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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法院入村审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

作者:张雷虎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04-27 14:43
        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个观点“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辆,不需要遵守交规,发生事故就是机动车的责任”,那么到底是不是这样呢?4月26日,汉阴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入村审理了一起未成年驾驶非机动车辆与机动车相撞的民事案件,就告诉大家:“无论什么交通工具造成事故有责任就要赔偿”。

        2015年11月2日17时,14岁的张某驾驶电动车沿汉阴县城关镇三坪村三组村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恰遇何某军由北向南驾驶二轮摩托车载乘员通过。张某驾驶电动车在刹车时发生侧滑与左侧何某军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双方受伤、车辆受损。经汉阴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何某军次要责任。事发后何某军向汉阴县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的监护人张某东赔偿何某军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八万余元。张某东在收到诉状后,亦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何某军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一千二百九十四元。此类案件在当地具有典型性,为了达到宣传教育的效果,汉阴法院民二庭将庭审现场搬到了事发地的三坪村委会,县电视台进行录播,法院官微全程直播,吸引了当地群众的大量关注。很多村民表示第一次了解非机动车引发事故需要承担责任。

        整个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主张进行激烈的举证和辩论,最终合议庭宣布休庭并择期宣判。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出行方式和效率的要求也在不断变化。由于电动车属非机动车,价格便宜,无需证照,越来越多的家庭购买电动车作为代步工具。驾驶电动车门槛低,大多数人的驾驶经验和交规常识缺失,直接造成了此类交通事故频发。在此法官提醒大家,虽然大部分的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但由于其上路行驶也有遭遇事故的可能,所以在使用前还需要对交通规定做详细了解,在驾驶前需要检查车辆车况。家长要禁止未成年人驾驶此类速度快且难于控制的车辆,一旦造成事故后果,监护人将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