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索引号: xzfgzbmzfb-GK-2024-0094 发布日期: 2024-12-03 14:47
来源: 县住建局
内容概述: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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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行政许可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行政许可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8月1日起实施)(1992年8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四条 。
2.《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0年10月01日起实施)(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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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拆迁企业资质等级备案工作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起施行)(1998年7月20日起实施)第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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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未依法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六十四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六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七十一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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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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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行政处罚 对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七十三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 行政处罚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七十四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七十五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 行政处罚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七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 行政处罚 对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七十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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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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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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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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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七十三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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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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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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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行政处罚 对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3 行政处罚 对擅自预售和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2.《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11月3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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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5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权利人不申报或瞒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11月3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6 行政处罚 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办理抵押登记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11月3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出租房屋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11月3日起施行)第六条、第四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8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资格证书进行房地产经纪或价格评估活动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11月3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9 行政处罚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0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四十一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1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四十二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2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四十三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3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4 行政处罚 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5 行政处罚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8 行政处罚 对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9 行政处罚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0 行政处罚 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1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2 行政处罚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3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4 行政处罚 对新建住宅建筑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条件交付使用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1年10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第九十四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5 行政处罚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招标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1年10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九十五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时将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未将备案后的临时管理规约在销售场所公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时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1年10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九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交接查验时,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资料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未处理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1年10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和证书,损坏、隐匿、销毁物业资料和财物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1年10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9 行政处罚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事项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1年10月1日施行)第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0 行政处罚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公布物业管理区域的水、电总用量,业主的水、电总用量,物业服务企业的水、电用量,公摊的水、电用量和费用的计算方式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1 行政处罚 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1年10月1日施行)第七十六条、第一百零五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2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纳、补存物业保修金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1年10月1日施行)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3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1年10月1日施行)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4 行政处罚 对业主未提供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凭证,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1年10月1日施行)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5 行政处罚 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商品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未在规定时限内转交已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1年10月1日施行)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6 行政处罚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时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1年10月1日施行)第六十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7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房屋外貌或者在外墙体开设、扩大门窗;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1年10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8 行政处罚 对开发建设单位在购买人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而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处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9 行政处罚 对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主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有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房产面积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0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评估机构违反规定从业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1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3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4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5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6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和机构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7月15日起实施)第三十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7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师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以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8 行政处罚 对注册房地产评估师违规执行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9 行政处罚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1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2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3 行政处罚 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违法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承包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4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5 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法进行分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6 行政处罚 对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7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法规定要求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9 行政处罚 对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0 行政处罚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1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2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3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4 行政处罚 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移交工程档案,实行建设监理的处罚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4月25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6 行政处罚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第四十条、第五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7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第四十条、第六十二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8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第四十条、第六十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9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起实施)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起实施)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1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起实施)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2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起实施)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3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起实施)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4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起实施)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5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6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7 行政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或跨省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8 行政处罚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的处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等的处罚
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2.《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4月25日起实施)第四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0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1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2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以及聘用单位为注册建造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以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4 行政处罚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法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5 行政处罚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以及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4月25日起实施)第四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7 行政处罚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2.《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8 行政处罚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以及对聘用单位为注册造价工程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9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七十九条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第九十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1 行政处罚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2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3 行政处罚 对“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4 行政处罚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6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起实施)第四十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7 行政处罚 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8 行政处罚 对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不参加施工验槽的;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9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在建筑物的设计中使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提供的建筑物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建筑节能内容或者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采购并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了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的;采购并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产(部)品和设备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1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采购并使用了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的;采购并使用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产(部)品和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2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未经建筑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3 行政处罚 对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动建筑物墙体、屋面保温层和室内供热管网系统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4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5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6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7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8 行政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9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0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4月1日起实施)(2006年4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1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4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2 行政处罚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4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3 行政处罚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4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9月18日起实施)第三十二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擅自经营或者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6 行政处罚 对出租、出借、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7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8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9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0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1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2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3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4 行政处罚 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5 行政处罚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6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7 行政处罚 对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供水、供热、燃气管道的井盖、阀门行为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第三十三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8 行政处罚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9 行政处罚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0 行政处罚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1 行政处罚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2 行政处罚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3 行政处罚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4 行政处罚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5 行政处罚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6 行政处罚 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7 行政处罚 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8 行政处罚 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9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0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十一条第一款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1 行政处罚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2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有关法定义务的处罚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3 行政处罚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未向用户提供安装检验合格证书的、设定低于一年的安装保修期的处罚。