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编委办当好“四员”严格编制管理
为从源头上强化对机关事业单位进人的把关监督,对人员调动、招考、录(聘)用、政策性安置等工作进一步规范,县编委办当好“四员”,严格编制管理。
实行编制集中管理,当好“守门员”。切实发挥机构编制部门在人员管理中的龙头“把关”作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调整)、招考、录(聘)用、政策性安置等使用编制(领导职数)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批。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增加人员,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内进行,并适当留有空余编制。对满编的单位要“先出后进”,超编的单位“只出不进”。
实行用编申报制度,当好“审核员”。机关事业单位凡调入人员、招考、录用人员时,由用编部门单位首先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编制使用申请。接收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时,由负责安置的主管部门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编制使用申请。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按规定程序研究同意后,由机构编制部门向用编单位出具《控编通知单》;招考、录用人员时,由招考主管部门会同机构编制、组织、人社、纪检等部门根据下达的编制使用计划组织实施。
实行落编销编制度,当好“户籍员”。用编部门单位持组织、人社部门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和《工资转移单》15个工作日内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到财政部门核拨工资。在编人员出现调出、退休、辞职、辞退、开除、死亡等减员情况的,所在部门单位应持有关证明材料于30个工作日内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销编手续。
实行部门联动管理,当好“监督员”。机关事业单位凡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人员流动、招考、录(聘)用、安置等申请,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受理;无《用编审批表》和《控编通知单》的,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工资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调整增加人员的,一律无效,并按照中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文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配合,强化对编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问题,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