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司项目部推迟交房受处罚
为了夯实责任,加快工程进度, 2015年1月6日县城建公司和县一建司项目部签署关于“青枫秀岭B区10号楼保证在2015年4月30日前竣工达到入住条件,否则从2015年5月1日起,愿意赔偿损失费的承诺书,截止2015年7月初,10号楼仍未达到竣工验收入住条件,严重影响了交房期限,已有部分业主因按期不能入住向各级政府和网络媒体投诉,对城建公司的声誉和业主不能按时入住都造成了一定损失。
根据2015年7月15日监理部门组织的10号楼分户验收情况, 10号楼主体已基本达到竣工交付使用条件,供水及道路也投入正常使用;但地下车库强电设备安装和电缆敷设至今未达到使用条件,经已多次书面通知,该公司项目部均未采取积极措施推进工程,将直接影响业主入住后的正常用电。经相关会议研究确定给一建司项目部处罚,一是先行兑现10号楼延期交房1个月赔偿金8万余元,并追究一建司项目部经理拖延工期责任;二是要求一建司项目部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在7月31日前10号楼必须竣工验收合格,小区道路畅通,正式供水、供电施工完成并投入使用。若到期达不到要求,城建公司将组织施工人员对滞后项目接手施工,产生的费用直接从一建司项目部工程款中扣除,对施工的相关项目工程进行清算,并按月兑现承诺的赔偿款,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一建司项目部承担。三是通过对一建司项目部的处罚,警示其他项目部务必加快工程进度,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按各公司承诺的交房时间如期交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