县指挥部报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和解除,报国家应急管理部备案。
3.6预警响应
有关部门发布大风、大雨、高温等恶劣天气相应级别预警时,或企业报告突发事故时,县指挥部按照本预案相应级别规定进行响应。
3.6.1Ⅳ级预警响应:县指挥部办公室、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确认情况后立即报告县指挥部是否启动本级应急救援,事故单位停止生产,加强领导带班,值班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及时报告。
3.6.2III级、II级和Ⅰ级预警响应:县指挥部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请求启动上级应急预案。本级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并在上级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7预警解除
预警终止由县指挥部宣布预警解除。
3.8信息报告及现场保护
3.8.1报告程序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按照规定报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县指挥部办公室);镇人民政府、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前往事故现场核实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等事宜,确定为一般以上非煤矿山事故时,必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县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并按规定在事发后2小时内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3.8.2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应编写“事故信息快报”,逐级上报县指挥部。其事故信息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和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性质、企业规模。
(3)事故灾难的类别和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保护好现场。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应通知当地公安机关迅速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应急响应
(1)发生IV级非煤矿山事故时,县指挥部办公室核实情况后立即报告县指挥部,县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2)发生III级、II级和Ⅰ级非煤矿山事故时,县指挥部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请求启动上级应急预案。本级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并在上级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应急处置
(1)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应立即启动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企业自救,同时报告县指挥部请求救援。
(2)县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启动本级预案,组织应急救援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救援行动。
(3)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4)非煤矿山企业跨县域的,请求市指挥部统一协调,由有关县区联合采取措施先期处置。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1)县政府及镇政府之间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进行。现场指挥部用手机或无线电话等通信方式联络。县指挥部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县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利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县指挥部与其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
(2)值班
非煤矿山事故单位(企业)和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实行24小时值班,在应急处置期间,县指挥部要综合事故信息,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3)现场信息采集
镇指挥部、县应急管理局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概况、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抢救情况、采取的紧急措施等,及时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应与县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系,随时报告现场情况。
(4)事故损失信息采集和报告制度
事故损失信息包括:事故损失情况;因事故需救济的情况和已救济的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现场指挥部应在第一时间采集事故信息,迅速报告县政府、县指挥部办公室。
(5)信息处理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告县指挥部,并及时通报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4.3紧急处置与医疗卫生救助
(1)非煤矿山企业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发生非煤矿山事故后,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立即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迅速请求矿山救护、医疗救护机构支援。
(2)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行政区内应急救援力量。事发地镇政府应充分利用本地专业及社会救援力量,积极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3)非煤矿山企业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的,县指挥部可以调用县消防救援大队支持事故救援,或者向上级指挥部请求救援力量增援。
(4)若非煤矿山事故严重危及矿区稳定或当地社会稳定,县指挥部应及时报请县政府协调驻县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治安保卫工作。
4.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必须按照《矿山救护规程》实施救援。非专业人员下井协助救援不得进入灾区。井下抢救工作地点必须实施有效防范措施,确保抢救人员的安全。
4.1.1群众的安全防护
(1)治安保卫组应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实施警戒,划定警戒线和警戒范围,制作警戒标识,阻止围观群众和非抢险救援人员进入现场。
(2)医疗救护组应对地面工作场所实行消毒处理,防止疾病传播。
(3)善后处理组应加强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防止过激行为或事件发生。
4.5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1)充分发挥120急救中心的作用,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对受伤人员进行及时救治。
(2)必要时可动员志愿人员参加非煤矿山事故救援。
4.6应急结束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救援工作结束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组织各类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县、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帮助企业继续处理事故后期的善后工作,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县、镇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做好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减少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调查分析
应急结束后,县指挥部组织对事故原因、性质、责任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5.3新闻发布
对外新闻发言人由县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在新闻发布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内容详实及时准确。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上级主管部门新闻发言提供新闻稿件等,由县政府成立新闻发布工作组,统一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单位设置对外联系专用电话;现场指挥部、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人员尽量利用现有通信资源,保持通信畅通。当现有通信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启动备用通信手段,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6.2应急队伍保障
县指挥部成立矿山应急救援大队,大队长由应急管理局分管矿山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应急管理局全体成员和黄龙金矿应急救援队组成,组建一支50人的汉阴县矿山应急救援大队;非煤矿山企业数量多的城关镇、平梁镇、双河口镇、铁佛寺镇、漩涡镇、汉阳镇等政府应建立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或者依托现有非煤矿山企业共建救援队伍。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队的小型非煤矿山企业,应与就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或与就近的非煤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6.3交通运输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县交通运输部门要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县公安机关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人员、救援物资、器材运输和伤员转移的畅通。
6.4医疗卫生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与所在地医院、卫生院签订医疗救援协议,负责非煤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非煤矿山事故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的专项培训。120急救中心为非煤矿山事故医疗救援基地,根据非煤矿山事故救援工作需要,参与事故中伤员的救治工作。
6.5治安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县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
6.6经费保障
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承担应急救援工作经费,企业无力承担的,必要时,县政府和事发地镇政府保障非煤矿山事故所需应急救援经费。
7.培训与演练
7.1宣传、培训
县应急管理局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分层级对安全生产及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开展宣传,定期组织非煤矿山企业职工、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安全生产知识和应急救援能力。
7.2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有关部门,每两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演练。镇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演练。非煤矿山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演练。
8.监督管理
8.1预案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对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实施。考查教育、培训、演练和事故应急处置执行预案情况。
