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汉阴县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12-0129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2〕70号 成文日期: 2012年09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2-09-11 11:54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县民政局、财政局拟定的《汉阴县临时救助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拟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0日


汉阴县临时救助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安康市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城乡居民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突发性暂时困难,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计划的制订、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救助资金的管理发放及其他日常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及监管工作;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

各镇人民政府与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救急救难、及时有效;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一事一议、分类施救;

(五)与其它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具有本县户籍或在本县境内居住一年以上的城乡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

(二)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它专项救助范围,由于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

第六条  临时性、突发性困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部分和其它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高中阶段贫困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认可的全日制院校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

(五)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它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自杀、自伤、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赡(抚、扶)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四)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或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六)镇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八条  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给予分类救助。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相同。一年内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临时救助的标准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当年可用资金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制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临时救助程序


第九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暂住证(居住证);

2.收入证明;

3.突发事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4.县、镇民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镇人民政府收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将基本情况录入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并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对象家庭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公示申请家庭情况及申请事由。公示期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给予批复。符合条件的家庭携带有效证件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县民政部门予以书面回复。

(三)对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镇人民政府报县民政局后,可先予救助,后补齐手续,确保其基本生活。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使用


第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上级下拨的补助资金;

(二)在城乡低保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可在低保专户中比照本级低保资金列支数10%提留,县财政也可以根据实际单独列支资金;

(三)专户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赠资金。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结转使用。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金以货币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救助冲抵和扣缴其它款项。

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资金账目和临时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监控系统;镇人民政府做好临时救助家庭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  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规定监督和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县、镇民政部门要公开临时救助政策及申请、审批程序,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要追回救助资金;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重大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救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汉阴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