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zfb/2024-3075 | 公开目录: | 目标考核,大气环境质量 |
公开责任部门 | 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政办发〔2024〕30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05月23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4-05-25 11:2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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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汉阴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汉办字〔2021〕112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客观真实反映工作成效。
(二)坚持负面清单管理,建立平时累计积分制度。
(三)坚持奖惩并重,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全面落实。
二、考核对象
(一)10个镇:城关镇、涧池镇、平梁镇、蒲溪镇、漩涡镇、汉阳镇、铁佛寺镇、双河口镇、双乳镇、观音河镇。
(二)汉阴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汉阴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中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的部门及有关单位,共18个:县发改局、县教体科技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文旅广电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县经开区管委会。
三、考核内容
(一)依据职能职责和目标任务制定的各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见附件1)。
(二)依据职能职责和目标任务制定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共性责任清单(见附件2)。
(三)依据职能职责和目标任务制定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个性责任清单(见附件3)。
(四)依据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制定的负面(扣分)清单(见附件4、5、6)。
(五)依据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制定的奖励(加分)清单(见附件7、8)。
四、分值设置
县政府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对各镇、各成员单位的综合目标考评,考核分值以县考核办下发的分值设置为标准。平常考核按100分设置分值,其中平时工作推进、任务完成情况占70分,汉阴县生态环保八部门周轮值巡查工作开展及问题整改情况占20分,年终由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和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对被考核单位进行测评赋分(见附件9),占10分。考核得分与综合目标考核分值换算后,计入年度全县综合目标考核结果。
五、考核方法
(一)考核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其中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工作由县秦岭办负责组织实施,年底将考核结果抄送生态环境分局,纳入统一考核赋分。
(二)按月考核。根据工作任务,建立台账式管理制度。按照负面(扣分)清单和奖励(加分)清单,对各考核对象进行每月积分,全年汇总。
(三)年终测评汇总。年底不再开展集中统一组织考核,对被考核单位进行测评赋分。将平时积分和年终测评得分汇总折算后,作为考核结果。
(四)会议审定。年底将扣分依据、扣分相关资料、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结果,报送县政府分管领导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定以后,提交县政府党组会议审定后,兑现考核结果。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得分直接用于全县综合目标考核。将考核结果抄送县考核办,分别在各镇和各责任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生态环境保护指标评分中予以换算运用。
(二)单项表彰奖励。根据考核结果及排名,评定3个镇、6个工作部门为“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先进单位”。由县政府对评选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先进单位”的3个镇分别按排名予以10万元、8万元、5万元表彰奖励,6个责任部门按排名分别予以6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表彰奖励,奖励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三)评选年度“环保卫士”20名。制定相关评选标准,推荐评选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为“环保卫士”,给予1500元嘉奖。
(四)严格惩罚。被上级通报扣分或被一票否决的不得参与表彰评定;对考核排名最后一位的镇和后两位的部门,根据存在问题和影响程度,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意见,报请县委、县政府进行处理。
本办法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汉阴县各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
2.汉阴县责任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共性责任)
3.汉阴县责任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个性责任)
4.汉阴县各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面(扣分)清单
5.汉阴县责任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面(扣分)清单
6.汉阴县生态环保八部门周轮值巡查单位及各镇(扣分)清单
7.汉阴县生态环保八部门周轮值巡查单位及各镇(加分)清单
8.汉阴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奖励(加分)清单
9.汉阴县考核单位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测评赋分表
附件1
汉阴县各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
工作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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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落实 |
认真完成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县中省环境保护督察巡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治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秦岭办、县减排办安排、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及其他临时性工作。 |
环境监管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办理环境信访投诉、网络舆情及转办的各类环境信访案件,积极配合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处置突发环境事故。认真履行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每年10月底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县秦岭办报送一次网格员花名册,辖区网格员抽查电话接通率、工作知晓率不低于95%。 |
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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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提标升级。牵头和配合开展污染防治提标升级工作,按照《汉阴县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八部门”周轮值巡查工作方案》要求,落实生态环保周巡查的配合保障工作,按时完成各项整改工作任务,及时报送相关工作报告及资料。 |
蓝天保卫战。认真落实秸秆禁烧、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禁放主体责任;做好辖区内工地扬尘、道路扬尘、渣土车扬尘、物料堆场扬尘的监管;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宣传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相关措施,与禁燃禁放禁售区域群众签订“不购买、不燃放”承诺书;重点节日宣传引导有强烈需求的群众在安全燃放点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点属地镇政府做好“购买时提醒告知、未燃放的寄存”等措施,严防定点销售的烟花爆竹带离安全燃放点所属镇;落实对群众举报烟花爆竹企业违规批发、零售商店违规销售、群众违规燃放的有奖举报措施,有奖举报办法对外公布、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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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水保卫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辖区流域水质稳步提升;做好辖区内豆制品和红薯粉条加工等小作坊、畜禽养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做好矿山、污水处理厂、学校、敬老院、工业企业、医疗机构、河道采砂、道路建设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大辖区内污水管网建设,实行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辖区县、镇级和万人千吨级水源地围网、标识标牌管理、维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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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土保卫战。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对已建成的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加强运维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做好垃圾、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完成年度生活污水治理与管控任务,完成金属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工作任务(涉金属矿的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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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督察 |
