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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

关于办理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0号建议的函

作者:佚名 来源:汉阴县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时间:2013-12-31 14:42

胡义友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精神病人防控措施和医疗救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精神病是由于人体内外各种有害因素引起的大脑功能紊乱,导致知觉、意识、情感、思维、行为和智能等障碍的一类疾病。

  重性精神疾病是指精神活动严重受损,导致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辨认或者无法控制自身行为的精神疾病。重性精神病人是对社会有一定潜在危害的精神病人。这部分人对社会、对家庭影响巨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严重威胁社会稳定。二是导致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重性精神病人不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且长期治疗费用极高,给家庭造成了沉重的经济和心理负担。三是直接影响政府形象。重性精神病人如得不到有效治疗和管理,有的被长年禁锢关锁,生存状况极差,病情不断加重;有的被放任街头流浪,干扰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这既是一个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社会政治问题。因此,做好重性精神病人治疗管理工作,不仅有利于病人康复、家庭幸福,而且有利于社会和谐和安全稳定。

  据县卫生局2011年组织的调查,我县有明显症状的精神疾病患者2048人,由于精神疾病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病情反复,不仅严重影响了患者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也给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高度重视对精神病人特别是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控工作,全力消除因收治、看护不力等造成的安全隐患,扎实有效地做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管控、救助工作,实现精神病人“零”滋事目标,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

  2008年7月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汉阴县贫困精神病患者及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医疗救助办法》(汉政办发〔2008〕8号),制定了对特困重症精神病患者且无法定抚养(监护)人的,采取长期住院托养救治办法实施救助等措施。

  2009年县民政局、残联、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汉阴县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二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每年由县财政局从民政大病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划拨30万元,重点解决“五保”“低保”“三无”及特困户精神病患者住院二次救助。

  2013年1月,县政府办下发了《汉阴县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汉政办发〔2013〕4号),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与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救治、救助工作。

  围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县卫生局开展重症精神疾病管理。一是县、镇、村三级医疗机构将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纳入管理服务对象,为患者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为其建立一般居民健康档案。二是对应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每次随访应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询问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情况、服药情况及各项检查结果等。三是根据患者的危险性分级、精神症状是否消失、自知力是否完全恢复,工作、社会功能是否恢复等进行分类干预。对病情不稳定患者,如精神症状明显、自制力缺乏、有急性药物不良反应或严重躯体疾病,对症处理后立即转诊到上级医院。必要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协助送院治疗。对于病情稳定的患者,继续执行上级医院制定的治疗方案,定期随访。每次随访根据患者病情的控制情况,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康复指导,对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

  围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症精神病管理项目,县卫生局对县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进行了重症精神病项目内容和实施方案的系统培训,制定了各项考核奖惩办法,考核结果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兑现严密挂钩,促进了重症精神病管理项目内容得到了有效落实。截至2013年5月底,重型精神病人累计建档1010人,规范管理人数 929人,规范管理率92 %。

  2011年6月13日,县政府召开了专题办公会议,专题研究了全县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按照县政府安排,县卫生局同意县残联提出的在我县由社会力量出资申办一所民营性质的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的建议,并报请县政府同意。按照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申报市卫生局批准,市卫生局组织市级专家组多次到我县调研和督导检查,2013年3月下达了同意设置安康市残联精神病医院汉阴分院的批复,目前市残联精神病医院正在按要求抓紧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届时将给我县精神病患者的救治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治疗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