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各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12-0143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政策服务
公开责任部门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2〕90号 成文日期: 2012年09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2-09-11 13:36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根据安康市人社局《关于建立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安人社办发[2012]25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建立各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重在源头、重在基层、重在调解”的工作方针,完善调解机制,创新调解方式,整合各种资源,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增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预防和处理的能力,把劳动人事争议更多地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单位,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截止到2012年底,各镇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三、组织形式及工作内容

(一)组织形式。各镇在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下,以镇社会保障服务站为依托,设立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调解中心主任由镇分管领导担任,镇社保站站长、司法所和企业服务站等相关站所工作人员担任兼职调解员,有条件的镇可以聘请1-2名专职调解员。调解中心业务上接受县人社局和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二)工作职责。负责本镇辖区内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负责调解员的聘任、管理和培训;管理文书、档案、印鉴;协助指导辖区内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开展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提供咨询服务;向县人社局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报告案件处理情况、统计报表、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调解中心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应符合《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三)工作程序。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当事人可向镇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当事人直接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向其出具《建议调解通知书》,当事人持《建议调解通知书》向劳动者实际工作地所在镇调解中心申请调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配合调解中心的工作。调解中心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调解中心和当事人双方各一份),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由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中心印章。经调解中心调解,双方当事人和解的,申请人撤回调解申请。调解不成的,要制作调解意见书,并说明情况,申请人可持调解意见书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持调解申请回执,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镇调解中心,调解中心应当终结案件调解。

四、工作要求

各镇要把建立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基层调解组织协商和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使争议在用人单位内部得以解决,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镇要对调解中心给予必要的后勤保障支持,做到“三有”,即有牌子、有公章、有场所。要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化解和处理各种劳动人事争议,防止小纠纷酿成大事件,对重大案件及时与县人社局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系。各镇要于2012年9月底前将本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情况和调解员名单报县人社局调解仲裁股。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