8.2预案修订
县应急管理局每三年对本预案组织一次修订,聘请专家进行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修订:
a.对预案每次演练后进行一次审查、修订;
b.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c.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d.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e.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f.事故应急处置中发现不适应项。
8.3责任与奖惩
8.3.1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8.3.2县指挥部对在事故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迟报、谎报、瞒报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3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9.附则
9.1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定,评审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批准后实施,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非煤矿山企业。
9.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过去发的文件及相关附件若有与本预案相抵触的,以本预案为准。
9.3本预案每三年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修订一次,具有及时修订6项条件之一的及时组织修改、补充、完善和更新。
汉阴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3.事故风险分析
4.预防与预警
4.1预警行动
4.2 事故报警与接警
4.3信息报告与处理
5.应急响应的条件和程序
5.1预案启动条件
5.2 响应程序
5.3 救援工作指挥与协调
6.应急处置
6.1现场紧急处置要点
6.2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6.3 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6.4泄露事故应急处置
6.5 中毒窒息事故应急处置
6.6 现场监测
6.7 洗消
6.8 现场清理
6.9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6.10 群众的安全防护
7.应急结束
8.物质保障
9.其它事项
汉阴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对汉阴县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做出快速反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汉阴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和汉阴县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制订汉阴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本预案适用于汉阴县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废弃物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1.1.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1.1.2.超出生产经营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1.1.3汉阴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应急预案处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1.2.本预案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发办〔2013〕101号)第八条规定“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规定要素编制。
1.3本预案属《汉阴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组成部分。
1.4本预案是汉阴县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依据,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必须按照本预案要求各行其职,保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进行。
1.5辖区内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都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及应急救援队伍
汉阴县安委会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1.1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资源整合;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
2.1.2组织体系
指挥部组成
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交通局、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文旅广电局、县总工会、县气象局等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武警部队的负责人组成。
下设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治安疏散组、专家技术组、物质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
2.2各机构职责
2.2.1指挥机构职责
统一领导汉阴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汉阴县应急救援演习,负责监督各部门、各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及预案演练,负责评估应急救援行动及应急预案的有效性;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批示和指示。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通知后,指挥长、副指挥长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并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
2.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接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请示指挥长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批示和指示;负责汉阴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履行汉阴县安委会办公室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综合和专业协调职能,监督检查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2.2.3各成员单位职责
在启动预案后,按照预案分工及各部门职能,在指挥长统一指挥下开展救援工作。
2.2.4现场各救援队伍的职责
(1)抢险救援组。
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现场抢险救援以消防救援大队和企业抢险人员为主。
主要职责:根据现场事故具体情况与专家组共同制定的具体救援方案,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切断事故源头,控制火灾或泄漏等其他事故蔓延;对相邻危险物质,制定防护隔离措施;做好次生事故预防工作,负责受伤受困人员及遇难者搜救,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事故现场洗消工作。
企业应急抢险人员负责工程抢险、防护及维修工作。
(2)医疗救护组。
由县卫健局牵头,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关医疗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调动可利用医疗资源,负责受伤人员转移和救护。
(3)环境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牵头,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发生的环境监测及易燃易爆扩散气体检测,及时为应急救援处置提供科学依据,负责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测定,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预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现场遗留有毒有害物质。
(4)治安疏散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治安大队、交警大队、事故发生地派出所以及村、社区单位负责人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故现场警戒,控制事故现场,禁止抢险救援以外的人员进入现场,确保现场救援工作顺利开展;负责周边人民群众有组织的疏散及疏散过程中安全转移;负责事故现场治安、人员疏导,交通管制,确保事故现场交通畅通。
(5)专家技术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选1名专家任组长,应急救援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和专业抢险救援组共同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对事故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和意见。
(6)后勤物资保障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县财政局、经贸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物资保障供应工作,负责救援人员及被困人员生活所需日常用品,提供疏散人员临时安置场所。
事故调查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其负责人任组长,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对一般事故原因进行调查,界定事故的性质及责任,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善后处理组
由应急管理局牵头,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民政、县经贸等有关人员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补偿及事故发生后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等善后处理工作。
3.事故风险分析
汉阴县辖区内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部分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生产过程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主要有液氨、液化气、天然气、柴油、汽油、氧气、乙炔、甲醇、五氧化二钒、油漆及部分化学试剂,这些危险物质在下列条件下,极易发生燃烧、爆炸、中毒事故。
(1)如在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若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或因设备及安全设施存在缺陷、隐患及其他人为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极易导致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装有易燃液体、气体的容器、管道,因设备设施管道老化或检测报警及自动控制仪器仪表过期未检,或未及时检修更换,如发生泄漏,如遇雷电、静电、火花、高热等均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燃烧、爆炸事故。
(3)加油站、加气站、甲醇加注站、在卸油、卸液、加油、加气、加液过程中,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穿化纤衣服及带钉鞋、接打手机、吸烟、雷雨天加油、加气、卸油、卸液等违章行为,均可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或设备及有关安全设施、仪器仪表存在缺陷,易发生泄露,遇雷电、静电也可引起火灾爆炸。
(4)油漆在储存、经营、装卸过程中,若油漆桶破裂泄漏,遇高热、明火可发生火灾事故。
(5)氧气瓶、乙炔瓶及安全附件如超期未检或安全附件不全有缺陷、在运输过程中碰撞摩擦、高温暴晒、超压等因素,可发生容器爆裂,引起爆炸事故。高浓度的氧气、乙炔泄露,均可引起人员中毒。
(6)液氨、五氧化二钒、高浓度甲醇、汽油、乙炔、氧气如人吸入、均引起人员中毒; 如过量吸入,可导致人员窒息,严重可导致人员死亡; 液氨如泄露,还会腐蚀及冻伤人的皮肤,严重者则可引起皮肤溃烂。
