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 xzfgzbmzfb/2016-0005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政发〔2016〕2号 | 成文日期: | 2016年01月05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6-01-09 14:30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规范和推进我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4〕107号)精神,现就我县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是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县情实际,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突出重点,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有序实施。
二是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与财力相适应,与减编减人相结合,突出公共性、公益性,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是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是改革创新,完善机制。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加快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新机制。
(三)目标任务
2015年,初步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基础制度体系,拟定出台我县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选取工程勘察、设计、预算编制及后期服务以及财政投资评审服务、决算委托审计、招标代理服务、资产评估及拍卖等服务项目,开展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2016年,在开展示点示范的基础上,稳步扩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配套制度。
2017年,全县初步建成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18年,全县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基本实现公共服务由“政府包干”转变为“社会参与,政府监管”,形成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
二、基本内容
(一)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具体条件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具有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而确定的承接某项具体服务的具体承接条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购买服务的主要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社会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1、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市政管理、三农服务、文艺演出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护及后期管理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2、社会管理服务事项。社会组织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司法鉴定、公共公益宣传、公车租赁服务、机关物业管理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3、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职业资格认定、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贸易纠纷诉讼、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4、中介技术服务事项。项目工可研服务、项目前期规划编制、工程勘察、设计、预算编制及后期服务、财政投资预算评审服务、招标代理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决算委托审计服务、项目评审、检验检疫检测、技术培训服务、咨询、资产评估及拍卖、第三方检测、监测服务、绩效评价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5、其他公共服务事项。法律服务、决策咨询、课题研究、会议经贸活动、展览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项目应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服务类)。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要向社会公开。
(三)购买服务的程序和方式
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和方式组织实施。购买主体要结合工作部署和本单位实际编制的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纳入当年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购买主体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项程序规定,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最高限价、资质审核、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有序开展工作。
购买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县政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分别按照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全程接受交易平台的监督。严禁转包行为,杜绝违法分包,确保购买服务的质量。
(四)资金和绩效管理
购买主体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或经批准使用的项目支出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纳入部门(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在部门预决算中明细反映。
财政部门和购买单位应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估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构,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评。绩效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各部门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本部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按照“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培育扶持社会组织,认真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制度建设。
(二)明确工作职责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涉及面广,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市场监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分管领导负责召开会议研究确定重大问题,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并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目录进行审核;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为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项目进场交易提供场所保障,并实施现场全程监督;民政、市场监管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执法、评估等监管体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三)强化政策对接
各镇各部门都要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购买服务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服务效率”的要求,在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同时,研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改革的政策措施,搞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脱钩等相关改革的衔接,实现“费随事转”。财政、人社、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购买服务主体资格、内容和数量等项目的审核工作。要通过加快政府购买服务市场承接主体的培育,稳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人为增加财政负担”的现象发生。
(四)严格监督管理
各镇、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严格按程序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切实加强购买服务资金的管理,认真组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做好宣传引导
