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后续产业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16-0011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6〕5号 成文日期: 2016年01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01-24 15:33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后续产业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0日


汉阴县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后续产业扶持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培育增收致富产业,增强搬迁安置群众就业创业兴业能力,稳步提升搬迁安置群众生产生活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47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陕南移民搬迁产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财办建〔2015〕158号)、安康市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康市避灾扶贫搬迁安置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安移办发〔2015〕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一)2011年以来所有发展产业的搬迁户。

  (二)吸纳搬迁户就业的企业。

  (三)利用搬迁户原有耕地、林地从事规模经营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

  二、扶持项目、内容、额度、时限

  (一)贷款贴息

  1. 对搬迁户自主创业人员予以全额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贴息年度不超过2年。

  2. 对流转搬迁户原有耕地、林地从事规模经营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按5%年息予以补贴,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贴息不超过2年。

  3. 对吸纳搬迁户就业的企业按5%年息予以补贴,每吸纳1人就业对企业10万元贷款进行贴息,一年一贴息,贴息年度不超过两年。已由财政资金进行了全额贴息的项目不再进行贴息,只贴息部分贷款额度的项目由安居办对未贴息贷款部分进行贴息。

  (二)设立避灾扶贫搬迁产业发展扶持担保基金

  为搬迁户创业及吸纳搬迁户就业的企业、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

  (三)产业发展

  1. 对搬迁户发展家庭手工业、小作坊及农家宾馆、特色餐饮、运输、超市、卫生室等配套服务业的搬迁户一次性补助产业扶持资金3万元。

  2. 对搬迁户或流转搬迁户原耕地、林地、水面发展专业合作社、领办家庭农场的按照规模大小一次性扶持资金5—10万元。合作社社员在50人以内,经营面积100—200亩的,财务管理规范、运营良好、作用明显,扶持资金5万元;合作社社员在50人以上,经营面积200亩以上的,财务管理规范、运营良好、作用明显,一次性扶持资金10万元。家庭农场及产业大户按汉阴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2015年星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奖补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15〕50号)规定的标准予以认定,一星级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二星级的补助10万元。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大户支付地租、购买农资、农具、种畜种禽种苗、加工设备等项费用。已享受了其他有关财政补助项目的不得重复申报本产业发展扶持项目。

  (四)教育扶持

  1. 对搬迁安置户子女考入高等院校的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一本院校每人资助5000元,二本院校每人资助4000元,三本院校每人资助3000元,专科和高职类院校每人资助2000元,属受灾(地灾、洪灾)、特困家庭学生的,在此基础上每人另增加1000元资助。教育扶持可与其他教育资助同时享受。

  2. 汉阴县境内的合法的成人培训机构对搬迁户家庭成员进行3个月以上培训的,按每培训1人补助培训机构500元,对受训人每月补助300元伙食费。

  三、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一)贷款贴息项目

  1. 扶持条件:①餐饮类、超市、卫生室营业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②家庭农场、产业大户、合作社经营面积不得小于50亩且流转搬迁户原有耕地、林地、水面面积不得少于总规模的30%;③猪、牛、羊、鸡养殖规模存栏数分别不少于50头、10头、100只、2000羽,水产养殖不得少于10亩;④农家宾馆床位不得少于5张;⑤运输车辆有独立产权。同一笔贷款已享受了创业促就业贷款贴息的不得重复贴息。

  2. 申报程序:由搬迁户、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大户向产业所在地镇政府申请、初核,上报安居办审核、财政局复核。

  3. 所需资料:①申请书(项目概况、发展概况、申请事项);②当年金融机构清息凭证;③个人身份证,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提供登记、注册资料(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④个人惠农资金“一卡通”账号、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基本账户;⑤申请表(后附清样)。

