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城区饮用水源观音河水库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告
索引号: | 发布日期: | 2013-05-17 06:49 | |
来源: | 本站原创 | ||
内容概述: |
为了保护汉阴县观音河水库饮用水水源,改善水质,确保汉阴县城供水安全,保障观音河水库安全,维护正常监管秩序,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染污防治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城市供水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陕政函〔2001〕41号)的规定,经报请汉阴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对汉阴县城区饮用水源观音河水库保护区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汉阴县观音河水库内从事一切染污水源、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
二、禁止在观音河水库库区内从事钓鱼、电鱼、毒鱼、炸鱼等染污水源地水质的活动;
三、禁止向观音河水库内丢弃废物、生活垃圾和动物尸体;
四、禁止在观音河水库水域内洗涮农药器具;
五、禁止在观音河水库内进行旅游活动和其它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活动;
六、县环境保护局对观音河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水利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区水源保护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县发改、农业、林业、住建、国土资源、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保护工作;
七、县水利局要加强对观音河水库库区的日常巡查管理,坚决制止可能污染水库水质和水库安全的行为;环保、公安和水利部门要不定期进行联合执法,发现有违犯本通告禁止内容行为的,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并将其行为进行媒体曝光,对不服从管理者,由环保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从重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对阻挠水库管理单位正常管理和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实行。
汉阴县水利局 汉阴县环境保护局 汉阴县公安局
二○一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