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县开展社会单位火灾隐患自查自纠的公告
汉公消字[2013]15号
索引号: | xzfgzbmzfb-GK-2022-2815 | 发布日期: | 2013-07-25 11:18 |
来源: | 汉阴县公安消防大队 | ||
内容概述: |
各社会单位:
为深刻汲取近期全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落实单位消防管理责任,加强单位内部“四个能力”建设,提高单位抗御火灾能力。根据《汉阴县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汉公通[2013]69号)文件要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已进入自查自纠阶段,请各社会单位根据本单位所属类型,对照《陕西省单位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认真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请各单位将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情况、消防安全承诺书于2013年7月25日前进行“实名”报告,重点单位报汉阴县公安消防大队,一般社会单位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汉阴县公安消防大队将对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在下阶段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附:1、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标准
2、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情况
3、消防安全承诺书
联系电话:0915-5216119
汉阴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3年7月16日
陕西省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
(试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以及开展防火巡查、检查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密集场所。
2.术语和定义
2.1火灾隐患: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2.2重大火灾隐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2.3公共娱乐场所: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4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5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3.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3.1 消防安全责任
3.1.1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承包、租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3.1.2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和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岗。保安人员应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工种操作过程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防火、灭火基本技能。
3.1.3志愿和义务消防队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火灾时应履行扑救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
3.2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的职责
3.2.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逐级消防负责人。
3.2.2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3.2.3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3.2.4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2.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3.2.6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2.7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3.2.8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3.2.9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3.2.10建立防火档案。
3.3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3.3.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3.3.2统筹安排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3.3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3.3.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3.3.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3.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3.3.7针对本场所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3.4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3.4.1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4.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3.4.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3.4.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3.4.5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3.4.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3.4.7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3.4.8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4.9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5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3.5.1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3.5.2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3.5.3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维护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
3.5.4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3.5.5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火灾扑救。
3.6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3.6.1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3.6.2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6.3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3.6.4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3.7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3.7.1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3.7.2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3.7.3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3.7.4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3.8保安人员职责
3.8.1按照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3.8.2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3.8.3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3.9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职责
3.9.1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3.9.2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3.9.3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
4.防火巡查、检查
4.1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4.2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4.3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4.4人员密集场所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2次。
4.5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4.5.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4.5.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4.5.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4.5.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4.5.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4.5.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6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 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应执行GA503和GA587的相关规定。
4.7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4.7.1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4.7.2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4.7.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4.7.4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4.7.5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4.7.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4.7.7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4.7.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4.7.9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4.7.10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4.7.1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4.7.12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4.7.1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4.8火灾隐患整改
4.8.1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4.8.2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4.8.3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4.8.4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4.8.5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4.8.6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4.8.7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4.8.8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汇报。
陕西省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
(试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以及开展防火巡查、检查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2.术语和定义
2.1火灾隐患: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2.2重大火灾隐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2.3易燃易爆危险品:通常情况下容易燃烧爆炸的危险物品。
3.消防安全责任
3.1易燃易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2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3.3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本场所实际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
3.4易燃易爆场所应严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负责人。
4.防火巡查、检查
4.1易燃易爆场所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巡查内容包括:
4.1.1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4.1.2压力容器、管道、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
4.1.3工艺装置和管道的色标和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完好、醒目,各种设备、管道、阀门及连接处有无跑、冒、滴、漏;
4.1.4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各种工艺指标是否正常;
4.1.5消防值班(控制)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4.1.6电气线路、设备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有无违章使用情况等;
4.1.7有无违章动火情况;
4.1.8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使用和完好有效情况;
4.1.9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各类灭火用药剂、材料、油料等是否齐备充足;
4.1.10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4.1.11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1.12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2易燃易爆场所从业人员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4.3易燃易爆场所从业人员班前、班后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4.3.1压力、温度、流量、液位等各种工艺指标是否正常;
4.3.2设备、管道、阀门有无跑、冒、滴、漏;
4.3.3动火、用电有无违章;
4.3.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4.3.5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4.4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因工作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如下检查:
4.4.1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
4.4.2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动火地点附近四周是否有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
4.4.3动火检修的容器设备是否经过清洗,是否经检验合格;
4.4.4动火用具是否合格,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4.4.5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器材是否落实。
4.5进行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时,检查巡查人员应根据工艺特点穿带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4.6火灾隐患整改
4.6.1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立即向上一级领导,或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上述部门及个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4.6.2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6.3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
(试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临时用房消防设计和用火、用电、用气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2.术语和定义
火灾隐患: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 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3.消防安全责任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监理,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并应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时应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4.防火检查
施工现场的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4.1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是否落实;
4.2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实;
4.3用火、用电、用气是否存在违章操作,电、气焊及保温防水施工是否执行操作规程;
4.4临时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4.5临时消防车道及临时疏散设施是否畅通。
5.临时用房消防设计要求
5.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
5.2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 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5.3层数为3 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 时,应设置不少于2 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
5.4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 米;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5.5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5.6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2,其它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00m2;
5.7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m2时,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5.8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
5.9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9.1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5.9.2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
5.9.3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5.9.4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
6.施工现场用火要求
6.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发动火许可证。
6.2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6.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对于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6.4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6.5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6.6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设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一个监护人;
6.7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否则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6.8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
6.9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6.10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6.11 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7.施工现场用电要求
7.1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 的要求;
7.2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7.3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7.4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
7.5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距配电屏2m 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5m 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
7.6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7.7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
7.8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7.9禁止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7.10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8.施工现场用气要求
8.1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8.2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8.3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
8.4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
8.5气瓶应远离火源,距火源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暴晒的措施;
8.6燃气储装瓶罐应设置防静电装置;
8.7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两者间距不应小于1.5m;
8.8气瓶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8.8.1使用前,应检查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完好性,检查连接气路的气密性,并采取避免气体泄漏的措施,严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气管;
8.8.2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8.8.3冬季使用气瓶,如气瓶的瓶阀、减压器等发生冻结,严禁用火烘烤或用铁器敲击瓶阀,禁止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
8.8.4氧气瓶内剩余气体的压力不应小于0.1MPa;
8.8.5气瓶用后,应及时归库。
9.其他施工管理
9.1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设置防火警示标识。
9.2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对已失效、损坏或丢失的消防设施,应及时更换、修复或补充。
9.3临时消防车道、临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遮挡、挪动疏散指示标识,不得挪用消防设施。
9.4施工期间,临时消防设施及临时疏散设施不应被拆除。
9.5施工现场严禁吸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