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4 行政处罚 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的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罚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5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企业未对运行满十年的燃气输配管网进行安全评估的处罚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6 行政处罚 对销售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本省燃气适配性的燃气器具的处罚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7 行政处罚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8 行政处罚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9 行政处罚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的,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的,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70 行政处罚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71 行政处罚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72 行政处罚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五十二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73 行政处罚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五十二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74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五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75 行政处罚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五十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76 行政处罚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五十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77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五十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78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79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80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81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82 行政处罚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83 行政处罚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84 行政处罚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85 行政处罚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86 行政处罚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8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88 行政处罚 对盗窃、毁坏排水井盖、井箅、阀门、管道;拦渠筑坝,设障阻水,堵塞排水、防洪管渠;盗窃、损坏照明设施及附属设备;盗窃、损坏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的管道、井盖、阀门;盗窃、污损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第二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89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和占用桥涵;在道路、桥涵保护范围内取土、采砂、爆破、取石、打井、倾倒垃圾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擅自在道路、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涵上架设压力在四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十千伏以上的高压电线和其它易燃易爆管线;在排水、防洪设施及其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破堤、填埋、堆物、垦植、打井和修筑建筑物、构筑物;擅自连接、更改排水管线;擅自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在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内采砂、取石、爆破、堆放物料、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擅自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向供水、供热、燃气管道的控制设施中排放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和易燃易爆残液或倾倒垃圾和其他杂物;擅自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水、供热、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擅自迁移、占用公共客运交通停车场、调度室和站台、站牌及其设施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第五条、第十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90 行政处罚 对在道路和桥涵上冲洗车辆、焚烧杂物、倾倒污水、晾晒碾打农作物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第五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91 行政处罚 对在非指定的道路和桥涵上试刹车,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道路、桥涵上擅自行驶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第五条、第四十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9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道路、桥涵上设置广告,牵引、吊装作业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第五条、第四十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93 行政处罚 对向排水、防洪设施内倾倒垃圾杂物和排放不符合标准的污水和其他有害物质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第五条、第二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94 行政处罚 对依附道路照明设施搭建构筑物、堆放物料、牵引作业或搭设通讯线路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第五条、第三十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9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悬挂物品、拉线接电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第五条、第四十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96 行政处罚 对利用或依附供水、供热、燃气管道拉绳挂物或牵拉、吊装作业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97 行政处罚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需移动挖掘位置、扩大挖掘面积、延长挖掘时间而未提前办理变更手续或未按规定补办手续;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放污水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98 行政处罚 对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或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市政公用设施的各类检查井、箱盖或者覆盖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不符合市政公用设施养护规范,或出现缺损影响使用和安全时,养护、维修单位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第五条、第二十三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99 行政处罚 对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处罚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五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0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城镇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处罚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到期未归还、不恢复原状的处罚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植树木的处罚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3 行政处罚 对擅自砍伐树木的处罚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4 行政处罚 对在绿地中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5 行政处罚 对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的处罚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6 行政处罚 对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的处罚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7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罚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8 行政处罚 对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处罚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9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8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第二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10 行政处罚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8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第二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11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12 行政处罚 对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缠绕悬挂物品或者将古树名木作为支撑物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0年10月01日起实施)第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13 行政处罚 对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易燃物、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0年10月01日起实施) 第六条、第三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14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1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1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1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18 行政处罚 对相关单位不执行强制推广建设科技成果的处罚 《陕西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办法》(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19 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事业单位,超越范围使用限制技术或者应用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处罚 《陕西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办法》(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20 行政处罚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行为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7月15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21 行政处罚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行为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7月15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22 行政处罚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行为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7月15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23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行为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7月15日起实施)第三十五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24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7月15日起实施)第三十五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25 行政处罚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行为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7月15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26 行政处罚 对承租人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行为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7月15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27 行政处罚 对承租人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7月15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28 行政处罚 对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行为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7月15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29 行政处罚 对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行为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7月15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30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7月15日起实施)第三十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31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32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33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34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35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36 行政处罚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37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违反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38 行政处罚 对装饰装修企业或装修人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39 行政处罚 对装饰装修企业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40 行政处罚 对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41 行政处罚 对装饰装修企业或装修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42 行政处罚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43 行政处罚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44 行政处罚 对出租法律、法规禁止出租房屋的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45 行政处罚 对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或出租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46 行政处罚 对房屋租赁当事人未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当事人未在三十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47 行政处罚 对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处罚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5月1日起实施)第十四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48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49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50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51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52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授意或者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黏土实心砖的处罚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53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在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建设项目中设计使用黏土实心砖的处罚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54 行政处罚 对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的规定,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处罚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55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黏土实心砖进行施工的处罚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56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根据禁止使用黏土实心砖规定实施监理的处罚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57 行政处罚 对企业伪造、转让、出租、涂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处罚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十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58 行政处罚 对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59 行政处罚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6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61 行政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6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63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64 行政处罚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65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66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8月1日实施)第三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67 行政处罚 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68 行政处罚 对公共建筑附设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三条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4月25日起实施)第二十九条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69 行政处罚 对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三十四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70 行政处罚 对公共建筑未按要求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三条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71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72 行政处罚 对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未按标准改造或者重建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的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73 行政处罚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四条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74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起实施)(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7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六十五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7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7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受理单位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条、第六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7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屋面工程分部发包给不同施工单位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七十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79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中的一项检测业务拆分委托不同检测单位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七十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80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或者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七十一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81 行政处罚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未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七十二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82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委托他人代行职责的处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七十四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83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施工现场管理职责的处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七十五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84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措施费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七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85 行政处罚 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七十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86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中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七十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87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七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88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八十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89 