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公示公告(附:汉阴县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制度)

索引号: 发布日期: 2014-06-09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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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陕西省水土保持法条例》及相关法规和规范,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为,保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质量和效率,规范审批程序,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汉阴县县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

  一、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
  凡在我县从事采矿、交通、水利水电、电力、工业企业的项目,开发区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建材、开山采石、大规模经果林开发项目及其它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设项目单位(业主)应委托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应严格按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方案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水土保持方案受理。
  由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工商营业执照、矿产资源利用方案等)以及《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一式三份至汉阴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的技术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要对材料进行审初步审查,对符合技术规范和相关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和相关要求的应退回,并注明退回原因。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该水土保持方案后,要迅速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在一周内告知建设单位评审形式、评审时间、评审地点。

  三、水土保持方案评审。
  水土保持方案会议评审和简易评审的,一般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委托评审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委托有资质的中介组织开展技术评审工作,并将修改完善以后的评审意见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的技术评审,包括现场查勘和技术文件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水土保持方案修改与复核。
  根据技术评审形成的评审意见,由业主负责组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对《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送局水土保持科或技术评审单位进行复核。满足条件、符合要求的,按程序审批;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要退回方案编制单位重新修改、补充和完善。

  五、水土保持方案批文。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组织单位出具的技术审核意见及经复核后的《水上保持方案》(报批稿)后作出审批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批复。

    六、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入使用。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汉阴水利局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