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公示(2024年第二期)
索引号: | xzfgzbmzfb-GK-2024-0057 | 发布日期: | 2024-11-29 16:28 |
来源: | 县人社局 | ||
内容概述: | 工伤认定公示(2024年第二期) |
为了切实防范工伤认定风险,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加强社保基金社会监督,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现对我局出具的15件工伤认定结论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如对该15件工伤认定结论有异议,请在公示后五日内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向汉阴县人社局社保股反映,我局将根据反映的情况核实处理。
受理反映部门:汉阴县人社局社保股
电话:0915-5211895
附件:2024年(第二期)工伤认定公示人员
汉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9日
2024年(第二期)工伤认定公示人员
1、喻胜健,男,用人单位:天津捷盛东辉保鲜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6月19日13时许,喻胜健在天津捷盛东辉保鲜科技有限公司分包的汉阴县果蔬加工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工地二楼进行制冷管道保温棉安装时因梯子滑倒导致其摔落地面受伤。其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2、黄杰,男,用人单位:汉阴县平梁镇人民政府,2024年8月28日11时许,黄杰随单位领导外出在平梁镇清河村进行环境卫生整治时,在清理树藤的过程中不慎将左足崴伤。其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工伤的规定,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3、喻联合,男,用人单位:陕西汉阴黄龙金矿有限公司,2024年9月1日9时许,喻联合在陕西汉阴黄龙金矿有限公司选矿厂压滤车间进行甩干机螺丝安装后返回时,不慎踩到被彩条布遮盖的机器缝隙跌落地面受伤。其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4、黄宗兵,男,用人单位:陕西汉阴黄龙金矿有限公司,2024年9月2日8时许,黄宗兵在陕西汉阴黄龙金矿有限公司停车场地准备执行运输任务时,在上车的过程中因脚下踩滑身体悬空导致左手臂受力拉伤。其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认定工伤的规定,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5、罗来均,男,用人单位:陕西森之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2024年9月8日21时许,罗来均在陕西森之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进行烘干机故障排查时,检查到烘干机进料口时被从机器中喷出的火苗烧伤。其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6、赵小峰,男,用人单位:陕西森之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2024年9月3日17时许,赵小峰在陕西森之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进行烘干机故障排除时,不慎踩空从机器平台跌落至地面受伤。其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7、刘琦,男,用人单位:汉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4年8月9日19时许,刘琦在汉阴县城关镇前进村路段处开展夜查酒驾专项行动中,在阻止一名酒驾驾驶员逃离时不慎摔倒受伤。其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8、杨朝庭,男,用人单位:福州榕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8月8日6时许,杨朝庭在福州榕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S213凤凰山隧道B段主洞及平行导洞主体工程项目工地隧道内进行打钻作业时,不慎被工作面掉落的石块砸伤左足小趾。其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9、刘德乾,男,用人单位:福州榕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7月29日10时许,刘德乾在福州榕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S213凤凰山隧道B段主洞及平行导洞主体工程项目工地隧道内进行排危作业时,不慎踩空摔倒,导致左侧肋骨及手肘受伤。其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10、梁昌俭,男,用人单位:陕西乾泰铸造有限公司,2024年9月1日11时许,梁昌俭在陕西乾泰铸造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进行冷床轴承更换时,不慎被滑落的千斤顶砸伤左脚。其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11、吴永金,男,用人单位:汉阴县秦龙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9月21日19时许,吴永金在汉阴县秦龙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的高陵双美屠宰场生产车间进行拉肉作业时,脚下不慎踩滑摔倒,导致腰背部及肋骨受伤。其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12、常桂荣,女,用人单位:汉阴县供销农信农业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9月17日16时许,常桂荣在汉阴县供销农信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城关分公司社员超市进行理货作业时,不慎被货架三角铁划伤左手背。其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13、何锡辉,男,用人单位:中共汉阴县委政法委员会,2024年4月23日19时许,何锡辉下班后驾驶摩托车沿316国道往汉阴县涧池镇回家途中,行驶至原316国道涧池镇(福缘饭庄)附近与一辆右转弯的轿车发生碰撞,经汉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锡辉不负此事故责任。其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14、翁志刚,男,用人单位:陕西莱卡环卫科技有限公司汉阴分公司,2024年3月16日6时许,翁志刚在汉阴县凤凰大道汽车站对面路边清扫路面时,被一辆自东向西行驶的摩托车撞倒受伤。其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认定工伤的规定,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15、李泽香,女,用人单位:安康市博元凤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10月3日6时许,李泽香在汉阴县凤凰国际酒店二楼出品部面点房取蒸鸡蛋时,右足不慎被托盘中的蒸汽水淋到烫伤。其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现予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