全面完成各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五乱”整治、中省市巡视巡察整改、省审计厅审计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 |
生态建设 |
完成年度生态创建工作任务;年度完成大型(200人以上)生态环境宣传教育活动2次以上;县级及以上主流媒体发稿12篇以上;积极推荐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工作者参与评选年度“十大环保卫士”工作。 |
秦岭保护 |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五乱”整治、中省市巡视巡察整改、省审计厅审计反馈问题按期完成和配合完成;全面完成“违建别墅”专项整治任务;信息化网格化监管体系健全,镇村两级网络人员配备到位,每年10月底前向县秦岭办报送一次网格员花名册,网格化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
附件2
汉阴县责任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共性责任)
工作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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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落实 |
认真完成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县中省环境保护督察巡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治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秦岭办、县减排办安排、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
环境监管 |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督促所管辖行业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制度。 |
污染防治 |
污染提标升级。牵头和配合开展污染防治提标升级工作,按照《汉阴县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八部门”周轮值巡查工作方案》要求,落实生态环保周巡查的配合保障工作,按时完成各项整改工作任务,及时报送相关工作报告及资料。 |
环保督察 |
负责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五乱”整治、中省市巡视巡察整改、各级审计厅审计反馈环保问题整改及配合保障工作。 |
环境质量 |
完成本部门承担的年度国家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任务。 |
环境宣传 |
年度完成大型(200人以上)生态环境宣传教育活动2次以上;县级及以上主流媒体发稿12篇以上。 |
秦岭保护 |
全面完成秦岭保护目标任务;严格落实日常执法检查,对照疑似图斑反馈问题及时处理;积极推荐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工作者参与评选年度“十大环保卫士”工作。 |
生态振兴 |
完成年度生态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任务,按时上报工作信息和工作资料。 |
附件3
汉阴县责任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个性责任)
部门 |
序号 |
工作任务 |
发改局 |
1 |
把好项目准入关,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各级有关生态环境准入政策做好项目立项、备案工作;加强秦岭区域项目管理。 |
2 |
积极组织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上申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争取各类生态环境治理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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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协调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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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牵头负责塑料污染治理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和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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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健全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将生态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县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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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贯彻执行中省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关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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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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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汉阴分局 |
1 |
牵头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类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编制并上报县政府审定,稳步推进工作落实。 |
2 |
牵头开展蓝天保卫战各项工作,完成市下达我县大气环境指标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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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牵头开展碧水保卫战各项工作。汉江汉阴断面和双乳镇三同村、涧池镇枞岭村2个水质监测断面保持Ⅱ类标准,观音河水库、洞河水库、大木坝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Ⅱ类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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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牵头开展净土保卫战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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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完成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任务;完成市下达我县污染减排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完成市上下达的年度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任务。牵头完成中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和交办信访问题;完成重点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督查和环境执法交叉检查反馈问题整改;环境信访投诉按期办结率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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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围绕重点领域,每年选择1-2个突出问题组织专题检查,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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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全县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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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结合我县实际,积极编制申报生态环保项目,并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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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 |
1 |
牵头组织开展“散乱污”整治工作。 |
2 |
负责推进城市人口密集区、重点流域危险化学品企业和高排放、高污染企业腾退和搬迁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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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督促经开区外工业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开展大气、水、土壤、核与辐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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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县工业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培训与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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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加油(气)站监督管理,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按职责分工对成品油、天然气流通领域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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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