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汉阴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汉阴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5日
汉阴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 |||
单位名称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三级目录 |
教育局 | 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 教育 | 公共教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公共教育成果质量评估 | |||
公共教育成果交流与推广 | |||
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住宿、学生食堂、医务室服务 | |||
支教助学与扶贫助困服务 | |||
政府委托的其他教育服务 | |||
公共体育 | 公共体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政府举办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 |||
政府组织的体育职业技能再培训 | |||
政府组织的国民体质测试及指导服务 | |||
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体育服务 | |||
人社局 | 公共就业 | 公共就业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 |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辅助性工作 | |||
政府组织的就业培训 | |||
技能培训项目验收 | |||
技能培训项目第三方监督 | |||
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 |||
人才服务 | 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人才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 ||
公益性网上人才服务信息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 | |||
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人才服务 | |||
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 |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 |||
计生局 |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 | 为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技术服务 | |
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服务 | |||
生殖健康等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 |||
其他政府委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 | |||
卫生局 | 医疗卫生 | 公共医疗卫生规划、法规、标准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 |
政府组织的公共医疗卫生信息采集、发布辅助性工作 | |||
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辅助性工作 | |||
对灾害事故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的辅助性工作 | |||
政府组织的重大疾病预防辅助性工作 | |||
公共卫生状况的评估 | |||
政府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 | |||
住建局 | 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 住房保障 | 保障性住房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保障性住房维修维护等后期管理服务 | |||
政府委托的其他住房保障服务 | |||
市政管理 | 卫生费收取服务 | ||
城市污水处理服务 | |||
公共空间停车收费服务 | |||
提供城市排污、路灯、道路、桥梁、隧道、广场、涵洞、防空等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等服务 | |||
城市公用设施维护 | |||
园林绿化管理服务 | |||
城镇街道公共环境管理服务 | |||
城镇垃圾处理及泔水清运、道路清扫服务 | |||
公共厕所管理、清扫等服务 | |||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环境维护服务 | |||
文广局 | 公共文化 | 公共文化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传播 | |||
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服务 | |||
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文艺演出 | |||
政府组织的公益性艺术品创作 | |||
政府组织的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 | |||
文物保护的辅助性工作 | |||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 |||
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研究项目 | |||
广播电视户户通维修服务 | |||
政府购买有线电视服务 | |||
文化市场监督协管服务 | |||
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文化服务 | |||
交通局 | 交通运输 | 交通运输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 |
政府组织的交通运输人才培训 | |||
政府委托的公共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 | |||
政府委托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服务 | |||
政府委托的其他交通运输服务 | |||
农业局 | 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 农业服务 | “三农”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农产品供需、价格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咨询服务 | |||
政府组织的农民种养技能培训及指导 | |||
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管理的辅助性工作 | |||
农业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 | |||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 |||
动物重大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辅助性工作 | |||
政府委托的其他农业服务事项 | |||
安监局 |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 专家查隐患促整改服务 | |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 |||
安全生专题调研 | |||
安全生产规划编制、标准规程的研究、咨询、评估、论证服务 | |||
重大公共安全问题的评估、治理服务 | |||
重大安全生产项目的评估和论证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 |||
环保局 | 资源环境 | 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政府组织的资源环境评估服务 | |||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 |||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考核、监督检查及环境污染调查辅助性工作 | |||
政府委托的资源节约监测及公共环境监测设施建设及维护辅助性工作 | |||
生态环境事故鉴定辅助性工作 | |||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信息、环境质量信息收集及分析 | |||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 | |||
政府委托的其他资源环境服务 | |||
工会 | 社会管理服务事项 | 慈善救济 | 政府实施的慈善救济项目的评估 |
政府委托的其他慈善救济服务 | |||
残联 |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 残疾人康复、托养(照料)服务 | |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及其项目的第三方评估 | |||
公益性助残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 |||
其他政府委托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 |||
民政局 | 社会管理服务事项 | 社会救助 | 政府开展的社会救助专业人才培训 |
政府委托的其他社会救助服务 | |||
社会福利 | 政府委托的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等专业资质岗位的职业培训 | ||
公益性养老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 |||
公益性助残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 |||
政府委托的其他社会福利服务 | |||
社区服务 | 社区管理服务政策研究、规划及宣传服务 | ||
政府委托的助老助残、外来人口管理、社区调查等社区事务组织与实施 | |||
政府委托的社区工作者培训 | |||
政府委托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类 | |||