(7)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如动火作业、用电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如不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如安全措施不到位,均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事故。
4.预防与预警
4.1预警行动
(1)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建立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档案;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开展风险分析、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及双控预控机制,对预判出各种可能或即将发生的事故,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一旦发现或接到危险化学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征兆或事故有扩大迹象有关报警信息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分析、研究判断、做出预警,并将预警信息及时报安委会办公室,必要时建议管委会或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征兆有关信息,经研判分析确认后,可以通过电视台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4.2事故报警与接警
当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已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组织现场救援,开展自救工作和现场保护,尽量控制事故的蔓延,在进行现场处置同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负责人应根据事态发展及事故等级,应在1小时内,向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办公室在接警时,应详细了解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人员伤亡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4.3信息报告与处理
安委会办公室接到有关单位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安委会负责人或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并同时通知各相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的准备工作。
事故报告采用电话报告和传真相结合的方式,先电话口述,后传真文字。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救援路线)、原因、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伤亡的因素、尚存在的危险因素、事态发展趋势、需要哪一类的救援队伍、联络人、联络电话等。
中央、省企业单位应立即向县安委会办公室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单位报告。
在接警后,应初步拟定参加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员、专家组成人员名单,并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确定,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立即启动应急程序。
5.应急响应的条件和程序
5.1预案启动条件
(1)符合Ⅳ级响应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接到生产经营企业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增援请求。
(3)接到上级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4)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应急预案的。
5.2响应程序
(1)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收集事故有关信息,可从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网站采集事故相关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
(2)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通知有关专家、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3)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发布启动命令后,办公室立即通知各应急救援小组救援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
(4)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专家咨询,现场制定具体救援方案。
(5)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5.3救援工作指挥和协调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立即启动企业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救援工作,与此同时,应在1小时内,报告安委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汉阴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到达现场后,企业救援指挥机构应移交指挥权,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事故救援工作:
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及时调动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发布预警信息,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必要时,请驻地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6.应急处置
6.1现场紧急处置要点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针对上述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处置要点如下:
(1)查明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到达现场后,首先要分析事故原因、爆炸、燃烧或泄漏的介质,介质危险特性及数量,据此现场制定具体处置方案。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建立警戒区域时应注意以下几项:
①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有专人警戒。
②除消防、应急处理人员以及必须坚守岗位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
③泄漏溢出的危险化学品为易燃品时,警戒区域内应严禁火种。
(3)对相关人员进行紧急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撤离是最佳保护措施。一般是从上风侧离开,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采取此项措施,可指挥建筑物内的人,关闭所有门窗,并关闭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紧急疏散时应注意:
①如事故物质有毒时,需要佩戴个体防护用品或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和监护措施。
②应向上风方向转移;明确专人引导和护送疏散人员到安全区域,并在疏散或撤离的路线上设立哨位,指明方向。
③不要在低洼处滞留。
④要查清是否有人留在危险区域。
(4)现场急救。在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可能造成的伤害为:中毒、窒息、冻伤、化学灼伤、烧伤等,进行急救时,不论患者还是救援人员都需要进行适当的防护。
现场急救注意事项:
①选择有利地形设置急救点;
②做好自身及伤病员的个体防护;
③防止发生继发性损害;
④应至少2~3人为一组集体行动,以便相互照应;
⑤所有的救援器材需具备防爆功能。
⑥当事故现场有人受到危险化学品伤害时,应立即进行以下处理:
a.迅速将患者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呼吸困难时给氧;呼吸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心脏骤停,立即进行心脏按压。
b.皮肤污染时,脱去污染的衣服,用流动清水冲洗,冲洗要及时、彻底、反复多次;头面部灼伤时,要注意眼、耳、鼻、口腔的清洗。
(5)当人员发生冻伤时,应迅速复温。
(6)当人员发生烧伤时,应迅速将患者衣服脱去,用流动清水冲洗降温,用清洁布覆盖创伤面,避免伤面污染;不要任意把水疱弄破,患者口渴时,可适量饮水或含盐饮料,经现场处理后,应迅速护送至医院救治。
6.2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6.2.1处置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5)确定周围区域是否存在的易燃易爆物品。
(6)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7)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9)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对临近设施进行降温保护、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救援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6.2.2处置措施
发生较大火灾时,应本着优先保证人员安全;“救人第一,先控制、后消灭;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救人第一,包括抢救和疏散被困人员都应放在第一位。
(2)灭火时一定要注意:
①不同的燃烧物质,灭火介质是不同的;禁止用水、泡沫等含水灭火剂扑救遇湿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火灾;禁用直流水冲击扑灭粉末状、易沸溅危险化学品火灾;禁用砂土盖压扑灭爆炸品火灾;宜使用低压水流或雾状水扑灭腐蚀品火灾,避免腐蚀品溅出;禁止对液态轻烃强行灭火;
②依危险化学品性质、火灾大小,采用冷却、堵截、突破、夹攻、合击、分割、围歼、破拆、封堵、排烟等方法进行控制与灭火;
③灭火时一定要站在上风向,灭火器要对着火熖的根部喷射;
④要注意周边环境的变化,防止周边爆炸和塌陷。
(3)如发生较大火灾,先清理火势周边可燃物质,或用水浇湿周边物质,防止燃烧,并立即拨打119.通报火灾信息,并安排人到门口接应。
(4)迅速切断电源
(5)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如有毒物质燃烧(液氨、农药类、油漆、甲醇、汽油类等),应告知疏散人员用湿毛巾或将衣服打湿,捂着嘴低头迅速逃离现场;确定正确的疏散方法、疏散先后顺序、疏散路线以及疏散出来人员集中的地点等。
将疏散人员编队(组),明确各队(组)负责人,必须确保现场疏散人员安全。
(6)如火势可能危及重要设备、贵重物品或档案,应立即进行转移。
(7)等消防救援队伍到场后,积极配合消防队,仔细侦察火情,查看火源位置,燃烧的物质,火势蔓延的方向,有无爆炸物质及有毒物质,根据不同的燃烧物质,制定灭火方案。
6.3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救援大队、企业消防队伍等)。
6.4泄漏事故应急处置
6.4.1处置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3)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8)估算实际的泄漏量。
(9)气象信息。
(10)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11)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2)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13)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4)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救援大队等)。
6.4.2 处置措施
(1)控制泄漏源,可通过控制泄漏源,来消除危化品的溢出或泄漏: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泄漏,事故单位应采取停车、局部打循环、改走副线或降压堵漏等措施;在其他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发生泄漏,应根据事故情况,采取转料、套装、堵漏等控制措施。
也可通过关闭有关阀门、停止作业、减负荷运行等方法。容器发生泄漏后,应停止进料、加大排出导罐、采取措施修补和堵塞裂口,制止危险化学品的进一步泄漏。
处置泄漏物
现场泄漏物要及时进行覆盖、收容、稀释、处理,使泄漏物得到安全可靠的处置,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A.液体泄露处置措施