1 |
积极编制申报矿山修复治理项目。 |
2 |
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不得供给新增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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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无环境影响评价批文的县级审批的采矿权办理事项不予受理,牵头开展非煤矿山生态环境日常监管,落实好管行业管环保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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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严肃查处各类违规建设,打击非法开采活动,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开展覆盖秦岭全域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加快划定秦岭区域生态红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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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越界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等活动,严禁在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等区域6新批采矿权和探矿权。负责加快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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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严格砂石料物料堆场用地审批,负责河道规划范围外用地以纯砂石等物料堆放为目的以及采石采矿企业扬尘污染整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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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指导各镇严禁在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等区域进行各类房地产项目开发,按照职责职能分工,着力解决乱搭乱建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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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督促企业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工作和涉金属矿山年度恢复治理任务,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做好八庙沟金矿、范家沟金矿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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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牵头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时将土壤地块信息共享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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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1 |
负责市政工地、老旧城、棚户区改造等项目的建筑工地(含房屋拆除)产生扬尘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废水、噪声、 废气、扬尘、恶臭等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筑工地“六个100%”要求。 |
2 |
负责县城建成区内道路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实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的“五位一体”作业模式,严格执行道路每日机械化清扫 2 次,每天洒水不少于 5 次,每周冲洗不少于 2 次(冲洒水车在气温3℃以下或下雨天不得上路作业)及洒水同时喷雾防霾车全天候巡回作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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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以县城建成区为重点,持续开展餐饮门店、出店占道餐饮经营、流动摊点、户外烧烤等使用散煤或型煤整治,加大巡查排查力度,防止散煤散烧环境污染。加大对全县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包括单位、学校及企业食堂)油烟污染的监管力度,督促餐饮经营户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器并保证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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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统筹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监测和污泥规范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负责对全县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规范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因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及其城市建设活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等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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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牵头组织县城建成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负责县城建成区内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的管理,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加快县城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及指导各镇污水管网建设,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做到污水应收尽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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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和县城规划区以外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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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承担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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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全县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市政工地、老旧城、棚户区改造和建筑工地(含房屋拆除)等城乡建设领域产生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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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加大“气化汉阴”建设力度,持续推进城区天然气中压管网铺设、天然气入户安装,提高清洁能源发展利用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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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 |
1 |
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统计辖区内烟花爆竹来源信息,对从其他县区流入的会同县公安局与相关县区协调配合联动处置;会同县公安局负责对县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建立健全在线监控监督监管机制,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负责县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书面承诺,县融媒体配合通过抖音等网络媒体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会同市场监管局负责,各镇配合与禁燃禁放区域内零售经销户签订承诺书,落实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政处罚;与县公安局组建工作专班,在元宵、清明、除夕等重点节假日前,对烟花爆竹企业、禁放区内零售经销户上门宣传并开展监督监管;会同公安局负责,县财政局配合保障对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有奖举报办法奖励资金。 |
2 |
负责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安全风险防范水平,加强县域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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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应急处置,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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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按照任务及时限要求,完成县域内相关尾矿库的闭库治理销号工作;完成鹿鸣金矿尾矿库和小篆沟尾矿库的排洪构筑物质量检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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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局 |
