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12-0058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消防安全
公开责任部门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发〔2012〕13号 成文日期: 2012年09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2-09-11 14:00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公通字〔2011〕2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2〕1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通知如下:

一、县人民政府及其领导成员消防工作职责 

县政府及各领导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积极防范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主要职责如下:

(一)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二)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三)加大消防业务经费投入,保证消防和应急救援装备、消防队伍执勤训练所需经费。

(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五)组织教育、人社、文广等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二、镇人民政府及其领导成员消防工作职责 

镇人民政府及其领导成员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职责,认真落实县人民政府有关消防安全工作部署,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消防安全目标管理,严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主要职责如下:

(一)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二)编制本镇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道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工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活动,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开展城乡结合部、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房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当地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

三、县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县政府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职责、系统)消防安全管理,严防火灾事故发生。县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一)县发改局:负责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对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凡是未经消防设计备案(审核),建设工程未经消防竣工(备案)验收,一律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切实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

(二)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本级消防事业经费投入,按预算及时划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

(三)县住建局:负责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编拟消防规划;将消防站、消防车道、消防供水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对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凡是未经消防设计备案(审核),建设工程未经消防竣工(备案)验收,一律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依法对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建筑设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建设工程外墙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切实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

(四)县工商局: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机构安全检查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许可证照。

(五)县人社、教体、文广局:负责落实本系统的消防工作。未经消防备案(审核)、验收、检查合格,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和培训工作;文旅广电部门组织做好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六)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组织消防业务训练;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火灾扑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

(七)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供水、供电、电信等企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四、考核与奖惩 

(一)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每半年对各镇、各部门落实消防安现责任制进行一次督查,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

(二)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能积极贯彻国家消防法规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镇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三)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导致本行业本系统、本辖区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依法问责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