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汉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 xzfgzbmzfb/2016-0279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文件,应急预案 |
公开责任部门 |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汉政办发〔2016〕110号 | 成文日期: | 2016年08月16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6-08-17 13:43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县卫计局修订完善的《汉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6日
汉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序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汉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2)发生涉及包含我县在内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4)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5)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1个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县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的镇。
(4)霍乱在县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例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国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3)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在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1个县行政区域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以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生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
(3)霍乱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或设区市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病以下。
(3)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出现人间病例。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在本县域内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县域外可能影响我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省、市宣布进入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状态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县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迅速反应,果断处置
各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要做到反应快速、处置果断。要广泛动员、积极组织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4)依靠科学、依法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律和特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依法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政府提出成立汉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总指挥,政府办主任、卫计局局长担任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对全县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卫计局、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交通局、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农林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环保局、文广旅游局、红十字会、各通信公司。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按照授权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委宣传部提出对内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对内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县内舆情,组织舆论引导;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宣传报告、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县发改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县教体局组织各类学校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公安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公共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主管部门落实疫区封锁、现场控制、强制隔离等措施。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应急转移、安置及殡葬工作,负责制定、实施相关医疗和生活救助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县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伤、医疗保险等待遇政策。
县交通局组织运输企业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和交通工具消毒处理等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农林科技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组织开展与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对动物的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经贸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市场监管局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配合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确定和可疑有毒、污染产品采取追回和控制措施,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商贩,维护市场秩序。
县安监局组织开展职业中毒事故的查处,负责现场监督和监测工作。
各通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讯保障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文广旅游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组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负责旅行社、宾馆、饭店、旅游景点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武警汉阴中队组织指挥驻汉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积极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各项工作及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2.1.2汉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和职责
汉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卫计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成员由县卫计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林科技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交通局、县教体局、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广旅游局、武警中队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办公室设综合秘书组、流调指挥组、医疗救治组、监督执法组、新闻宣传组、交通指挥组、治安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组。
2.2日常管理机构
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分为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实验检测、卫生监督等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对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伤病人员的现场救护、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疫病情报告,配合疾病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日常监测工作。
县医疗急救指挥中心设在县人民医院,负责全县应急救护指挥和技术支持工作。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提出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的意见;采集标本和样品,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分析;指导开展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开展疾病和健康监测,收集分析疫情信息,提出疾病预警建议等。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2.4.3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县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县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等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d、各镇人民政府。
e、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并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果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事件处理结果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储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县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地、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报国务院决定。
(4)疫情控制措施: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县境地段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8)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销售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9)督导检查: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各镇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4.2.2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响应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用药。
(4)督导检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业务培训: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6)开展健康教育宣传: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转运、接诊和收治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
(5)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对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地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乡镇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措施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乡镇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3.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Ⅱ级、Ⅲ级)的应急响应
接到报告后立即核实,按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预案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在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4.3.2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方可终止。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5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是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的覆盖省、设区市、县(市、区)、乡(镇)及街道的网络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成符合县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县急救指挥中心设在汉阴县人民医院,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的协调指挥工作。
由县急救中心、各镇急救站组成急救网络,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援任务。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县传染病救治中心设在汉阴县人民医院传染病区,负责传染病病人的收治工作。
各镇中心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负责传染病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县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县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各20人左右。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卫生应急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卫生应急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县人民医院和县疾病控制中心,作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县级和乡镇卫生应急救治队伍进行定期培训。
6.1.6 演练
县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全县应急准备、协调及应急响应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保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物资储备目录,各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财政部门负责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提出储备物资使用计划,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县发改局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财政补助政策,负责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并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县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为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及医疗卫生救治队伍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保障通讯线路畅通,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4 社会公众的健康教育宣传
县、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经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人畜共患传染病是指口蹄疫、炭疽、布鲁氏菌病、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等。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卫计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体系
附: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体系
项目 |
监测内容 |
监测方法 |
监测机构 和个人 |
法定 传染病 |
法定传染病 |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网络直报系统由现有的国家、省、市(地)、县延伸到乡级,同时,由疾控机构延伸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报告机构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和个人 |
卫生 监测 |
职业卫生(如职业病、工作场所)、放射卫生(如食品、食源性疾病)、环境卫生(如水源污染、公共场所环境)、社会因素、行为因素等卫生监测。 |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各专业监测需要,科学合理地在全国建立监测哨点,各监测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方案、监测计划进行监测。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疾病与 症状监测 |
主要开展一些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可能引发暴发流行的疾病及其相关症进行监测。 |
在大中城市指定的综合性医院建立监测哨点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测哨点的医疗机构。 |
实验室 监测 |
重大传染病病原体、传播疾病的媒价生物、菌株耐药性、环境中毒有害物质等。 |
在市(地)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指定的医疗机构建立实验室监测网络,开展相关内容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市(地)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 |
国境卫生检疫监测 |
境外传染病、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和染疫动物、污染食品等。 |
在出入境口岸建立监测点,将监测信息连接到国家疾病监测信息网。 |
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机构。 |
全国报告和举报电话 |
国家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建立与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网络衔接的信息收集渠道。 |
举 报 |
公 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