1 |
各医疗机构核与辐射环境管理规范到位,辐射专管员制度落实;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率达到100%。操作人员全部持证上岗。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辐射管理、固废(医废)管理系统申报工作。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负责事故医疗应急。 |
2 |
指导和监督全县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内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和处置工作,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废水收集、处理、消毒和达标排放,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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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对生活饮用水开展卫生执法检查,按职责对城乡集中供水单位供水进行卫生监测,定期发布出厂水及末梢水水质监测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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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制定环境污染事件公共健康卫生预案,加强卫生应急演练,组织医疗救治。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核与辐射技术应用应急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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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 |
1 |
负责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以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划定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做好畜禽养殖区域选址工作,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综合利用工程,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坚决取缔私屠乱宰行为,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治污设施配套建设到位,达到雨污分流、粪便污水储存、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目标。 |
2 |
负责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督管理,指导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增加有机肥使用量,积极推广配方施肥,控制农业源氮排放,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负责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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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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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秦岭区域内农村改水、改灶、改厕、改圈,完善居民社区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体系。按期完成中省环保督察反馈秦岭区域整改问题。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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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水生野生植物、动物和农业环境损害等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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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争取上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资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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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
1 |
加强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企业对矿山开采过程中造成损毁的植被进行修复。 |
2 |
严肃查处林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捕猎野生保护动物等犯罪行为,强化植树增绿,统筹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飞播造林,完成年度营造林任务提高森林覆盖率。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打击乱砍乱伐、破坏植被等违法专项行动。落实森林草原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制,遏制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扩散蔓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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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修复保护工作,按照安康湿地保护规划,加强全县湿地自然保护区创建和保护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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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陆生野生植物、动物等生物要素损害和林业资源、林业环境损害等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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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依法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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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积极探索碳汇市场交易,争取林业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5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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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
1 |
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指导计划用水管理,统筹生态环境用水。 |
2 |
深入推进河长制、湖长制,细化落实河湖管理责任,每月抽查各级河长电话接通和履职情况,全年对河长制落实管理的检查不少于4次。每月月底将“河长制”抽查情况报生态环境分局,每季度发布河长制工作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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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掩埋物体、违法建筑物、河道采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管理,严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法采砂、取石、取土、开垦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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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开展“垃圾围堰”整治,组织开展灌溉水水质定期监测和评价,加强土壤污染源头管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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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因河道采挖、水土流失等工作职能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河道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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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防洪、堤防工程及河道规划范围内砂石料堆场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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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加强全县水电站生态整治,对秦岭核心保护区内水电站限期退出、拆除,对重点保护区内水电站进行评估分类整治;推动全县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加强生态流量下泄监督,争取水环境保护项目资金5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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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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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配合做好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申报工作。 |
2 |
