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指南
| 索引号: | xzfgzbmzfb-GK-2025-2609 | 发布日期: | 2025-09-08 16:11 |
| 来源: | 县水利局 | ||
| 内容概述: | 汉阴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指南 | ||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写和印制格式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5号)
6、《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报备回执及验收核查意见参考式样的通知》(水保监督函〔2019〕23号)
二、办理权限
县级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
三、受理条件
1、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已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完成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2、生产建设单位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
3、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时,验收组应当至少有一名省级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
4、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提交了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5、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格式、内容符合水土保持标准要求。
6、生产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生产建设单位在向社会公众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即自公示日期起二十个工作日后,且无公众不良反映,可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申请报备。
7、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四、申请材料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材料包括以下6项内容:
1、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函1份;
2、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表1份;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原件1份,及PDF电子版)
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1份(原件1份,及PDF电子版)
5、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吿1份(原件一份,及PDF电子版)
(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材料包括以下3项内容:
1、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表1份;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原件一份,及PDF电子版)
五、报备方式
汉阴县水利局212办公室现场申请报备
办理流程及时限
1、县水利局对生产建设单位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完整性和格式进行审核。
2、对报备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的,县水利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
3、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并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
县水利局审查通过后出具“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回执”。
九、验后核查
县水利局从己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选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以及根据跟踪核查和验收报备材料核查的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的,在出具报备回执12个月内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核查。
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 址:汉阴县水利局212办公室
咨询电话:0915-5211571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 14:00-18:00
附件: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函(报告书).docx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表(报告书).docx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表(报告表).docx
汉阴县水利局
2025年9月8日
陕公网安备 610921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