退休人员社区管理和服务 | |||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文体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 | |||
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系统建设及维护 | |||
政府委托的其他社区服务 | |||
社工服务 | 社工服务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政府组织的社工人才培养 | |||
政府委托社工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 |||
政府委托的其他社工服务 | |||
优抚安置服务 | 优抚安置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 | ||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 |||
其他政府委托的优抚安置服务 | |||
其他社会管理服务事项 | |||
司法局 | 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规划及政策研究服务 | |
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及维护 | |||
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人才的培训 | |||
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援助服务 | |||
人民调解 | 政府组织的人民调解队伍培训 | ||
政府委托的其他人民调解服务 | |||
社区矫正 | 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治 | ||
未成年人社会适应辅导 | |||
安置帮教 | 政府委托的安置帮教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 ||
政府委托的其他安置帮教事项 | |||
刑满释放人员帮教 | |||
国土局 | 技术服务事项 | 地质灾害防治 | 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评估 |
地质灾害隐患点详细调查 | |||
勘测规划 | 地籍勘测 | ||
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土地调查 | |||
县镇土地利用规划修编、调整、完善 | |||
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与年度监测评价 | |||
征地统一年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 | |||
执法监察 |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案件证据技术鉴定检验 | ||
土地整理 | 项目竣工验收图、实测地籍图、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单体工程竣工图等竣工图件资料的制作 | ||
项目勘测定界 | |||
项目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评定 | |||
后备资源调查 | |||
统征中心 | 土地招拍挂 | ||
地价评估 | |||
地政地籍 | 勘测定界 | ||
地籍调查 | |||
图件编绘 | |||
宣传资源 | |||
矿产资源招拍挂 | |||
统计局 | 行业统计分析 | 行业统计指标研究、制订等辅助性工作 | |
政府组织的行业发展评估 | |||
政府委托的其他行业统计分析服务 | |||
经贸局 |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 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 | 会场布置、人员接送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 |
经贸活动、展览活动的组织、策划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 | |||
展览活动组展设计和实施 | |||
经贸活动项目对接、汇总和跟踪服务 | |||
政府委托的其他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 | |||
人社局 | 技术业务培训 | 政府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服务 | |
政府委托的其他技术业务培训服务 | |||
审计局 | 审计服务 | 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项目审计 | |
重大审计事项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服务 | |||
政府委托的其他审计服务 | |||
综合 | 公共安全 | 公共安全政策研究、宣传辅助服务 | |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辅助服务 | |||
校园安全辅助服务和校车服务 | |||
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安全服务 | |||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 |||
公益服务 | 公益项目的策划和组织 | ||
公益服务绩效评价 | |||
政府委托的其他公益服务 | |||
公益宣传 | 政府宣传人才队伍的培训 | ||
宣传效果评估 | |||
政府委托的其他公益宣传服务 | |||
“3.15”宣传活动 | |||
处理行业投诉 | 行业管理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政府设立的行业投诉举报热线、网站平台的维护和申诉受理服务(包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民营企业、政府采购、销售彩票、消费者、产品质量) | |||
政府委托的其他行业投诉处理服务 | |||
其他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 |||
科研 | 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基础性科学技术研究、咨询、信息检索及成果转化服务 | |||
基础性科学人才再培训 | |||
政府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 |||
科研能力管理与评估 | |||
政府委托的其他科研服务 | |||
行业规划 | 政府组织的行业布局等总体规划研究服务 | ||
政府委托的专项性规划的研究 | |||
政府委托的行业规划评估服务 | |||
政府委托的其他行业规划服务 | |||
行业调查 | 政府组织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查 | ||
政府组织的经营状况调查 | |||
政府组织的社会诚信度调查 | |||
政府组织的服务满意度调查 | |||
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情况调查 | |||
政府组织的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 | |||
政府委托的其他行业调查服务 | |||
综合 | 监测服务 | 自然环境监测辅助服务 | |
社会管理监测辅助服务 | |||
经济运行监测辅助性工作 | |||
公共医疗卫生监测 | |||
社会发展监测 | |||
政府委托的其他监测服务 | |||
其他技术服务事项 | |||
法律服务 | 行政诉讼代理应诉法律服务 | ||
政府法律咨询服务 | |||
政府非诉讼法律代理服务(含文书和证明) | |||
行政调解辅助性工作 | |||
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服务 | |||
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 | |||
法律咨询服务 | |||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服务 | |||
监督 | 人大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 ||
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的技术性工作 | |||
司法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 |||
重大事项的第三方监督 | |||
政府委托的其他监督服务 | |||
评估 | 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重大民生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等项目评估服务 | ||
自然灾害及重大社会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评估服务 | |||
政府委托的其他评估服务 | |||
资产评估 | 政府因资产转让、拍卖和税费征缴而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 | ||
政府委托的其他资产评估服务 | |||
绩效评价 | 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 ||
政府委托的其他绩效评价服务 | |||
工程服务 | 公共工程规划 | ||
公共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拟辅助性工作 | |||
公共工程安全监管辅助性工作 | |||
公共工程的勘察、设计、概(预)算编制、财政投资预算评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结(决)算审核工作 | |||
公共工程评价 | |||
政府委托的其他工程服务 | |||
综合 | 项目评审 | 公共项目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专家评审服务 | |
政府资金申报的专家评审服务 | |||
政府设立奖项的专家评审服务 | |||
重大事项第三方评审服务 | |||
政府委托的其他项目评审服务 | |||
咨询 | 立法咨询 | ||
司法咨询 | |||
行政咨询 | |||
政府委托的其他咨询服务 | |||
公车租赁服务 | “购、用、养、修”服务 | ||
机关物业管理服务 | 行政事业单位物业服务 | ||
其他 | 政府履职所需其他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 ||
政府维持自身正常运转所需其他服务 | |||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其他公共服务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