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保障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26-0519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26〕7号 成文日期: 2026年03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6-03-30 15:48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丨汉阴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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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规〔2026〕002—县政办—00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保障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9日



    汉阴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管理,保障设施长效运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及《陕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监测及资金保障等工作。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多元筹资:以县级财政保障为主,鼓励社会资本、村集体及村民共同参与。

      2.专款专用、绩效管理:资金定向用于设施运维,实行绩效考核与动态调整。

      3.权责明晰、监督到位:明确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强化资金使用监管。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筹措


      第四条 经费来源包括:

      1.财政预算:县财政每年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统筹安排资金需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补助等方面。

      2.上级专项资金:积极争取中央、省、市各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按照规定用途和要求使用资金。

      3.村集体自筹: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通过集体经营性收入、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部分资金,用于本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

      4.社会支持: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众捐赠。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拓宽经费来源渠道。

      第五条 运维经费标准制定:

      根据设施规模、处理工艺、运行成本等,采取分类分级补助机制核定补助标准。

      (1)动力运行污水处理设施

      对运维技术要求较高的带动力污水处理设施,由第三方公司管理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年运维经费按照签订的合同金额作为计算年服务费的基数,依据考核结果核算费用,并按程序支付。

      (2)厌氧和人工湿地

      运维经费按照相关镇实际运行的数量,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每个站点按照2000元标准进行据实补助。(县财政按“从紧必须”原则,适当预算经费予以保障。超出补助标准的,超出部分由设施属地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

      (3)大三格化粪池

      按照设计处理规模/容积对应标准进行据实补助,补助标准为设计10m³—50m³,按点补助0.1万元/年;51m³—100m³的,按点补助0.2万元/年;101m³—200m³的,按点补助0.5万元/年;设计201m³—500m³,按点补助1万元/年。(县财政按点予以适当补助,超出补助标准的,超出部分由设施属地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经费专项用于以下支出:

      1.基本运行维护费用:

      (1)日常运维:电费、人工费、设备维修及耗材更换。

      (2)水质监测:进出水水质检测(含第三方委托监测及政府抽样监测)。

      (3)大修费用:设施设备主要零部件更换、管网重大修复等。

      (4)信息化管理:在线监控设备安装与维护、数据平台运营。

      (5)药剂费用:用于污水处理过程中所需的各类药剂采购。

      2.监督管理费用: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第七条禁止用途: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工资福利、“三公”经费等非运维支出。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资金管理:

      1.预算编制与审批:县财政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年度计划和任务,编制经费预算草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资金拨付:对于财政预算安排和上级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及对各镇考核结果及时拨付资金。社会资本投入的项目资金,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约定进行支付。村集体自筹资金由村集体按照民主决策程序管理和使用。

      在拨付运维经费时,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年度运维经费进行核实,并配合县财政局做好资金拨付相关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1)未落实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的;

      (2)出水水质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3)设施未运行的;

      (4)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的;

      (5)因客观因素变化,设施长期无法正常运行,无改造利用价值的。

      3.专账核算:县财政部门应设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经费专账,对各类资金进行单独核算,确保账目清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或运营单位也应建立相应的财务账目,规范资金核算。

      4.财务监督: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有效。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经费的筹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绩效考核:

      1.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经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涵盖设施建设质量、设施正常运行率、水质达标情况、群众满意度等方面。

      2.评价方式:由县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汉阴分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拨付依据。评价可采取现场检查、数据分析、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3.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项目调整以及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绩效优秀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对绩效不达标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扣减或暂停拨付经费。

      第十条 责任追究:

      1.对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因管理不善、工作不力导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水质不达标等问题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级生态环境、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