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医疗保险经办处关于做好职工生育产前检查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xzfgzbmzfb/2024-0352 | 公开目录: | 公示公告 |
| 公开责任部门 |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安医保经办发〔2024〕45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12月16日 |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日期: | 2024-12-26 11:47 |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中心、安康高新区卫健医保局、恒口示范区卫健局,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医保服务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持续推动医保经办业务高效办理,我市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产前检查费用实行直接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算范围。在生育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的基础上,将全市参保女职工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纳入直接结算范围。
二、结算方式。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备案登记,自妊娠之日起满四个月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可直接结算,直至达到封顶线。
三、结算时间。参保女职工生育产前检查费用直接结算自2024年12月16日起实行。
生育医疗费用“一站式”报销是医疗保障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重要事项内容,也是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的一项便民举措,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要提高站位,认真落实生育医疗费直接结算工作,及时完善医院HIS系统接口改造,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确保利民惠民政策落地见效。
附件:
安康市医疗保险经办处
2024年12月16日
陕公网安备 610921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