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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出台《处置不合格党员办法(试行)》

作者:袁小莉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09-22 14:18

        近日,我县纪委出台《处置不合格党员办法(试行)》,将对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宗旨观念不强、工作作风漂浮、组织纪律散漫、先锋意识弱化、道德行为失范、法制观念淡薄等8种不合格党员依法进行处置。
 

        《办法》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县直机关工委《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并结合纪检监察自身要求,明确了不合格党员的认定、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程序等,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建立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办法》严格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了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一般应与年度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结合进行,以民主评议结果作为不合格党员认定的重要依据。需要及时处置且事实清楚、能够直接认定的可单独组织开展。
 

        《办法》明确了不合格党员的概念,将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宗旨观念不强、工作作风漂浮、组织纪律散漫、先锋意识弱化、道德行为失范、法制观念淡薄等8种表现形式作为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有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方式主要采取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置措施。“对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同时明确了对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主要有调查核实、预审、集体表决、上级审批、反馈决定、备案、申辩等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