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汉阴县政府励志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zfb/2013-0237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政办发〔2013〕119号 | 成文日期: | 2013年09月20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3-09-21 08:04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新修订后的《汉阴县政府励志奖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县政府办公室2010年12月23日印发的《汉阴县政府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汉政办发〔2010〕166号)同时废止。
汉阴县政府励志奖实施办法
为营造重教兴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尚,激励青少年学生勤奋好学、追求上进,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励志成才,县政府决定设立励志奖,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和名额
1.政府励志奖用于奖励汉阴县户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成绩优异、品学兼优并被重点高校录取的普通高中毕业生。
2.政府励志奖每年奖励10名学生,即每年高考成绩取得全县文科前4名、理科前6名的考生,并列位次学生一并纳入奖励。
3.对高考成绩进入全市前十名、全省前十名的学生及学生所在的本县高中学校给予奖励。
4.对本县高中学校设立争先进位奖。
二、奖励标准
1.政府励志奖的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元;对高考成绩进入全市前十名的学生奖励1万元,取得全市高考状元的学生奖励2万元;对高考成绩进入全省前十名的学生奖励2万元,取得全省高考状元的学生奖励5万元。
2.对高考成绩进入全市前十名学生所在的本县高中学校按每生3万元奖励,取得全市高考状元学生所在的本县高中学校按每生5万元奖励,高考成绩进入全省前十名学生所在的本县高中学校按每生5万元奖励,取得全省高考状元学生所在的本县高中学校按每生10万元奖励。
3.在全市教育质量综合排名中,列后五名进位的奖励10万元;列四、五名进位的奖励30万元;列前三名进位的奖励50万元;列全市第一名奖励100万元。
4.政府励志奖由县政府设立,每年由县财政预算奖学金。
5.受奖学生同时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不重复授奖,奖励额度按最高奖项实行一次性奖励。
三、奖励方式
1.每年9月由县政府举行颁奖仪式。
2.对获奖学生颁发励志奖学金和政府励志证书。
3.设立获奖学生励志感言册,并存入县博物馆。
4.对高考成绩进入全市前十名、全省前十名的学生所在的本县高中学校或在全市教育质量综合排名进位的本县高中学校颁发高中教育争先进位奖奖牌和奖金。
四、评审条件
1.高考成绩优异。当年高考成绩位次取得全县文科前4名、理科前6名以及并列位次学生。
2.思想道德品质好,综合素质优良。
3.已享受此项奖励的学生,以后不再受奖。
4.符合受奖条件的本县高中学校。
五、评审
1.县政府励志奖实行等额(并列位次的学生一并列入奖励对象)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每年高考成绩公布后,由县教体局根据评审条件初选出当年政府励志奖获奖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学校通知拟奖励学生于每年7月25日前凭高考准考证、网上录取证明领取填写《汉阴县政府励志奖审核表》(见附表),经学校审核签署意见,于每年7月30日前报县教体局,经县教体局评审后报县政府审定,确定受奖学生名单。
3.由县教体局根据受奖学生情况及高中教育在全市综合排位情况提出奖励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受奖名单及金额。
六、组织实施
本办法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教体局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