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AB-xzfgzbmzfbgs--zfwj-2013-0346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3〕42号 成文日期: 2013年12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3-12-27 10:44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安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13〕27号)精神,现就做好全县201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            
    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将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坚决纠正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确保农民负担“减轻、规范、不反弹”,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管理涉农收费和价格
   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收取,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不得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等领域乱收费的重点监督,深入开展行业专项检查,解决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学生食堂要体现公益性,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搭车”收费。
  三、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报和审批工作
  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格规范议事程序和筹资筹劳方案审核程序,准确界定适用范围,合理确定限额标准。从2013年起,农民人均筹资最高不得超过40元,每个劳动力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每个标准工日折资为40元。要进一步加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扩大奖补覆盖面,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及政府补助资金的管理,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
  四、深入治理加重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问题
  加强对向村级组织收费事项的日常审核监管,防止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监管,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对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有偿服务、培训以及其他非行政服务收取村集体费用,要坚持自愿原则并报县减负办批准。
  五、全面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惠农政策的宣传,提高惠农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做到民主公开、群众监督贯穿于惠农政策执行全过程。各级各部门要对惠农政策执行实行监督回访制,确保惠农政策惠农富民,落实到户。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要通过“一卡通”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借机收费。村级转移支付资金要确定到镇、落实到村,按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坚决禁止截留挪用各项惠农补贴、代扣代缴其他费用和挪用、侵占村级转移支付、征地补偿费、土地承包费等,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坚决纠正在办理“新农合”、“新农保”及“低保”时,向参合、参保农民和“低保户”收取其他款项的行为,严肃查处“人情保”、“关系保”和向享受“低保”的农户索要“好处费”等行为。
  六、深入开展农民负担治理工作
  各镇、各部门要对涉农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切实解决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的要求,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深入开展本领域内农村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县减负办要会同县纠风办搞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强农惠农富农各种补助补贴资金;县教育局负责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校乱收费行为;县物价局负责监督检查涉农价格和收费;县国土局、县住建局负责治理涉及农村宅基地划分、农民建房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县计生局负责治理超范围、超标准征收或摊派社会抚养费行为;县民政局负责治理结婚登记搭车收费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县工商局负责治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乱收费行为;县质监局负责治理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机构代码证中的乱收费问题。
  七、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管制度
  坚持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村级订阅报刊“限额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五项制度,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制度,对各级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应由政府投入的,要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摊派;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必须经县减负办审批,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负担。建立农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机制,提高农民民主议事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制度,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建立健全农民负担源头防控、督促检查、重点监控、目标考核、等长效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八、加强涉及农民负担事项的检查监督
  定期开展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县减负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项检查,重点对减负政策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不到位和农民负担信访较多的镇村进行检查;以群众来信来访为线索,重点对农民负担问题较多、涉农信访量较大、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镇村,进行不定期抽查与暗访。及时调查处理明查暗访发现的案例和线索,明令禁止的收费要及时清退。检查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发现的问题跟踪督办。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解决本系统、本部门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镇政府要加强对村级涉及农民筹资筹劳事项的专项审计力度,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农民群众监督。进一步畅通农民负担信访渠道,加强综合协调,推动解决信访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严肃查处涉及农民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
  加大对涉及农民利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向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违规违纪收取的各种款项,坚决予以退还;对擅自出台、设立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对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坚决予以降低。严格实行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十、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镇、各部门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农民负担专项治理责任单位负责制,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坚持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继续保持减轻农民负担的高压态势,绝不能因为农业税的取消而思想麻痹,绝不能因为农民收入增加和农民负担水平下降而工作松懈。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妥善解决统筹城乡发展中涉农负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苗头性、局部性问题演变成趋势性、全局性问题。要加大对基层干部的宣传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其农村政策水平,增强服务能力。确保减负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不缺位,增强农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