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法律援助"办事指南

索引号: gzgbmgzgbm-GK-2025-0084 发布日期: 2025-08-12 17:30
来源: 汉阴县司法局
内容概述: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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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法律援助办事指南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一、适用人群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

 1.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

 2.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二)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2.司法救助对象、优抚对象或者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

 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5.重度残疾人或者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条件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请求相关权益保护;

 10.因农作物、养殖产品等受到损害,或者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

 11.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权属纠纷、林权纠纷、宅基地纠纷请求民事权益保护;

 12.因婚姻关系中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要求离婚或者主张相关权益;

 13.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三、申请材料

 (一)一般规定

 根据《法律援助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出示和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经济困难状况说明材料、个人诚信承诺,或者依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证明材料;

 4.其他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二)特别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受理方式

 (一)申请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也可就近向所在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提出申请,镇工作站工作人员做好咨询、初审工作,材料齐全后交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

 (二)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和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五、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

 (三)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四)《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六、法律援助实施机构及办公地址

 (一)汉阴县法律援助中心

 办理地点: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 民主街104号汉阴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办理窗口:汉阴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办理时间: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窗口:汉阴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咨询电话:0915-8219163 ;12348

 (二)城关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办理地点: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 汉太路北50米城关镇政府(办理窗口:城关司法所)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14:00至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0915-5292822

 (三)涧池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办理地点:涧池集镇老街39号(办理窗口:涧池司法所)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15-5612616

 (四)蒲溪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办理地点: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蒲溪镇人民政府(办理窗口:蒲溪司法所)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15-5416589

 (五)平梁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办理地点: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平梁镇人民政府(办理窗口:平梁司法所)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15-55124444

 (六)漩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办理地点: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漩涡镇人民政府(办理窗口:漩涡司法所)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15-5580920

 (七)汉阳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办理地点: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汉阳镇人民政府(办理窗口:汉阳司法所)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15-5680321

 (八)铁佛寺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办理地点: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铁佛寺镇人民政府(办理窗口:铁佛寺司法所)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15-5490750

 (九)双河口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办理地点: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双河口镇人民政府 双河口镇兴双路5号(办理窗口:双河口司法所)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15-5460780

 (十)观音河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办理地点: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观音河镇人民政府(办理窗口:观音河司法所)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15-5489189

 (十一)双乳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办理地点: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双乳镇人民政府(办理窗口:双乳司法所)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15-5416282

 七、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915-8219183(汉阴县司法局政办股)

 八、线上查询渠道

 1.陕西法律服务网

 (http://sn.12348.gov.cn/sxflfw/#/)

 2.法治汉阴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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