县本级每年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方面的资金不低于生态补偿资金的30%。按照每年不低于生态补偿资金6%的标准保障生态环境分局完成本县生态环境保护任务所需的专项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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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要求,积极争取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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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中央和省生态环保督察、重污染天应对、中省生态环境保护资金配套以及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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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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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1 |
严查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配合住建部门开展渣土车“跑冒”滴漏”监督管理工作。 |
2 |
牵头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禁放工作,严肃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负责对违反燃放规定的首次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禁燃禁放规定的从严从重从快处理,选取典型案例广泛宣传;强化烟花爆竹运输环节管控,对未按规定使用专业车辆运输烟花爆竹的企业,依法依规严厉处理;城关、涧池、平梁、蒲溪、双乳五镇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烟花爆竹来源进行摸排核准,报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汇总处置;统计辖区内烟花爆竹来源信息,对从其他县区流入的会同县应急管理局与相关县区协调配合联动处置;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县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建立健全在线监控监督监管机制,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组建工作专班,在元宵、清明、除夕等重点节假日前,对烟花爆竹企业、禁放区内零售经销户上门宣传并开展监督监管;会同应急局负责,县财政局配合,从违规批发、销售、燃放行政处罚罚没款中予以保障对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有奖举报办法奖励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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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严惩破坏秦岭生态环境行为,严查严打非法猎捕、非法捕捞、杀害野生保护动物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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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除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的监督管理。(包括机动车交通噪声、商业经营活动中噪声、家庭室内装修和娱乐活动噪声、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产生的噪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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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指导、监督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落实过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入境检查、重点护送、出境通报”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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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每月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道路行驶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对生态环境部门取证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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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 |
1 |
牵头开展全县汽车修理行业规范管理工作,规范整治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减少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污染物的排放。按时完成路检路查交办的超标问题车辆维修整改工作。 |
2 |
负责承担建设的交通工程污染防治和县域范围内道路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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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倡导低碳环保出行,加强绿色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积极推广新能源交通运输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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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做好机动车维修市场和尾气排放不合格机动车维护站(M站)的建设和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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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牵头负责全县汽修行业(含 4S 店)有机废气、危险废物等污染的监督管理,督促汽修行业(含 4S 店)严格落实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每日 10:00 至 19:00 喷漆房禁止喷漆作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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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加强对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生态环境污染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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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
监管局 |
1 |
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和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按职责组织开展无证无照经营的加油站点清理工作。加强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标准落实,严把市场准入关。 |
2 |
负责强制检定类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机动车检测机构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管和执法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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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严格按照全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管理办法,查处全县烟花爆竹非禁售区域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与禁燃禁放区域内零售经销户签订承诺书,落实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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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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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强化散煤质量监管,按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散煤煤质专项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销售劣质散煤行为;负责做好禁煤区和限煤区内散煤或型煤销售的整治工作,依法打击在禁煤区、限煤区违规销售煤制品的行为,完成全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煤炭经营场所和散煤销售点取缔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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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配合住建局加大对全县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包括单位、学校及企业食堂)油烟污染的监管力度,督促餐饮经营户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器并保证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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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体科技局 |
1 |
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者服务活动,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积极组织参与各类生态环境宣传活动。 |
2 |
