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北城街西延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索引号: 发布日期: 2014-09-05 17:06
来源: 本站原创
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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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汉阴县北城街西延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的需要,县政府决定征收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汉阴县北城街西延市政道路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汉阴县北城街西延市政道路规划红线内邓小慧1232m²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及其国有土地上284.85 m²的房屋所有权,具体见现状图。
    三、征收部门: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期限为60日,签约期限:2014年9月5日至2014年11月5日。
    五、征收补偿方案:《汉阴县北城街西延邓小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1)。
    六、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1、地点:汉阴县住建局房管所(政务服务中心10楼)。
    2、联系电话:5215501
    七、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汉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汉政发〔2014〕17号)不服的,可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征收范围图
        2.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北城街西延邓小慧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顺利推进北城街西延市政道路项目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安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北城街西延邓小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收回北城街西延邓小慧1232m²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及其国有土地上284.85m²的房屋所有权,具体见现状清查图。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1、汉阴县国土局、住建局为本项目的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该项目国有土地及其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的权属人为被征收人。
    三、征收补偿的依据及原则
    1、征收补偿的法律: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他相关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
    ①征收项目符合《征收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认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②征收项目符合《征收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其中:
    经汉阴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见汉阴县发改局立项批复文件(汉发改投资〔2014〕188号)
    经汉阴县国土资源局认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见汉阴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预审文件)
    经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符合城乡规划;(见汉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规划批复汉住建字〔2014〕121号)
    2、房屋补偿的面积及使用功能依据为: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用途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及房屋登记簿未载明建筑面积、用途或者建筑面积、用途有争议的,由国土、房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3、补偿标准的依据:房地产补偿依据经选定的评估公司评估结果为准。设施设备迁移、景观绿化、构筑物等项目按同期市场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经选定的评估公司评估结果为准。
    4、征收原则:
    ①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②遵循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③遵循对合法建筑依法补偿,对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原则。
    四、征收补偿方式
    该征收项目提供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以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值结果为准,一次性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以评估机构同一时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以房屋产权证证载住房为准)与用于调换的住宅房价值予以核算调换,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3、临迁过渡期间,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每月6.8元/平方米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起一年时间。
    4、因征收造成的停业损失,按被征收人合法营业房屋评估价值的5%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五、奖励办法
    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本方案签订征收补偿合同且选择货币补偿者,可享受一定的货币奖励,超过规定时限还未签订征收补偿合同者,一律不得享受相关奖励。
    六、争议的解决
    1、征收争议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执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征收人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汉阴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