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将县供销系统原国有划拨土地资产变更属性的建议
名称 | 关于请求将县供销系统原国有划拨土地资产变更属性的建议 | ||||||
办理部门 | 县自然资源局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
签发人 | 徐世平 | 签发日期 | 2024-06-21 | 发布日期 | 2024-06-24 | 类别 | A |
正文 | 杨松代表提出的关于请求将县供销系统原国有划拨土地资产变更属性的建议。 | ||||||
回复 |
一、关于国有划拨土地转出让问题。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要求,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协议出让所需材料为:1.用地申请书;2.原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材料;3.用地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委托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4.土地估价报告。以上材料齐备,经我局土地审批供应协调决策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报县政府批准后,缴纳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目前,我局在政务大厅专设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以方便群众办事。 二、关于减免和返还部分土地出让金问题。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或权利性质(协议出让),需要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文件规定,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统一由财政部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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