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审计局关于印发《汉阴县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gzgbmgzgbm/2025-0126 | 公开目录: | 其他文件 |
| 公开责任部门 | 各镇各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审字〔2025〕8号 | 成文日期: | 2025年03月12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5-03-26 23:05 |
各镇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公共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23〕10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现将《汉阴县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汉阴县审计局
2025年3月12日
汉阴县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规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办发〔2018〕5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送审备案
第二条 各镇、各部门将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且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按要求填写送审登记备案表,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县审计局。报送资料时应一次性完整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最高限价、投标文件、结算书软件版)资料。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各镇各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告知县审计局后,可以自行组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条 县审计局(投资审计股)为政府投资竣工决算审计的承办单位,负责项目资料接收和相关委托事宜。
第三章 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专职技术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的办公设施设备。
(二)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中介机构资质证书。
(三)执业三年以上,社会信誉好,内部已构建严格有效的项目质量控制体系,近三年内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四)自愿接受审计机关的全程监督指导。
第四章 委托事项
第五条 县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事项包括: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第六条 县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需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双方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县财政局发布的限价费用标准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五章 社会中介机构的责任
第八条 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末资质、在册执业人员、业绩情况及重大变更事项报县审计局。
第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完成委托事项的要求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公约等规定和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要求,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及合法的工程技术、招投标、合同等文件为依据,按合理有效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工程计价规则,客观、独立地对委托事项进行审计;
(二)委托项目的相关账册、结算资料只能从县审计局获取,确需项目业主增补资料的,应向县审计局书面提出增补资料清单,由县审计局要求项目业主增补资料;
(三)受委托事项应由本公司独立完成,本公司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与审计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公司、个人承担完成;
(四)从事委托事项的执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保守审计工作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工作秘密,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且近年来没有违法和违规执业的行为;
(五)社会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制度,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廉洁从业违法违规问题承担领导责任,对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负责;
(六)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单位或者审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自己编制的基本建设概(预)算、最高限价编制、财政评审、招标代理项目的审计工作;
(七)按县审计局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取证单、审计工作底稿、复核记录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对于审核中的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县审计局报告;
(八)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审计局出具审计结论,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工程概况、审核依据、范围、内容、结论、审增审减的主要事项、依据、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向县审计局出具审计结论前,应当征求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的意见。
对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县审计局说明争议事项的成因、各方陈述的理由、解决争议的方法及依据。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对向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完整、准确、真实反映和记录审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和保管工作。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将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资料整理立卷,连同电子资料及时移交县审计局归档。
第六章 审计机关的责任
第十三条 县审计局做好对社会中介机构基本情况的调查,收集、掌握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资质、执业人员及工作业绩情况。
第十四条 县审计局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县审计局项目登记备案累计金额达到3000万元时进行委托审计,由投资审计股根据项目登记备案情况提出初步委托方案报局党组会议按“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研究审定。对有特殊情况的项目应及时报局党组会议研究。
对单体项目服务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和方式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 县审计局要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过程的管理,做好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建立审计复核制度,根据项目的规模及具体情况,采用全面审核、抽查审核等方式进行复核,审核后应当提出审核意见,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审核意见进行调整。
对单体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审计局人员应全程参与项目审计过程,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第七章 考核与处罚
第十七条 县审计局建立考核制度,每年末组成考核组从审计业务质量、审计成果和审计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和淘汰机制。
(一)县审计局向社会中介机构委托审计项目时,应在合同中约定:从社会中介机构与县审计局办理项目资料书面交接手续之日起,至社会中介机构报送正式审计报告为止,非经县审计局书面同意,审计项目延期的扣减该项目全部审计费的10%。
(二)县审计局向社会中介机构委托审计项目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复核结果差异率超过5%—10%的,扣减该项目全部审计费的30%;复核结果差异率超过10%的,该项目不计取任何审计费用。
(三)社会中介机构未能执行的工程结算争议审减事项,经县审计局处理并审减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收取该审减部分涉及的效益审计费。
第十八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在本县承接政府投资审计业务,直至取消资格。
(一)一年内不得在本县承接审计业务。
1.年度考核排名靠后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县审计局项目审计安排的。
(二)五年内不得在本县承接审计业务。
1.在一个年度内有两个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的(经县审计局确认的特殊事项除外);
2.将受托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的;
3.有其他重大失误的。
(三)取消受委托资格。
1.泄露审计秘密及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2.在一个年度内县审计局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复核发现误差范围超过±5%达到二次的,或超过±10%一次的;
3.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审计报告的;
4.发生违反廉政纪律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因过失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汉阴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如本办法与上级新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陕公网安备 610921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