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司法局关于印发《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6年版)》的通知
| 索引号 | gzgbmgzgbm/2026-0072 | 公开目录: | 其他文件 |
| 公开责任部门 | 各镇各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司发〔2026〕6号 | 成文日期: | 2026年02月02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6-02-04 15:42 |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批准,根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24]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后的《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6年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制定程序,就行政管理的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清单的相关单位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源头认定、起草、合法性初审、集体审议等规范性文件制定责任,切实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制度(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认真履行印发、公布和清理等工作职责。
三、本清单之外主体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报请县司法局确定制定路径。
四、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以及政府机构改革情况进行调整。
汉阴县司法局
2026年2月2日
陕公网安备 610921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