①围堤堵截:如果危险化学品为液体,泄漏地面上时会四处蔓延扩散,难以收集处理。为此需要筑堤堵截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储罐区发生液体泄漏时,要及时关闭雨水阀,防止物料沿明沟外流。
②覆盖:对于液体泄漏,为降低物料向大气中的蒸发速度,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
③收容(集):对于大量泄漏出的物料抽入容器或槽车内;
④泄漏量小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
B. CNG、LNG加气站泄露处置措施
加气站因以下原因容易引起气体泄露:设备间的连接管路或连接法兰破裂、松动造成气体泄漏;管路间的连接卡套松动或脱落造成气体泄漏;工艺管路或连接卡套老化造成气体泄露;设备中的密封件损坏或老化造成气体泄漏;设备中的阀门损坏造成气体泄漏;安全阀、压力表失效或损坏造成气体泄漏;操作人员误操作造成气体泄漏;受不确定因素的外力打击或碰撞造成气体泄漏;如以下部位出现泄露时,现场作业人员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置:
当机房部分出现重大泄露时:
关闭高压气源—→关闭低压气源—→关闭压缩机—→切断生产区电源—→疏散车辆—→放空排险(同时设置警戒线)。
低压部分有泄漏、爆管等情况发生时:
首先切断进气阀—→关闭储气罐(井)、排污罐等阀门—→关闭压缩机—→关闭高压气—→紧急排空—→处理险情,进行维修。
当加气机部分出现泄露时:
首先立即停止加气—→关闭加气机进气阀门—→关闭压缩机—→切断加气机电源—→处理险情,进行维修。
高压管路发生泄漏、爆管时:
首先立即停止压缩机运行—→关闭阀门—→高压管线放空—→处理险情
储气罐(井)体发生泄漏时:
首先停止压缩机运行—→切断气源—→罐(井)内气体放空处理险情—→完后由法定部门对罐(井)处置、维修 。
当以上几种情况无法控制时,现场工作人员在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汇报同时应立即向县安委会办(应急管理局)报告。
6.4.3注意事项
进入泄漏现场进行处理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进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防毒或防静电类个人防护器具;
②如果泄漏物是易燃易爆的,在泄露场所,应严禁火种、严禁使用铁制工具、严禁使用非防爆电器。
③应急处理时严禁单独行动,要有监护人,必要时用水枪、水炮掩护。
6.5中毒窒息事故处置
(1)立即将染毒者转移至上风向或侧上风向空气无污染区域,并进行紧急救治。
(2)经现场紧急救治,伤势严重者立即送医院观察治疗。
6.6现场检测
(1)对可燃、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浓度、扩散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2)测定风向、风力、气温等气象数据。
(3)确认装置、设施、建(构)筑物已经受到的破坏或潜在的威胁。
(4)监测现场及周边污染情况。
(5)现场指挥部和总指挥部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适时调整救援行动方案。
6.7洗消
(1)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
(2)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所有染毒人员及工具、装备进行洗消。
6.8现场清理
(1)彻底清除事故现场各处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
(2)对泄漏液体、固体应统一收集处理。
(3)对污染地面进行彻底清洗,确保不留残液。
(4)对事故现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信息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和总指挥部。
(5)洗消污水应集中净化处理,严禁直接外排。
(6)若空气、水源、土壤出现污染,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9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凡进入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抢险救援人员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燃烧泄露化学物质的危险特性而配备不同功能防护面罩、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靴等及防护眼睛防护用品。
6.10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禁止向事故源下风向撤离。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脱去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7.应急结束
7.1 事故现场处置完毕,遇险人员全部救出,可能导致次生、衍生灾害的隐患得到彻底消除或控制,应急结束应符合和满足《汉阴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条件后,由总指挥部发布救援行动结束指令。
7.2 清点救援人员、车辆及器材。
7.3 解除警戒,指挥部解散,救援人员返回驻地。
7.4 事故单位对应急救援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对救援行动进行总结评估,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8.物质保障
8.1应急救援物质保障主要依托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质配备要求》(GB30077-2013)的规定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做好救援抢险所需防护救护器材、应急救援器材、消防灭火器材的配备和储备工作;建立健全救援装备、设备与器材台账,并保障各种应急救援器材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8.2发生一般事故,应急救援主要依托县消防救援大队,如超出生产经营单位及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急救援能力以外的应急物资,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调动辖区内社会资源予以补给。如事故态势扩大,应请求扩大事故响应级别,启动市级事故应急预案。
9.其它事项
事故后期处置及预案管理按《汉阴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汉阴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组织机构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分析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责任追究
7.3监督检查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烟花爆竹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汉阴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汉阴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和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3)属地为主,部门配合。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事发地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人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4)科学施救,规范有序。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汉阴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地电汉阴分公司、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分别设在事故相关牵头处置部门,由事故相关牵头处置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联系电话:县公安局:5219392;县交通局:5212157
县应急管理局:5219566.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指挥部
指导、协调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研究解决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会同相关部门发布烟花爆竹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县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援工作报告。
2.2.2 县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县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制定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度,研究和协调解决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报告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处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事故,协调专业烟花爆竹救援队伍参与救援。
县公安局:牵头处置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事故和燃放事故;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应由县级财政承担的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县住建局:指导协调因烟花爆竹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县政工程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通局:牵头处置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经营事故,指导协调与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参与处置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事故,协调相关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负责水路运输的交通管制工作。
县卫健局:指导协调事故受伤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指导协调事故所涉及产品的质量检测、质量鉴定和特种设备检测、认定,提出救援技术措施。
县气象局: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地电汉阴分公司: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指导协调消防救援和有关专业队伍做好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行动。
2.3专家组
县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烟花爆竹应急专家组,为烟花爆竹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4 现场组织机构
2.4.1 现场指挥部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情况特殊时,可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县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2.4.2 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六个应急救援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协调解决救援工作中的有关事项等。
(2)抢险救援组:制定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调集、协调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等。
(3)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当地社会秩序维护等。
(4)医疗救援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护力量救治伤员等。
(5)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
(6)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负责环境监测监控和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信息进行监控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烟花爆竹事故的信息后,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采取预警行动。
3.2 信息报告