行政处罚 对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证明出具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八十一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90 行政处罚 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使用登记的处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八十二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91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规承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八十三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92 行政处罚 对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家里、或委托他人代行监理职责的处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八十四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93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的处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八十五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94 行政处罚 对工程检测单位违规检测的处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八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95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等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八十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96 行政处罚 招标代理机构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六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九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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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行政处罚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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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行政处罚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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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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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行政处罚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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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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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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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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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的处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0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在开工前支付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处罚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06 行政处罚 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07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08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的处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0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四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1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六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11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12 行政处罚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十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1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摆摊设点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14 行政处罚 对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15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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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行政处罚 对转让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房地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11月3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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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行为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七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18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19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行为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20 行政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行为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21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行为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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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5日起实施)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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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从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4月25日起实施)第五十一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24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4月25日起实施)第五十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2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第四十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26 行政处罚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27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28 行政处罚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第四十条、第五十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29 行政处罚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第四十条、第六十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30 行政处罚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第四十条、第六十一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31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第四十条、第六十二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32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七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33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34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8年4月1日起实施)(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35 行政处罚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8年4月1日起实施)(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36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37 行政处罚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38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39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转包检测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40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41 行政处罚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42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起实施)第五条、第三十五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4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起实施)第五条、第三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44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起实施)第五条、第三十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45 行政处罚 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起实施)第五条、第三十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4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起实施)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47 行政处罚 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二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48 行政处罚 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三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49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七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50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51 行政处罚 对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违法行为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52 行政处罚 对遗撒、滴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条、第五十三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53 行政处罚 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或未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场所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五十三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54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55 行政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56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五十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57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五十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58 行政处罚 对未提前办理变更手续或未按规定补办手续或未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放污水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四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59 行政处罚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一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60 行政处罚 对违反村庄规划和程序建设、违反村庄管理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61 行政征收 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起实施)第四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62 行政征收 自备水源的单位的城市污水处理费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陕西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63 行政征收 城市道路占用费或挖掘费修复费征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1993年4月24日起实施)第三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64 行政征收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因客观环境限制不达标收缴绿化补偿费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65 行政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 ;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安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陕价行发〔2005〕113号;
安康市物价局、财政局《安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安价发[2005]82号。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66 行政征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67 行政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68 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起实施)第四十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69 行政检查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8年4月1日起实施)(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4月25日起实施)第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70 行政检查 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4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条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10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第六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71 行政检查 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72 行政检查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73 行政检查 挖掘城市道路竣工后清理现场的检查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三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74 其他类行政调解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矛盾调处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9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75 其他类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2017年9月15日起实施)第五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76 其他类备案 建设工程招标最高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77 其他类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8年4月1日起实施)(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78 其他类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安装备案及使用登记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6月1日起实施)(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五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79 其他类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7日起施行)第四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80 其他类备案 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81 其他类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82 其他类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起实施)第十三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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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其他类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84 其他类备案 现售商品房开发项目手册及证明文件备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85 其他类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86 其他类备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87 其他类其他审批权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起实施)第三十三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88 其他类其他审批权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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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其他类其他审批权 停止供气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审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90 其他类其他审批权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及验收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8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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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行政许可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9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6月1日起实施))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92 行政许可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9月1日起实施)(1998年9月1日起实施)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6月1日起实施)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93 行政许可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9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6月1日起实施)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94 行政处罚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95 行政处罚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96 行政处罚 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97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依法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98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99 行政处罚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00 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01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02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10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第三十九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03 行政处罚 对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10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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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9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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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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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将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报备案的处罚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10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五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0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08 行政处罚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09 行政确认 房屋所有权确权书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10 行政强制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11 行政强制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限期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9月1日起实施)(2004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七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12 行政检查 对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10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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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行政检查 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运行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9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条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10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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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行政奖励 防震减灾工作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10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第十一条 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15 其他权利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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