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改局关于《汉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xzfgzbmzfb-GK-2025-3526 | 发布日期: | 2025-12-31 17:04 |
| 来源: | 县发改局 | ||
| 内容概述: | 文字解读丨《汉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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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共41条,对县级储备粮的性质、质量、费用以及收储、轮换、动用等管理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是:
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县内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县级储备粮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县级储备粮品种以小麦、稻谷等口粮及其成品粮为主。县级储备粮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县级储备大米应达到“国标二级”及以上质量标准,面粉应为“标准粉”或“精制粉”,食用植物油应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中等以上质量标准。县级储备成品粮油包装规格应便于应急供应,包装、计量、标签标识应符合国家规定。储存的县级储备成品粮油原则上应为定量包装商品。若需以非定量包装、大容量包装、散装或原粮形态储存,承(代)储单位应具备应急加工能力,建立应急加工预案,数量不得超过该品种承(代)储规模的50%(食用油不超过80%)。
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核定。县级储备原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县级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费用、利息补贴包干执行。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主要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竞价交易,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承储单位应当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要求。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储备与粮食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应当保持县级储备粮实物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省、市、县有关规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应当执行储备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制度,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建立健全防火、防洪、防盗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执行粮食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制度。应当对县级储备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轮换、动用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实现县级储备粮食信息实时采集、处理、传输、共享,确保可查询、可追溯。应当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失。应当建立健全节粮减损制度体系,开展节粮减损提升行动。
承储单位仓储能力不足时,可将县级储备成品粮油委托其他单位代储。承储单位应建立县级储备成品粮油委托代储管理制度,对代理承储单位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查,经公开采购程序,根据公平竞争结果,签订代储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代理承储单位应遵守政策性粮食经营法规、政策,保证粮权性质、实物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应急指令执行,并接受承储单位和有关行政机关监督检查。
县级储备粮按照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组织轮换。县级储备原粮轮换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制定。县级储备成品粮油轮换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由承储或代储企业自行开展。
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拟订动用县级储备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发改局根据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县发改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县财政局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及动用的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检验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县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落实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承担县级储备粮的购销、储存、轮换、动用等具体业务,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县级储备粮储备费用等财政补贴纳入财政绩效评价内容。应建立承储单位信用记录,依法开展承储单位信用征集、公示、修复、评价与监管应用。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印发的《汉阴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汉发改字〔2023〕385号)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印发的《汉阴县县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汉发改字〔2023〕386号)同时废止。
汉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2月30日
陕公网安备 610921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