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平梁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公开
| 索引号: | xzfgzbmzfb-GK-2026-0594 | 发布日期: | 2026-04-10 11:46 |
| 来源: | 汉阴县平梁镇人民政府 | ||
| 内容概述: | 汉阴县平梁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公开 | ||
一、执法主体信息
1.单位名称:汉阴县平梁镇人民政府
2.单位性质:行政机关
3.单位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平梁镇集镇社区五组
4.办公电话:0915-5510251
5.邮政编码:725103
二、执法承办机构信息
1.机构名称: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2.办公电话:0915-5510123
3.执法人员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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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执法证号 |
执法 类别 |
执法 区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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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喻国虎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
27090797076 |
城市管理、消防、生态环境、林业、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 |
汉阴县平梁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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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刘松松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 |
27090797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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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朱 锐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 |
27090797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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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张晓安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 |
27090719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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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法依据
1.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24 条:授权省级政府可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政府。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范镇政府行使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9 条第 2 款:乡镇政府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31 条:乡镇政府在防火期开展消防宣传、检查。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65 条:乡镇政府对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责令停止、限期改正、拆除。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14 条:乡镇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22 条:乡镇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 / 林地权属争议。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相关行政给付、管理职权。
2.行政法规依据:
①《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16 号)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建住宅、损坏公共设施、乱堆垃圾等行为处罚。
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524 号)
对擅自设置、移动、损毁历史文化街区标志牌等行为处罚。
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7 号)对毁坏水库大坝及管理设施行为处罚。
3.地方性法规依据:
①《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乡村规划、违法建设、村容镇貌、公共饮用水源地保护等执法。
②《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店外占道经营、设施废弃物清理、环境卫生等执法。
③《陕西省消防条例》乡镇政府负责辖区消防工作、组织消防活动。
④《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⑤《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管理、权属争议、耕地保护相关执法。
⑥《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禁止吸烟场所管理不力等处罚。
4.省级/县级赋权文件(执法权下放依据):
①陕政发〔2023〕9 号:陕西省政府下放 77 项县级执法权至乡镇。
②汉政办发〔2023〕90 号:承接省目录,下放 59 项执法权(2024 版清单)
③汉政办发〔2025〕22 号:根据陕西省提升行政执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方案,结合镇履职事项清单建设进行调整下放23项执法权。
四、执法权限(职权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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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法律法规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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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封山禁牧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六条 |
汉阴县平梁镇人民政府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镇级法定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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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日常巡查 |
行政检查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条 |
汉阴县平梁镇人民政府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镇级法定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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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农村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汉阴县平梁镇人民政府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镇级法定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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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
汉阴县平梁镇人民政府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牵头,相关站所(镇属相关单位)配合 |
镇级法定职权 |
|
5 |
对个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条款 |
汉阴县平梁镇人民政府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县镇共有法定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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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个人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条款 |
汉阴县平梁镇人民政府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县镇共有法定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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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个人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条款 |
汉阴县平梁镇人民政府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县镇共有法定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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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条款 |
汉阴县平梁镇人民政府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县镇共有法定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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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的;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相关条款 |
汉阴县平梁镇人民政府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县镇共有法定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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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 |
汉阴县平梁镇人民政府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县镇共有法定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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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个人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 |
汉阴县平梁镇人民政府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县镇共有法定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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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个人损毁或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标志设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汉阴县平梁镇人民政府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县镇共有法定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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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相关条款 |
汉阴县平梁镇人民政府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镇级法定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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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界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
汉阴县平梁镇人民政府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部门下放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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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汉阴县平梁镇人民政府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部门下放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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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
汉阴县平梁镇人民政府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部门下放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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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
汉阴县平梁镇人民政府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部门下放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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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 |
汉阴县平梁镇人民政府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部门下放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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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
汉阴县平梁镇人民政府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部门下放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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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陕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汉阴县平梁镇人民政府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部门下放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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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
汉阴县平梁镇人民政府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部门下放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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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汉阴县平梁镇人民政府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部门下放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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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汉阴县平梁镇人民政府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部门下放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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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
汉阴县平梁镇人民政府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部门下放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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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汉阴县平梁镇人民政府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部门下放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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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或者违反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汉阴县平梁镇人民政府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部门下放职权(只下放对村级公路管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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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汉阴县平梁镇人民政府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部门下放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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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汉阴县平梁镇人民政府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部门下放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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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擅自在耕地上乱堆乱放、乱采乱挖、乱搭乱建等压占破坏耕地5亩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汉阴县自然资源局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部门委托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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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未经依法依规进行设施农用地备案或者改变设施农用地性质用途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汉阴县自然资源局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部门委托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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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设置。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条 |
汉阴县住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部门委托执法 |
|
32 |
餐饮业和单位不按规定收集、清运、处理泔水,将泔水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或与其他垃圾混倒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二条 |
汉阴县住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部门委托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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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到期未归还、不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 |
汉阴县住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部门委托执法 |
|
34 |
擅自移植树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 |
汉阴县住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部门委托执法 |
|
35 |
擅自砍伐树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 |
汉阴县住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部门委托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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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在城镇绿地范围内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条 |
汉阴县住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部门委托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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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在城镇绿地范围内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条 |
汉阴县住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部门委托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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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在城镇绿地范围内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条 |
汉阴县住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部门委托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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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在城镇绿地范围内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条 |
汉阴县住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部门委托执法 |
|
40 |
在城镇绿地范围内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条 |
汉阴县住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部门委托执法 |
|
41 |
对盗窃、毁坏排水井盖、井箅、阀门、管道;拦渠筑坝,设障阻水,堵塞排水、防洪管渠;盗窃、损坏照明设施及附属设备;盗窃、损坏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的管道、井盖、阀门;盗窃、污损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汉阴县住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部门委托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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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在道路和桥涵上冲洗车辆、焚烧杂物、倾倒污水、晾晒碾打农作物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汉阴县住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部门委托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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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向排水、防洪设施内倾倒垃圾杂物和排放不符合标准的污水和其他有害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汉阴县住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部门委托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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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依附道路照明设施搭建构筑物、堆放物料、牵引作业或搭设通讯线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汉阴县住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部门委托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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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悬挂物品、拉线接电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汉阴县住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部门委托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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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利用或依附供水、供热、燃气管道拉绳挂物或牵拉、吊装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汉阴县住 |
平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
部门委托执法 |
五、救济和监督渠道
行政复议:汉阴县人民政府
行政诉讼: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监督举报:汉阴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举报地址:汉阴县城关镇民主街104号
举报电话:0915-8219164
六、公示时限要求
事前公开内容:长期公开,动态调整
行政处罚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行政许可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行政检查结果: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信息更新:法律法规变化或机构职能调整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七、不予公开的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3.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八、信息保护要求
公开时应隐去以下信息:
1.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等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财产状况等
3.其他可能侵害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信息
陕公网安备 610921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