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汉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4-12-03 至 2024-12-19 来源:县发改局

  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保障法》和有关政策要求,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参照《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汉阴县发展和改革局起草了《汉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123日至20241219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985073107@qq.com;

  2.邮寄地址:汉阴县城关镇和平街35号汉阴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股邮编:725100);

  3.联系电话:5212761。


  附件:

  1.《汉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汉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说明



  汉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123


附件1


汉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事件等作用,根据《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汉阴县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县内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县级储备粮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不得以县级储备粮为债务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县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实物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省、市、县有关规定。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县财政局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及动用的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检验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阴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

  第六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承担县级储备粮的购销、储存、轮换、动用等具体业务,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变化、消费结构升级、粮食区域市场调控需要,重点向主城区、价格易波动地区、灾害频发地区布局。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以小麦、稻谷等口粮及其成品粮为主。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县级储备大米应达到国标二级及以上质量标准,面粉应为标准粉精制粉,食用植物油达到国标三级及以上质量标准。

  县级储备成品粮油应为定量包装商品,包装规格应便于应急市场供应,包装、计量、标签标识应符合国家规定。若需以非定量包装、大容量包装、散装或原粮形态储存,承储单位应具备应急能力,建立应急加工预案,数量不得超过该品种储存任务的70%,并取得县发改局书面批准。

  第十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主要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竞价交易,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按照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组织轮换。

  县级储备原粮轮换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制定。

  县级储备成品粮油轮换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由承储或代储企业自行开展。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储存、轮换计划,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共同下达给承储单位,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当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原则上储存于承储单位的自有仓房,承储单位不得租仓储存。

  承储单位仓储能力不足时,可将县级储备成品粮油委托其他单位代储。承储单位应建立县级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制度,对代理承储单位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查,签订代储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代储单位应遵守政策性粮食经营法规、政策,保证粮权性质、实物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应急指令执行。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县级储备粮食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应当进行全过程记录,实现县级储备粮食信息实时采集、处理、传输、共享,确保可查询、可追溯。

  承储单位应推进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管理,提高粮食储备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发布等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保证政府粮食储备账实相符、相符,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不得虚报、瞒报政府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品种。承储单位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仓号。

  县级成品粮油达不到专仓储存条件的,应在仓内储存区域建立标识。

  储存县级储备粮的仓房油罐应当悬挂县级储备粮专牌。仓内分垛储存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垛卡。

  县级储备成品粮油采取仓内包装储存的,应当做到码垛整齐,包装完整,堆叠安全。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执行储备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制度,保证县级储备粮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

  承储单位不得人为造成县级储备粮的品质下降。

  承储单位应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不得将县级储备粮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失。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建立健全节粮减损制度体系,开展节粮减损提升行动,应用绿色仓储技术,提高储备粮质量,保障储备粮安全。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建立健全防火、防洪、防盗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执行粮食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报告粮食市场有关情况。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拟订动用县级储备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储存库点、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结算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意见:

  县内两个及两个以上镇或本县主城区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超过事发所在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的情形。

  县内两个及两个以上镇或本县主城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

  县人民政府决定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县发改局根据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二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执行县级储备粮的动用命令,落实运输车辆、物资、人力等,并承担运输任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动用方案结算。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储存县级储备粮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县农发行申请贷款,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县农发行的信贷监管。县级储备粮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不得利用县级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县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允许承储单位或代储企业通过其他商业银行或自筹资金等多种渠道筹措县级储备成品粮油本金。

  第二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承储单位按照会计核算据实初步确定,再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据实核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三十条   建立县级储备粮补贴标准在合理范围内的增长机制。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核定。

  县级储备原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县级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费用、利息补贴包干执行。

  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利息补贴通过农发行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单位。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轮换经审计形成的价差盈余纳入县级财政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形成的价差亏损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弥补。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余额不足以弥补价差亏损,则由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时足额拨补。

  第三十二条   在特殊时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动用县级储备粮出库形成的价差亏损及相关费用,承储企业应单独记账、专档管理,经审计部门审计、县发改局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专项资金解决,用于补充县级储备粮库存。

  第三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在保管期间发生的合理损耗由承储企业在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中解决。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及时报告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经核实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负担。

  因承储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

  第三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储备费用等财政补贴纳入财政绩效评价内容,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县发改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管理绩效自评报告编制,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县级储备粮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储备粮储备费用年度预算设立和储备规模计划调整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五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

  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调阅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县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单位对各级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保证政策性信贷资金安全。

  第三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将县级储备粮计划下达给不具备县级储备粮承储条件的企业,或者发现承储单位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的

  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八条   县发改局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完善承储单位信用监管机制,及时将承储单位的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陕西”“信用安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行失信企业行业黑名单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和调整等计划及动用命令情节严重的

  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发现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情节严重的

  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或者因管理不善影响应急指令执行,以县级储备粮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情节严重的

  其他严重违反县级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 月 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印发的《汉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汉发改字〔2023385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印发的《汉阴县县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汉发改字〔2023386同时废止。


附件2

《汉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说明


  《汉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由汉阴县发展和改革局起草。

 一、背景及必要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于2023年12月底颁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粮食安全保障法》对地方政府储备粮食用途、经营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必要及时将该法规定列入县级储备粮管理制度中。

  2.中共汉阴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对2023年修订实施的《汉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汉阴县县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存有质疑,要求清理。

  3.按照《安康市新增市县地方粮油储备规模落实方案》,市级储备粮管理方式做了较大变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分行对《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做了大幅度修订,废止了2022年印发的《安康市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并明确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新办法规定,制定本级储备粮管理制度。

  根据以上要求,县发改局起草修订了《汉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拟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印发。此后,参照中央、省、市做法,另行制定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关于明确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及利息补贴的通知、县级粮食储备企业财政财务管理办法。与原有《汉阴县粮食应急预案》《汉阴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形成完整制度体系。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参照《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安发改粮食〔2024〕617号)等制定。

  三、起草过程

  《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安发改粮食〔2024〕617号)颁布后,县发改局立即着手起草《汉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草稿形成后,县发改局已向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农发行汉阴支行、县粮储公司等单位致函征求了意见,并进行了修改。

 四、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汉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共40条。对县级储备粮的性质、管理责任、管理原则、储备计划、粮食收储、轮换、动用、费用、绩效管理、监督检查、信用管理等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是:

  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县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库存充足、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实行政府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承储企业承担县级储备粮的购销、储存、轮换、动用等具体业务,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县级储备粮按照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组织轮换。县级储备粮按照县级粮食应急预案,由县政府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主要由农发行解决,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由县财政补贴,并纳入绩效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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