  (二)担保基金项目

  县安居办每年将省上配套的避灾扶贫搬迁后续产业专项资金的30%在长安银行汉阴小微支行设立贷款担保专项基金,存入汉阴县陕南避灾扶贫搬迁共管账户,担保倍数可放大到3倍,用于为吸纳搬迁安置群众的企业、合作社和搬迁户在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长安银行对接“致富贷”信贷产品制定专门贷款管理办法,为企业、合作社和搬迁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求发放贷款。贷款企业、合作社必须提供搬迁户在本企业、合作社稳定就业半年以上或已获取工资收入1.5万元以上证明资料,并具备长安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和要求。其中,单户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200万元,贷款期限可达到3年;贷款利率享受优惠贷款利率,在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比例不超过20%;长安银行汉阴小微支行根据贷款管理相关规定全权负责贷款风险管理,担保贷款由县安居办出具推荐意见。

  (三)产业发展项目

  1.扶持条件:①餐饮类、超市、卫生室营业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②家庭农场、产业大户、合作社经营面积不得小于50亩且流转搬迁户原有耕地、林地、水面面积不得少于总规模的30%;③猪、牛、羊、鸡养殖规模存栏数分别不少于100头、20头、200只、3000羽,水产养殖不得少于20亩;④农家宾馆床位不得少于10张;⑤运输车辆有独立产权。

  2. 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填写《汉阴县避灾扶贫搬迁产业发展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出示营业执照、土地流转承包合同等证明材料交所在地镇政府初审,加盖镇政府公章后由镇政府统一汇总上报县安居办,县安居办牵头组织财政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到现场核实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安居办负责审批。

  3. 所需资料:①申请表;②农家宾馆、特色餐饮、运输、超市、卫生室提供相关证照;③畜牧水产养殖提供购买种畜种苗发票;④合作社提供登记证书、营业实绩,家庭农场提供主管部门认定文件及土地流转合同;⑤个人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号;⑥个人惠农资金“一卡通”账号、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基本账户。

  (四)教育扶持项目

  1. 扶持条件:①2015年以后避灾扶贫搬迁户子女被高职以上学校录取者;②各类成人培训机构;③参加3个月以上培训的搬迁户家庭成员。

  2. 申报程序:①申请教育扶持的搬迁户家庭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后1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录取通知书、搬迁户惠农资金一卡通账号、受灾特困户证明等有效证件和相关资料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扶持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汉阴县避灾扶贫搬迁教育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等有关材料,由所在镇政府统一汇总上报县安居办。经县安居办、财政局审核后,将扶持对象名单在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列入扶持对象;②成人培训机构直接向县安居办申请,同时提供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培训花名册(班次、培训内容、期限),参加培训的搬迁户成员由县安居办根据培训机构提供的名册在省陕南移民搬迁办信息库中比对确定。

  四、资金使用原则

  按照“县级安排、市场运作、政策扶持、覆盖到户、集中使用”的思路,立足“药引子”、“ 随人走”、“滚动用”的原则,坚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户管理,最大程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资金来源、管理、拨付

  (一)资金来源

  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后续产业扶持专项资金规模,年均600万元左右,其中担保基金占比30%左右,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不足,下年度优先安排。

  (二)资金管理

  1. 扶持资金由县安居办、财政局共同管理。县安居办会同财政局负责项目审核认定、检查验收、项目报备和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管理。

  2. 扶持资金由市场主体和搬迁户自主申请,根据市场主体规模和安置搬迁安置群众人数进行分配,逐级汇总上报,按先建后补办法拨付扶持资金。

  3. 扶持资金不得用于搬迁户购房及装修,更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个人、企业、项目。

  4. 贷款贴息和产业发展项目不得同时申报。

  (三)资金拨付

  所有扶持项目经县安居办、财政局检查、验收、审核无误后,由县安居办负责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扶持对象账户,属企业或专业合作社的,拨付到企业或合作社对公账户;属个人、家庭农场的,打卡兑付到个人账户。

  六、工作要求

  (一)县安居办、财政局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搬迁户发展产业的信息、技术等服务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各镇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大陕南移民搬迁后续产业扶持政策宣传力度,鼓励搬迁户积极创业,为搬迁户家庭成员提供就业岗位、增收门路,技能培训,及时收集初审上报有关搬迁户、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的项目申报材料,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取得成效。

  (二)严禁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持资金,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本办法由县城乡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在试行期间,若省市出台新的政策,以新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