3.2.1 报告程序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烟花爆竹企业是烟花爆竹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烟花爆竹企业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发烟花爆竹企业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县应急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县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县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县人民政府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安康市人民政府和安康市应急管理局。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
3.2.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尽量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
4.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烟花爆竹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1)一般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分级及救援工作需要,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级。
发生一般烟花爆竹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
发生较大及其以上烟花爆竹事故,或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烟花爆竹事故,或超过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报安康市人民政府,启动响应应急响应,接受上级人民政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
烟花爆竹事故现场救援以属地为主。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立即组成现场抢救组,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制定事故的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烟花爆竹事故突发、迅速、冲击波强,以爆炸燃烧为主,易产生二次爆炸的事故特点,密切监控事态发展,排除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的险情。
(2)及时救治事故受伤人员,设置警戒线,划定安全区域,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持现场秩序。
(3)查明危险源,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严禁一切火源、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5)迅速调集应急救援物资及食物、饮水,向受灾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4.4 信息发布
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事故应急响应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烟花爆竹事故及救援工作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5 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按事故等级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政府和事发单位负责组织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减少事故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5.2 调查分析
县指挥部及事发地镇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性质、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大队、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卫生、环保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发挥专长,相互协作、科学施救。
6.2 装备保障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烟花爆竹事故救援装备。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烟花爆竹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6.3 交通运输保障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交通运输部门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由县公安交警大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灾人员、伤员、物质和器材运输畅通无阻。
6.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烟花爆竹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储备专用药品和器材。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事发地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烟花爆竹企业要加强职工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7.2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迟报、谎报、瞒报烟花爆竹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汉阴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启动条件
2.1自然灾害
2.2破坏性地震
2.3突发公共事件
2.4特殊情况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
2.2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4.灾害预警响应
5.信息报告和发布
5.1 信息报告
5.2 信息发布
6.应急响应
6.1 I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4 IV级响应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7.2 冬春救助
7.3 恢复重建
8.保障措施
8.1 资金保障
8.2 物资保障
8.3 通信和信息保障
8.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8.5 人力资源保障
8.6 社会动员保障
8.7 科技保障
8.8 金融保障
8.9 宣传、培训和演练
9.奖励与责任追究
10.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配置救灾资源,提高自然灾害的紧急救援能力,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风雹、沙尘暴、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毗邻县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较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2.1自然灾害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大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林场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00人以上;
(2)倒塌房屋100间以上。
2.2破坏性地震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因灾造成人员死亡;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人口;
(3)有房屋倒塌。
2.3突发公共事件
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特殊情况
特殊情况下,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成立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总指挥部
总 指 挥: 刘飞霞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责任副总指挥: 罗国才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 总 指 挥: 黄邦平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刘济兵 县政府副县长
李长国 县政府副县长
吴 杰 县人武部部长
胡世斌 县政府办主任
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教体科技局、县经贸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广电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县公路段、武警汉阴中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地电汉阴分公司、县邮政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县广电公司、铁塔汉阴分公司、汉阴火车站主要负责人为组成。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连远丹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王良斌、县林业局局长李超、县自然资源局局长陈乾志、县住建局局长李鹏、县气象局局长陈庆庆担任。
总指挥部下设4个专项指挥部,负责各自领域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会商、研判、决策等指挥工作。
3.1.1气象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刘济兵 县政府副县长
副 指 挥 长:曾 敏 县政府办副主任
责任副指挥长:陈庆庆 县气象局局长
连远丹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联 络 员:王 娜 县气象局副局长
成员由县人武部、发改局、教体教科局、经贸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文旅广电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公路段、武警汉阴中队、消防救援大队、地电汉阴分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塔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陈庆庆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气象局副局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担任。
3.1.2防汛抗旱救助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刘济兵 县政府副县长
副 指 挥 长:曾 敏 县政府办副主任
责任副指挥长:王良斌 县水利局局长
连远丹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联 络 员: 杨 勇 县水旱灾害防治监测站副站长
成员由县人武部、发改局、教体科技局、经贸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文旅广电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公路段、武警汉阴中队、地电汉阴分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塔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王良斌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水利局副局长,县水旱灾害防治监测站副站长担任。
3.1.3森林(草原)防火救助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刘济兵 县政府副县长
副 指 挥 长:曾 敏 县政府办副主任
责任副指挥长: 李 超 县林业局局长
连远丹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联 络 员: 孙国平 县森林公安分局局长
成员由县人武部、公安局、林业局、交通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教体科技局、卫健局、文旅广电局、应急管理局、武警汉阴中队、消防救援大队、公路段、气象局、地电汉阴分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李超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林业局副局长、县森林公安分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担任。
3.1.4地质(地震)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李长国 县政府副县长