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应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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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统筹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组织学校做好教学、科研、生活用房和设施设备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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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本局及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炉灶的清洁能源改造、生活污水规范达标处理和食堂的油烟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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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1 |
负责全县公办敬老院、康养中心、社会救助等机构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全县各类民办养老、社会救助机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2 |
负责全县殡仪馆、公墓等地的文明、绿色祭祀工作,监督指导全县陵园、寺、庙、祠、观、殿、宫、庵等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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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广电局 |
1 |
负责指导全县各类景区景点、旅游住宿业和文化娱乐场所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完善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强化文化娱乐场所、旅游企业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对已建成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 |
2 |
牵头监督指导农家乐建设和运营管理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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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管委会 |
1 |
负责经开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等,组织管理企业实施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督促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生态环境隐患。 |
2 |
建设经开区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收集、运输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组织对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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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健全环境污染应急救援体系,编制经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
附件4
汉阴县各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面(扣分)清单
扣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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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落实 |
未按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提标升级各项工作措施,完成工作任务,开展生态环保周巡查的相关工作的,每发生一项未按时完成的扣2分;未按时报送工作进展的每项扣1分,报送的工作进展与现场核查不符的扣1分,每督办一次扣1分,推诿扯皮、拒不落实整改的每项扣2分。 |
环境监管 |
未依据《汉阴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汉办字〔2021〕112号)文件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属地监管责任、未按时办结环境信访投诉、网络舆情及转办的各类信访案件并上报结果的每项扣1分,不配合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处置突发环境事故每项扣0.5分,10月底前未向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县秦岭办报送一次网格员花名册的扣2分。按照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网格员抽查情况通报,电话接通率、工作知晓率不足100%,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分别扣0.2分。网格员未及时上报辖区环境污染问题的扣2分。 |
污染防治 |
按照县秸秆禁烧督察巡查通报,发现一个秸秆焚烧火点或黑斑,分别扣1分和0.5分,若县被市扣分的,县对镇进行双倍扣分;根据我市秸秆焚烧监管网格化系统火点反馈情况,县级转办后超过6小时未办理并回复的每个火点扣0.5分;按照县大气专项办巡查通报,发现1次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问题或1家违规售卖烟花爆竹零售店分别扣0.5分和1分,若县被市扣分的,县对镇进行双倍扣分;县治霾办检查发现辖区内工地扬尘、道路扬尘、渣土车扬尘、物料堆场扬尘监管不力的,每处扣0.5分。 |
依据县级水质季度通报,对全县10条主要河流、14个监测断面水质同期改善情况进行排名,水质变差的扣1分,由差到最差以0.5分为基数依次递增扣分;每发现1起豆制品和红薯粉条加工等小作坊、畜禽养殖污染未规范处置的,扣1分;不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矿山、污水处理厂、学校、敬老院、工业企业、医疗机构、河道采砂、道路建设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每1起扣0.5分。每发现一起污水直排,扣0.5分;每发现一处水源地围网、标识牌损坏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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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成的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每处每次扣1分;未按时完成垃圾、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和年度生活污水治理与管控任务每项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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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完成县级下达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的,每项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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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督察 |
对各级交办的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五乱”整治、中省市巡视巡察整改、各级审计反馈环保问题,每发生一项未按时完成的扣2分,未按时报送工作进展的每项扣1分,报送的工作进展与现场核查不符的扣1分,每督办一次扣1分。 |
环境质量 |
未按时完成年度国家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任务,每发生一项扣2分。 |
生态建设 |
完成年度生态创建工作任务,以上报的创建资料为依据,未完成每处扣2分;年度完成大型(200人以上)环境宣传教育活动2次以上,以活动工作开展报告为依据,每少一次扣0.5分;县级及以上媒体发稿12篇以上,以上报的印证资料为依据,每少一篇扣0.2分;(注:媒体包括各级党报报刊,各级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各级生态环境系统网站、微信公众号)。 |
环境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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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受到省、市、县(市生态环境局、市秦岭办)通报批评分别扣5、3、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因监管不力,被中、省、市、县环境保护督察巡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整改督办单分别每次扣5、3、2、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督办级别扣分)。 |
全年辖区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处置不力,处理环境保护信访问题不及时,造成越级上访、积案存案和重大舆情,每发生一项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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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未履行到位被中、省、市、县级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每件分别扣5、4、3、2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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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受到中、省、市主流媒体点名批评的,分别扣5、3、2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主流媒体指《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国环境报》、陕西电视台、《陕西日报》、安康电视台、《安康日报》);其他媒体报道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引发负面舆情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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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职不力造成被全市污染防治改造提标升级会通报或者媒体曝光问题的扣5分;无故不参加生态环境保护会议、活动的每次扣5分,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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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 |
辖区内环保项目前期勘察设计阶段不支持、不配合的扣1分;项目实施阶段不积极协调矛盾、拖延群众纠纷的扣1分;因工作不力导致环保项目实施推进缓慢的每次扣1分;辖区内环保项目保障不力的其他情况扣1分。 |
附件5
