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zfb/2013-0285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政办发〔2013〕156号 | 成文日期: | 2013年11月28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3-11-30 08:31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汉阴县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阴县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县税收保障工作,客观公正评价各部门、各单位税收保障工作实绩,充分调动各参与单位工作积极性,根据《安康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安政办发〔2013〕77号)、《安康市2013年地方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办法》(安政办发〔2013〕110号)、《汉阴县县级财政收入考核奖励暂行办法》(汉政办发〔2012〕39号)、《汉阴县关于实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汉政办发〔2013〕18号)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 考核目的
促进负有税收保障义务的单位充分利用社会公共管理信息资源,及时有效地提供本单位的相关涉税信息,建立健全全县税收保障信息系统,实行源头控管,堵塞征管漏洞,避免税收流失,实现应征尽征。
二、 考核对象
负有税收保障义务的相关单位: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局、住建局、发改局、公安局、审计局、交通局、水利局、民政局、人社局、农业局、林业局、移民局、扶贫局、教体局、文广局、卫生局、科技局、经贸局、招商局、环保局、质监局、统计局、物价局、工商局、电力局、残联、安居办、城建公司、工业园区、农业园区、交警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自来水公司;各镇人民政府。
三、 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坚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激励为主、奖优罚劣的原则。
四、 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负有税收保障义务的单位明确分管领导、责任股室和责任人员,按照《安康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要求全面履行职责。
(二)税收协助。切实履行《安康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规定协税职责,对本部门业务的涉税环节采取先税后证、先税后审(验)、以票控税等有效措施。
(三)信息传递。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提供本部门的涉税信息,严格履行《安康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规定的信息传递职责。
(四)委托代征。依照《安康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规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按照代征税款要求按时足额征解税款。
五、考核实施
县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局长为副组长的县税收保障工作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分管局长担任,办公人员分别由县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征管业务股长兼任,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考核工作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日常考核。占综合考核得分的60%。每季度末对各协税单位工作情况进行季度考核。
(二)年终考核。占综合考核得分的40%。年底组成考核检查组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核查等形式进行年终考核。
六、等次评定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优秀等次:完成任务出色,贡献突出,年度考核得分高于95分且位列前10名的单位。
良好等次:工作比较扎实,全面完成任务,年度考核得分高于90分的单位。
一般等次: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得分高于80分的单位。
较差等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较差等次:完成任务较差,年度考核得分低于80分;未按规定履行税收保障义务,造成税收流失;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县税收保障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考核得分情况,提出等次评定初步意见,经县税收保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初审,报县政府审定。
七、奖惩措施
(一)对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和单位,提请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授予税收保障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奖励3万元用于经费补助;对评为良好以上等次的县直部门和单位,全额拨付下年度财政预算公用经费;对评为一般等次的,扣减下年度20%的公用经费;对评为较差等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下年度30%的公用经费。
(二)县政府在税收保障工作单位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中,评选一定数额的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
八、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从2013年度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