副 指 挥 长:丁 涛 县政府办副主任
责任副指挥长:陈乾志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 鹏 县住建局局长
连远丹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联 络 员:胡英英 县地质灾害防治监测站站长
陈世模 县地震监测站站长
成员由县人武部、发改局、教体科技局、经贸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文旅广电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公路段、武警汉阴中队、消防救援大队、气象局、地电汉阴分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塔汉阴分公司、火车站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陈乾志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担任。
3.2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2.1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研究制定救灾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具体实施细则,协调开展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受灾群众安置、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3.2.2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贯彻中、省、市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指示,并组织协调相关工作的落实;负责传达和落实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令,协调解决救灾工作相关问题;收集、汇总、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分析灾区形势,评估灾情,提出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工作意见建议;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联系新闻单位对灾情、救灾工作进行报道,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
3.2.3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委宣传部:协助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和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各级救灾款物接收、使用发放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救灾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县政府办:承担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措施。
县信访局:负责接待灾区群众来访,协调有关部门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灾区稳定。
县发改局:参与较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安排重大恢复重建项目和其他防灾项目,协调有关方面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保障灾区口粮供应。
县教体科技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指导灾区学校恢复重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做好本系统因灾造成的损失评估工作;大力支持灾害救助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工作。
县经贸局:负责协调无线电通信频率保障工作,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协调采购恢复重建有关建材等物资;做好因灾造成工业损失的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收集、统计通信设施设备损失情况;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因灾造成商贸业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公安局:参与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做好灾区政权机关、新闻和金融部门等机构的安全保卫。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负责核查灾情,组织灾情会商,汇总上报灾情信息;及时了解灾区需求,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管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危险区域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农村居民损毁房屋的损失评估、恢复重建和困难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国内外对我县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并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调运;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损失评估;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一般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县民政局:承担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和因灾引起生活困难的救助工作;负责受灾困难群众的安置工作。
县财政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审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并对救灾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收集、汇总国家政权机关的住房损毁情况,组织指导灾后国家政权机关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指挥部后勤保障。
县人社局: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参加救灾工作。负责灾区劳务输出和技能培训,配合组织、监察部门对救灾工作中渎职行为进行查处。
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警工作。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理。协助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和受损耕地恢复工作;负责灾区群众恢复住房宅基地的审批,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灾毁耕地的恢复。
市生态环保局汉阴分局:负责掌握灾区生态、生活环境情况,及时报告灾情信息,指导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动态监测、预报、防治工作和应急处置。
县住建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区城乡居民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和修复、重建等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城乡居民住宅损失和城乡非住宅用房损失的评估工作;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测,指导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监测,提出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意见;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地震应急行动,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灾害调查及烈度调查,配合开展损失评估等工作。
县交通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修复损毁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组织协调受灾群众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运送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设备。协助打捞工作;做好因灾造成交通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水利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大型水库安全运行、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提供汛情、旱情信息,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做好因灾造成水利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农作物灾害的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灾区动物疫情的预测监控,防疫及被淹地区动物尸体打捞和无害化处理。
县林业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全县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因灾造成林木和其他森林资源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文旅广电局:配合做好灾情发布和抗灾救灾先进事迹宣传。负责灾区新闻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广播通讯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卫健局: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发生、扩散和蔓延。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开展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县医保局:负责落实受灾人员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负责协调采购所急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灾区调拨、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对市场供应商品质量进行检查,保持市场稳定。
县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县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数据。
县扶贫办:帮助指导做好易地搬迁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驻汉部队和民兵预备役抢险救灾、营救受灾群众,转移物资,执行重大救灾任务。
武警汉阴中队: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开展灾区消防安全检查,处置因灾害引发的火灾事故,协助开展灾害抢险救援。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
地电汉阴分公司:指导和组织抢修因灾损毁各类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畅通。
县电信、联通、移动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县广电网络公司:负责灾区有线电视信号的恢复。
人保财险公司:负责受灾人员财产保险理赔。
县火车站:负责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设备,修复损毁铁路,保障运输畅通。做好因灾造成铁路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并组织其参加伤员的现场急救、心理疏导等工作;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使用工作,参与灾后恢复重建。
县慈善协会: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使用,参与灾后恢复重建。
其他有关部门视救灾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救助应急联络员制度,实现成员单位灾害信息共享,加强灾情会商评估工作。同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专家队伍,负责相关政策咨询和技术指导工作。
4.灾害预警响应