汉阴县责任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面(扣分)清单
扣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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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落实 |
未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县中省环境保护督察巡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治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秦岭办、县减排办安排、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每发生一项未按时完成的扣2分,未按时报送工作进展的每项扣1分,报送的工作进展与现场核查不符的扣1分,每督办一次扣1分,推诿扯皮、拒不落实的每项扣1分 |
污染防治 |
未按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提标升级各项工作措施,完成工作任务,开展生态环保周巡查的相关工作的,每发生一项未按时完成的扣2分;未按时报送工作进展的每项扣1分,报送的工作进展与现场核查不符的扣1分,每督办一次扣1分,推诿扯皮、拒不落实整改的每项扣2分。 |
环境监管 |
对所管辖的行业项目准入把关不严,违反产业准入、行业管理及各级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同意项目建设、不严肃查处的,分别扣2分和3分;未依据《汉阴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汉办字〔2021〕112号)文件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行业监管责任,督促项目业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许可制度,每发生一项未落实分别扣1分;所管辖行业项目建设、运行(生产)过程中未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每发生一项扣2分,不积极查处并规范整改的,每项扣3分;不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故的,每项扣1分。在全县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督查通报中,排名倒数第一、第二的分别扣减5分、2分。 |
环保督查 |
对各级交办的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及配合保障工作,“五乱”整治、中省市巡视巡察整改、省审计厅审计反馈问题,每发生一项未按时完成的扣2分,未按时报送工作进展、报送的工作进展与现场核查不符的、每督办一次、不积极配合保障分别每次扣1分。 |
环境质量 |
未按时完成本部门承担的年度国家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任务,每发生一项扣2分。 |
环境通报 |
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受到省、市、县(生态环境局、秦岭办)级通报批评分别扣5、3、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因监管不力,被中、省、市、县环境保护督察巡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整改督办单分别每次扣5、3、2、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督办级别扣分)。 |
全年辖区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处置不力,处理环境保护信访问题不及时,造成越级上访、积案存案和重大舆情,每发生一项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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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未履行到位被中、省、市、县级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每件分别扣扣5、4、3、2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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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受到中、省、市主流媒体点名批评的,分别扣5、3、2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主流媒体指《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国环境报》、陕西电视台、《陕西日报》、安康电视台、《安康日报》);因履职不力造成被全市污染防治改造提标升级会通报或者媒体曝光问题的扣5分;其他媒体报道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引发负面舆情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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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不参加生态环境保护会议、活动的每次扣0.5分,迟到早退的每次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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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振兴 |
完成年度生态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任务,未按时上报工作信息和工作资料的每次扣1分。 |
附件6
汉阴县生态环保八部门周轮值巡查单位及各镇(扣分)清单
扣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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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巡查单位 |
周轮值牵头巡查单位思想不重视,未认真牵头组织开展周巡查工作,存在走过场、敷衍了事的每次扣1分;牵头巡查前未认真研判分析巡查点位,巡查点位不符合实际的扣1分;牵头巡查单位巡查后未以会议形式逐一研判,未将问题进行口头及书面交办的,每次扣2分;牵头巡查单位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未及时进行“回头看”,整改销号不到位的每次扣2分;牵头巡查单位未按要求及时将当周问题排查清单、问题整改进度台账、整改完成印证资料上报至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每次扣2分;未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要求,存在干扰被巡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提出与巡查工作无关的要求问题每次扣2分。 |
整改责任单位 |
整改责任单位对于周轮值牵头巡查单位交办的问题拒不接收的,每次扣1分;对巡查组口头及书面交办的问题不认真整改、按期整改、存在推诿扯皮的每次扣1分;整改责任单位对巡查组交办问题的整改情况不及时进行“回头看”,整改销号不到位的每次扣2分;反弹问题未在五天内完成整改的进行双倍扣分。 |
各镇 |
各镇对于周轮值牵头巡查单位交办的问题拒不接收的,每次扣1分;对巡查组口头及书面交办的问题不认真整改、不按期整改、存在推诿扯皮的每次扣1分;整改责任单位对巡查组交办问题的整改情况不及时进行“回头看”,整改销号不到位的每次扣2分;对连续两次巡查发现的同一问题未整改的,每次扣2分;未按要求上报生态环保周巡查问题自查清单的,而被巡查组发现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附件7
汉阴县生态环保八部门周轮值巡查单位及各镇(加分)清单
加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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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巡查单位 |
对周轮值牵头巡查单位思想非常重视,认真牵头组织开展周巡查工作,做到每周有安排、有落实动态、有资料留存、周五有小结的每次加1分;牵头巡查单位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回头看”,彻底整改销号到位的一个问题加1分;牵头巡查单位督促整改责任单位提前完成整改的,一个问题加1分。 |
整改责任单位 |
整改责任单位对于周轮值牵头巡查单位交办的问题提前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资料销号到位的,每次加1分;对已整改问题持续保持整改成效,未出现反弹的每次加1分。 |
各镇 |
年终考核时,根据总台帐,各镇彻底整改完成问题所占的比例,分别加4、3、2、1分。 |
附件8
汉阴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奖励(加分)清单
加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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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落实 |
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县中省环境保护督察巡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治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秦岭办、县减排办安排、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及其他临时性工作情形,每完成一项加0.5分。 |
环境监管 |
按时办结环境信访投诉、网络舆情及转办的各类信访案件并上报结果的每完成一项加0.5分,配合开展各类专项行动、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处置突发环境事故每完成一项加0.5分。 |
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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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县秸秆禁烧督察巡查通报,月河川道5镇全年无秸秆焚烧现象、无火点黑斑的加10分,其中夏收期、秋收期无秸秆焚烧现象、无火点黑斑的分别加6、4分。根据我市秸秆焚烧监管网格化系统火点反馈情况,县级转办后2小时内办理并回复的每个火点加0.3分。按照全县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督查通报,排名第一的加5分,通报中未发现问题的另加1分。 |
