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古树名木保护举报制度
索引号: | xzfgzbmzfb-GK-2025-1554 | 发布日期: | 2025-05-15 08:43 |
来源: | 县林业局 | ||
内容概述: | 汉阴县古树名木保护举报制度 |
第一条 汉阴县林业局为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畅通举报渠道,根据国务院《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涉古树名木为全县范围内,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树名木。
第四条 发现有下列涉嫌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行为的,鼓励任何单位、个人向我局举报并提供有效证据。
( 一)违法违规采伐古树名木;
( 二)违法违规移植古树名木;
( 三)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名木;
( 四)挖根、剥损树皮、过度修剪枝干;
( 五)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 六)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 七)在古树名木上刻划、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等,攀爬古树名木;
( 八)破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 九)未经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核查许可,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管线;
( 十)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第五条 举报有上述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汉阴县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并负责依法处理。
第六条 举报和受理的方法、程序。
(一)单位、个人可以采用信函、电话、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应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供详细的举报信息,如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等,并附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包括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照片、视频等,以及可能的目击者证词。
(二)林业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及时进行调查,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举报,应当在接到举报10个工作日内将不受理的理由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在接到举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要求给予答复的,及时答复;需要转办的,在1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向举报人或相关单位说明理由。
第八条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举报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各类举报材料、记录等列入密件管理,严防泄露和遗失。办理举报时,不得向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宣传报道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第九条 举报人不得恶意举报、虚假举报,因恶意举报、虚假举报对被举报单位、个人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追究举报人的相关责任。
举报地址:汉阴县凤凰大道与广场路丁字路口处汉阴县林业局
联系电话:0915-2297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