建立自然灾害预警响应体系,对可能引发自然灾害的风险进行科学研判。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及时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相关镇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铁路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政府、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人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灾害风险演变为灾害后,启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机制。
5.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镇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凡属全县性的重大灾情,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信息。涉及局部地区的灾情,由发生地的镇政府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应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重大灾情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1信息报告
5.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镇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辖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或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对造成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各镇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或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5.1.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镇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并由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或县应急管理局逐级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5.1.3对干旱灾害,各镇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应急管理和水利部门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5.1.4各镇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评估制度,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全面客观评估和核定灾情数据。
5.2信息发布
5.2.1 发布原则。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5.2.2发布形式。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
5.2.3发布条件。一次灾害过程达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县政府审定批准后,组织发布灾情信息。其他较大和一般自然灾害信息的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2.4发布内容。经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相关部门会商后,主要发布三项内容:
(1)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响应信息及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受灾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指标。
(3)抗灾救灾的动态、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灾区抢险救灾工作进展,县委、县政府关于应对自然灾害的重大部署、重要决策,抗灾救灾工作取得的成效,下一步抗灾救灾工作安排。
5.2.5各镇要加强本辖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评估和核定工作,做到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的统一性、一致性和真实性。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各镇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预案设定Ⅰ、Ⅱ、Ⅲ、Ⅳ四个响应等级。
6.1I级响应
6.1.1灾害损失情况
(1)发生洪涝和干旱灾害,风雹、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8万人以上;
c、倒塌房屋(含严重损坏房屋,以下同)8000间以上;
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80万人以上。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指挥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县长。
6.1.3应急响应
(1)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召开灾情会商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及受灾镇参加,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预测,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县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
(3)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9:00前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各受灾镇每日11:00前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2:00前汇总灾害信息,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
(4)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资金。根据受灾灾情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做好运力保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部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县人武部、武警汉阴中队和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有关联动机制,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同时,县消防救援大队还要联合辖区派出所加强灾区消防安全工作。
(6)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经贸局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经贸局协调做好无线电通信频率保障工作,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疗等生产供应。县住建局指导灾区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教体科技局搜集提供科技方面的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县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由县应急管理局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县民政局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慈善协会等慈善组织接收的捐赠资金依法依规合理使用。
(9)灾情稳定后,根据中、省、市、县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受灾镇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县长。
6.2Ⅱ级响应
6.2.1灾害损失情况
(1)区域内发生洪涝和干旱灾害,风雹、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8000间以下;
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6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2)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指挥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县长。
6.2.3应急响应
(1)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县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
(3)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9:00前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各受灾镇每日11:00前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2:00前汇总灾害信息,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
(4)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资金。根据受灾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做好运力保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县人武部、武警汉阴中队根据有关联动机制,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水利局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
(8)县政府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由县民政局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县民政局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慈善协会及公益性社会组织接收的捐赠资金依法依规合理使用。
(9)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县长。
6.3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区域内,发生洪涝和干旱灾害,风雹、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40万人以上60万人以下。
(2)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6.3.3应急响应
(1)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4)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资金。根据受灾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做好运力保障。
(5)县水利局指导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县民政局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受灾区域评估、核定灾情。
(8)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IV级响应
6.4.1 灾害损失情况
(1)区域内,发生洪涝和干旱灾害,风雹、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d、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达到2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
(2)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启动程序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
6.4.3应急响应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有关协调指导工作。并采取以下措施:
(1)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县应急管理局每日12:00前汇总灾情信息,编发《灾情简报》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5)县卫健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县委宣传部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7)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期生活救助
