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 xzfgzbmzfb/2013-0010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发〔2013〕8号 成文日期: 2013年05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3-05-18 16:37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加快推进法治汉阴建设,按照中省市有关要求,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安政发〔2013〕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长期以来,我县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化解矛盾,为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县既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和快速发展期,也处于社会矛盾多发期,化解社会矛盾的任务日益繁重。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快建设法治汉阴的现实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为推进法治汉阴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 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一)依法设立县级人民调解组织。设立汉阴县人民调解中心,建立县级人民调解人才库和行业专家库,负责协调全县复杂的专业性、行业性民事纠纷、群访案件、突发事件和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及跨地区民间纠纷调处。县人民调解中心工作人员主要从公益性岗位中进行安排。

  (二)巩固和发展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各镇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和城镇社区建设,加快推进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实现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积极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移民安置小区和毗邻地区联合调解组织建设。按照五有(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账)、“六落实”(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六统一(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调解文书)的标准,加快推进标准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

  (三)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要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在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物业管理、征地拆迁、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校园伤害等矛盾较集中的行业和领域,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确定兼职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开展调解工作,会同行业性主管部门建立调解人才库和行业专家库,充分发挥法律工作者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专业优势。

  三、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一)建立专兼职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采取公开选聘、民主推选等多种方式,调整、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改善专业知识结构,建立专兼职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各镇要按照辖区实有人口比例和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实际需要配备人民调解员,每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少于3名人民调解员,各镇要结合村(社区)管理和建设实际,配齐配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每个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配备5名以上人民调解员,人员主要聘请专业性、行业性专家和从公益性岗位中进行安排,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二)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力度。司法行政机关要把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不断提高人员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逐步建立培训准入、在岗培训、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开展人民调解员评定工作。

  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

  (一)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的衔接机制,充分运用各种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要主动适应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趋势,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要在化解征地拆迁、教育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特殊纠纷中,提前预防、主动介入、及时化解,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特殊作用。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县人民法院和公安局在基层法庭、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及时引导群众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二)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贴近群众的优势,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准确掌握各类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做好宣传教育。要把《人民调解法》列入“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广大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合理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五、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建设

  (一)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社情民意分析、重大纠纷集体讨论、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及档案管理等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对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分析和报送。

  (二)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的衔接机制。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的衔接工作机制。依托法院、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受理、分流、引导、司法确认等制度,利用人民调解手段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人民调解考评制度。成立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作为重要职责,着力规范调解业务,提升工作水平,加大宣传力度,健全目标管理制度。

  (二)强化经费保障。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县、镇两级财政预算,建立人民调解专项资金,建立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基金,确保专款专用。由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分配使用计划,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培训、考核奖励及调解委员会经费补助和调解员办案补贴。

  (三)完善考评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各部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职责,制定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办法。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考核制度,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的工作实绩,合理安排工作补助经费、办案补贴经费,逐步实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以奖代补”和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以案定补”政策。县政府适时召开人民调解工作表彰大会,对成绩突出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