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汉阴县“四上”企业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AB-xzfgzbmzfbgs--zfwj-2016-0874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6〕12号 成文日期: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6-10-21 15:34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阴县“四上”企业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阴县“四上”企业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9日

汉阴县“四上”企业奖励扶持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着力构建现代产业发展体系,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发展和壮大市场经营主体,进一步促进我县工业经济、商贸、建筑业、服务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省、市关于加快“四上”企业发展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四上”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年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标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全年收入达到限额的1.2倍时(达到240万)才能上报。

(三)资质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标准: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企业和房地产开发法人企业。

(四)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

第三条  “四上”企业的申报

(一)申报条件。申报“四上企业”,必须为证照齐全、合法经营、财务健全、依法纳税、管理规范、经营业绩显著,经国家统计局审核纳入我县统计调查对象,并能正常直报统计信息资料的法人企业。

(二)县经贸、发改、住建、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部门要及时组织行业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四上”企业,按时收集相关资料报县统计局初审后,逐级向市、省、国家统计局报批。

(三)县国税、地税、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做好“四上”企业培育申报的配合工作。

(四)新营业企业、新建新投产企业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的,由企业主管部门于月初向县统计局申报,县统计局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经现场核查达到申报条件的,由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备齐相关资料,每月10日前向县统计局申报。

(五)“成长性企业”(非当年建成投产企业)年度申报时间为10月10日前。

  县政府设立“四上”企业培育奖励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鼓励“四上”企业的培育和发展。

    第五条  奖励范围与标准

(一)新增“四上”企业。对当年申报批准新进入国家“四上”企业单位名录库的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如获得上级同类资金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二)在统四上企业。对全县符合下列条件的在统四上企业,县政府每年给予企业2400元奖补,主要用于四上企业改善统计工作条件,配备相关设备及企业统计人员工作补贴等。

  1. 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行为。

  2. 企业运转良好,上报统计数据符合四上企业标准。

  3. 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持证上岗,有必备的统计办公设施设备。

  4. 统计台账健全,按规定及时报送报表,报表填报规范完整、数据准确、逻辑关系严谨,基础工作健全。

第六条  奖励资金的申报及发放。由企业提出申请,县统计、经贸、发改、住建等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县政府按程序进行审批。

      本办法分别由县经贸局、发改局、住建局、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此前涉及的有关“四上企业”培育方面的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