7.1.1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财政局指导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县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7.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县应急管理部门每年9月开始调查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市应急管理部门。
7.2.2县应急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不定期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7.2.3各镇要核实救助对象,制定冬春受灾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7.2.4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财政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困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5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管理制度。对经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7.2.6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冬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7.2.7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招标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困难群众的过冬衣被、取暖问题。
7.3恢复重建
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补助、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积极采用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设计图纸,提高住房质量和设防标准。
7.3.1建立因灾倒房户台账。灾情稳定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倒损房核定,建立因灾倒房户台账,并上报房屋毁损具体情况。
7.3.2制定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各镇根据灾情和自身实际,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补助资金筹集下拨、政策支持、组织实施措施等。
7.3.3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各镇请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县财政局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下拨救灾资金,专项用于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及维修加固。
7.3.4定期通报各镇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
7.3.5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
7.3.6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物价、税务等部门制定恢复重建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开展。
7.3.7县发改、教体科技、公安、财政、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健、文旅广电和电力、通讯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灾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步伐,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8.保障措施
8.1资金保障
县财政、发改、民政等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预算,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市、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8.1.1县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8.1.2救灾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及时拨付。
8.1.3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财政部门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补充安排资金。
8.1.4县政府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增加救灾资金预算,提高灾害救助水平。
8.2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和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健全完善应急物资保障指挥调度机制,确保救灾物资按需快捷调度、保障到位。
8.2.1规范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明确物资储备品种、数量。
8.2.2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财政等部门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每年入汛前要及时补充救灾棉被、毛巾被、应急照明、净水设备等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数量。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8.2.3发改部门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粮食和食用油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经贸部门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8.2.4经贸、卫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储备、采购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物资。
8.2.5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管理标准,完善和加强救灾物资发放全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及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
8.3通信和信息保障
8.3.1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8.3.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开展县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8.3.3加强减灾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为减灾救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8.4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8.4.1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8.4.2县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需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装备。
8.4.3县住建部门牵头,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电力、通讯等部门配合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自然灾害多发区、易发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8.5人力资源保障
8.5.1建立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县、镇、村(社区)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8.5.2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县内驻汉部队、武警、公安、消防、应急管理、卫健、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快速反应能力。
8.5.3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环保、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经贸、卫健、民政、林业、地震、气象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及业务咨询等工作。
8.5.4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8.6社会动员保障
8.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工作。
8.6.2建立健全县内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做好对口支援的组织协调。
8.6.3充分发挥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统筹协调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人员援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接收发放、疫病防控、心理慰藉等工作。
8.7科技保障
8.7.1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方案优化等决策支持系统。
8.7.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环保、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经贸、卫健、民政、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县域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8.7.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健全合作机制,鼓励参与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8.7.4建立社区应急广播体系,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全面立体覆盖。
8.8金融保障
8.8.1金融机构开设农村受灾群众建房贷款业务,并按规定给予利息优惠。
8.8.2鼓励保险机构针对洪水、干旱、风雹、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积极开发符合社会需要的农业保险、居民住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探索开发巨灾保险。
8.9宣传、培训和演练
8.9.1建立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积极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不断加强城乡社区减灾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及保险的基本常识,着力提升公众防灾减灾能力。积极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安全生产活动月”等活动,不断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8.9.2组织开展对各相关部门、各镇、村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
8.9.3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其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县、镇政府应适时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当地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能力。
9.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相关职责,或者阻碍、干扰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0.附则
10.1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0.2镇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10.3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