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县村级合作社新增开票经营范围的建议
名称 | 关于对全县村级合作社新增开票经营范围的建议 | ||||||
办理部门 | 县审批局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
签发人 | 张玲玲 | 签发日期 | 2024-07-18 | 发布日期 | 2024-07-25 | 类别 | A |
正文 |
曾杰等代表:关于对全县村级合作社新增开票经营范围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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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一是代表所提出的新增“场地出租”“经营租赁”事项表述,按照现行规定,营业执照办理中经营范围只能在系统中选择规范化的经营范围表述,不可再进行人工输入,故在目前使用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发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里没有相同表述的经营范围,只查到近似的经营范围为“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第三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发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也是基于法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均为内资企业经营范围,暂不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 三是我局会同税务部门,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建议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经营范围。“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是指从事代耕代种代收、大田托管等其他农业活动。包括农村土地整理服务,农作物栽培、移栽服务,农作物收割服务,与花草的种植、截枝修整和花园的修建和维修,以及树木的整容活动有关的农业服务活动,农业园艺服务及其他农业服务活动。具体可从事:农村土地整理服务;农田土地整理;农场劳务承包人的活动;农业大棚出租活动;农业大棚耕地出租活动;农作物栽培、移栽服务,农作物收割服务;与花草的种植、截枝、修整和花园的修建和维修,以及树木的整容活动有关的农业服务活动;农业园艺服务;为种植某种农作物,促进其生长或预防病虫害的活动;农作物秸秆还田活动;农业生产托管活动,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服务;智能农业管理(部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对种农业生产经营进行管理;农作物秸秆收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