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索引号 | AB-xzfgzbmzfbgs--zfwj-2016-0746 | 公开目录: | 其他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各镇各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政办发〔2016〕99号 | 成文日期: | 2016年09月20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6-09-23 14:00 |
根据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安办字〔2015〕19号),设立县环境保护局,为主管全县环境保护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落实国家、省、市、县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重点区域治污降霾工作的统一规划、指导、监督考核职责。
2.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县级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全县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监督实施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县环境问题。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镇和月河工业集中区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流域环境问题。
(三)承担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制。
(四)负责提出全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和规模、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和稽查。
(五)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废气、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重金属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规划、指导和监督考核。组织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联防联控与集中整治。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核和发放;负责危险废物的转移和监督管理。
(六)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拟订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承担全县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对涉及全县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政策规定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或审核全县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负责全县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安全防护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县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县级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监督执行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县级环境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指导全县清洁生产,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县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开展国内环境保护方面的交流合作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环境保护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行政股。负责单位日常管理和政务工作协调、督办,承办单位文电机要、制度建设、考勤、财务、编制人事劳资、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单位对外联络、群众来信来访及咨询服务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党建、党风廉政、信息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群团组织建设、目标考核、信访维稳、新闻发布、各类创建活动和本系统人员培训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综合股。承担落实全县减排目标责任,建立并组织实施污染减排责任制考核制度,拟订和组织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承办环境保护统计、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配合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排污许可和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负责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工作;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全县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管理和“三同时”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承担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指导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工作;监督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饮用水源地水质环境安全管理;组织编制全县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申报、管理全县环境保护基本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订本县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创建国家和省、市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县、生态镇、生态村的组织工作;承担全县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负责乡镇生态环境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相关部门其他权责交叉分工,以县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界定的职责边界为准。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