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汉阴县公安局关于开展“飓风行动”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告
索引号: | xzfgzbmzfb-GK-2021-0192 | 发布日期: | 2015-04-27 16:54 |
来源: | 本站原创 | ||
内容概述: |
为认真开展2015年“飓风行动”,严厉打击食药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大食品药品监管力度,持续保持“严查、严管、严打”高压态势,杜绝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汉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汉阴县公安局联合公告如下:
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尚德守法、诚信经营,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规范和安全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食品领域
1.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牛、羊和鸡、鸭、鹅等畜禽肉作为原料,生产加工腌肉、卤肉、烤肉、肉丸、烧鸡、烤鸭等肉类制品;
2.用甲醛、敌敌畏等有害物质,作为防腐防虫剂,生产加工虾仁(皮)、干贝类、鱼干等海干产品;
3.用工业松香、沥青为畜禽肉品脱毛;
4.采购、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走私冻肉;
5.用“无根水”、尿素等有害物质培育豆芽;
6.加工米粉、面条中添加吊白块、硼砂、水玻璃等有害物质;
7.用潲水油、餐厨废弃物或病死畜禽肉炼制食用油;
8.在火锅底料、麻辣烫中添加罂粟壳;
9.在鱼类运输和经营过程中添加孔雀石绿;
10.销售使用过期、变质食品或无厂家、生产批号等标识的食品,以及更改食品生产日期后重新销售的。
(二)药品领域
1.生产、销售假药的;2.生产、销售劣药的;
3.从非法渠道购销药品、挂靠经营、走票、或利用互联网非法售药的;
4.违法宣传、擅自夸大疾病治疗作用和范围的。
(三)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领域
1.非法生产、销售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
2.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
3.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其它化学物质的;
4.化妆品中违法添加禁用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的或生产、销售超限量化妆品的;
5.违法宣传、擅自夸大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和功能的;
6.以健康讲座、会议营销或赠送其它物品方式销售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
三、以上行为是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旦查实将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面临被判刑坐牢,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将会被判处死刑。
四、欢迎和鼓励公众举报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属实的,将依据《汉阴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规定给予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保证举报人合法权益。投诉举报电话:县药监局12331、0915—5212528 、15309150025;县公安局0915-5212716、13700250049
汉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汉阴县公安局
201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