按要求积极提供我县重点减排项目,每提供1个指标项目加2分;年底按时完成减排重点项目并按要求提供项目资料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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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县级水质季度通报,对全县10条主要河流、14个监测断面水质同期改善情况进行排名,改善幅度排前三名的分别加3、2、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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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辖区行政村生活污水有效治理,按时报送项目完成资料的加2分,通过县级核查验收的加3分;积极申报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项目的,每完成1个项目储备加2分,项目入库加5分,成功争取项目资金的加10分,每规范实施1个项目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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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督察 |
按时限要求对各级交办的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五乱”整治、中省市巡视巡察整改、各级审计反馈环保问题,按时完成整改并报送相关资料的,每完成一项加2分。 |
环境质量 |
完成承担的年度国家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任务,并按时报送工作资料的加1分。 |
生态建设 |
完成年度生态创建工作任务,以上报的创建资料为依据,按时上报且工作印证资料齐全的加2分;年度完成大型(200人以上)环境宣传教育活动2次的加1分,超过2次的每增加1次加0.5分;完成县级及以上媒体发稿12篇以上,以上报的印证资料为依据,每多发稿1篇加0.1分;(注:媒体包括各级党报报刊,各级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各级生态环境系统网站、微信公众号) |
亮点工作 |
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受到省、市、县(生态环境局、秦岭办)级文件通报表扬、领导批示肯定的分别加5、3、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加分)。 |
在省、市、县级领导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现场检查、会议反馈中,受到表扬肯定的分别加3、2、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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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显著,参加省、市、县级交流发言分别加3、2、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加分),举办省、市、县级现场观摩学习活动的,分别加5、3、2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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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受到中、省、市主流媒体宣传推广的,分别加5、3、2分(同一题材按最高级别加分,主流媒体指《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国环境报》、陕西电视台、《陕西日报》、安康电视台、《安康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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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特色亮点工作形成文字材料,报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定后,加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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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 |
积极编报生态环保项目,争取资金到位的加2分;项目前期勘查设计阶段配合有力的加1分;项目实施阶段及时协调矛盾、解决纠纷的加1分;辖区内环保项目保障有力的其他情况加1分。 |
附件9
汉阴县考核单位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测评赋分表
测评单位(盖章): 测评时间: 年 月 日
考核单位名称 |
测评得分 |
考核单位名称 |
测评得分 |
城关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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涧池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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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溪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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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梁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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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乳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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漩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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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阳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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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佛寺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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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河口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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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河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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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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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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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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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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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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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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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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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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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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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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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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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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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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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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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体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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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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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旅广电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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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开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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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34个成员单位、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30个成员单位,对10镇、18个责任部门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测评赋分,满分为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