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zfb/2016-0031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6〕22号 成文日期: 2016年03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03-20 14:04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8日


汉阴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根据《陕西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陕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市政府办《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14〕148号)和《关于印发安康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6〕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清查全县行政区域内地名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行政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完全采集我县各类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清理并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一地多名、重名、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确保普查入库地名准确、健康、合法。继续做好地名规范,建立和完善地名法规标准和管理机制,从根本上提高地名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法治化水平。

  (三)设置和管护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各类标准地名标志,加强质量管理,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形成城乡一体、衔接有序的地名标志导向体系。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高效重视地名普查成果的开发利用,编纂出版各类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拍摄相关影视作品,保护和发展地名文化。加快地名信息化建设,研制开发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

  (五)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完善县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将第一次地名普查成果转化为数字化档案资料,并纳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

  二、时间安排

  按照中省市地名普查统一部署,我县地名普查从2015年12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

  第一阶段:普查准备(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制定方案、人员培训、搜集资料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普查实施和验收(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全面完成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普查和检查验收工作。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普查工作;2017年1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2017年3月前邀请上级对普查工作验收检查。

  第三阶段:成果上报汇总(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完成地名普查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开展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工作,对整体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三、方法步骤

  (一)成立机构。按照统一部署,县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抓好统筹协调工作,从民政、统计、档案等部门抽调5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镇、各部门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制定本镇普查工作方案,报县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确定普查方式。按照“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地名普查主体工作任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外包,由市上统一公开招标确定服务单位,县地名普查办与中标单位签订合作合同,县财政按比例将地名普查经费分级分年度列入财政预算,足额配套保障。县地名普查办负责做好组织协调、普查监管、资料汇集、检查把关等工作。

  (三)收集资料。以镇、部门为单位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实地踏勘。采取各种形式,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实地调查地名现状,清查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五)地名标准化处理。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有名无地、一地多名、多名重地、地名用字不规范等情况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设置标准地名标志。依据国家《地名标志》(GB17733-2008)和中、省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地名标志。

  (七)建立地名数据库。将地名普查的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八)汇总普查成果。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九)检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县地名普查办组织各镇和相关部门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市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市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省地名普查办验收;省地名普查办验收后,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及全面审核。

  (十)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

  (十一)编纂出版各地名出版物。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十二)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四、组织实施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进行,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普查工作,各镇和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本镇本系统地名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工作配合。

  五、工作要求

  (一)合理安排普查经费。地名普查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配套承担。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及时报送经费预算。财政部门要足额配套落实地名普查经费,确保普查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把普查质量关。县地名普查办和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各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准确指导填报,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检查验收,确保普查数据全面、真实、规范。

  (三)加强普查档案管理。地名普查信息属于国家档案,县地名普查办和各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地名普查有关规定,做好本级地名数据库管理与维护以及地名普查档案资料的汇总、归档、入库等工作。普查工作中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

  (四)稳妥处理好特殊问题。跨县行政区域界限地理实体名称,相关地区表述不一致时,要充分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由县地名普查办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确定。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积极稳妥地做好涉及民族地区以及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换工作。

  各镇对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节点延伸工作进行总结,重点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如实反映存在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