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城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zfb/2010-0059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政办发〔2010〕22号 | 成文日期: | 2010年09月12日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日期: | 2010-09-13 14:08 |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城蓝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请认真遵照执行。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12日
汉阴县城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汉阴县城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县城供水、防洪防涝安全,改善县城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汉阴县城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城蓝线,是指县城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县城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管理范围为两线之间的河道水域、沙洲、滩地、堤防、护堤地、岸线等区域,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绿化、生态景观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预留区。
第三条 县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控工作,县城市管理、水利、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县城蓝线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划定县城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县城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县城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县城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县城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河道控制宽度,原则上宜宽不宜窄,规划河道宽度要大于现状宽度。
第六条 县城主要水系按以下标准控制:
月河两岸各50米建设范围,观音河两岸各30米建设范围原则作为滨水特控地区。
临河建筑布局以通透为主,高层建筑之间应留较大间距,形成良好视域。
严格控制滨水建筑面宽,间口率(建筑面宽/基地面宽)不宜大于60%。临河建筑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应大于60米。
滨水节点地区容积率≤2.6,建筑控制高度≤50米,建筑密度≤20%,局部地区布置标志性建筑,形成富有变化的景观展示面。
滨水一般地区容积率≤1.8,建筑控制高度≤24米,建筑密度≤30%。
第七条 县城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县城发展和县城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县城蓝线的,应当依法先调整县城规划,再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县城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 在县城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县城规划,依法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并按规定办理其它手续。
第九条 在蓝线管理范围内从事的各类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改建、扩建的各类与防洪排涝、河道整治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严格限制;
(二)县城规划区内的沟、塘、河、渠、堰等水域,原则上禁止占用、填埋、爆破、采石、取沙、取土以及其它构成破坏的活动;
(三)县城内河道沿河建筑物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发,与沿河景观相协调,注重保持河道原有风貌。
第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县城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县住建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按期恢复。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蓝线规划要求,影响防洪抢险、除涝排水、航运、引洪畅通、水环境保护以及县城河道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并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 县城蓝线管理各部门违反本规定,违规进行审批及其它管理工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镇的蓝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依据其总体规划管网和水源地具体确定各水体的控制标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